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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的遗产管理人资格认定公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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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周某生前是一名从事建筑业的老板,因突发疾病不幸离世。其名下的债权债务繁多,近期有一笔涉及周某的高达上千万元的债权刚在法院立案执行。面对迫在眉睫的执行程序以及无法确定的债权债务,周某的家人们一筹莫展。经咨询,他们了解到《民法典》增加了遗产管理人的规定,但面对框架性的法律条文,一家人却不知道具体应该如何操作。为此,周某的前妻李某和三个子女周甲、周乙、周丙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

周某的家人向公证员提出了三个问题:

一是周某名下涉诉债权执行尚未到位,应该由谁接替周某的法律主体资格,继续行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二是作为周某的继承人,三名子女各自工作繁忙且不在一地,是否可以指定某一人管理、处分父亲名下所有遗产?三是面对周某名下的这些已知以及未知的债权债务,该如何确定以及处理?

针对上述问题以及周先生的家庭情况,公证员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中规定在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据此,公证员建议周某的继承人应尽快推选遗产管理人。与此同时,公证员提醒周某的三个子女,由于《民法典》对遗产管理人的主体范围并未作明确规定,并未将遗产管理人限定在必须是继承人的范围内,为此建议推选绝对信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作为周某的遗产管理人。在听完公证员的解释后,周甲、周乙、周丙一致同意推选母亲李某作为父亲周某的遗产管理人,并请公证员为他们起草推选协议书。

公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并结合周甲、周乙、周丙和李某的诉求和意见,为他们起草了《协议书(推选遗产管理人)》。在该协议中,公证员就遗产管理人的推选、权限、职能、责任、报酬、争议解决程序等方面进行了个性化的约定,在推选李某为遗产管理人的同时也预先规避了日后可能面临的难题。最后,李某和周甲、周乙、周丙在公证员面前共同签订了《协议书(推选遗产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的公证程序后,李某顺利拿到了遗产管理人资格认定公证书,从而确立了李某作为周某遗产管理人的主体资格,李某因此具有了履行管理、处分周某名下所有遗产的权利。

遗产管理人是指经过授权,对被继承人遗产负有保存和管理职责的人。《民法典》用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一千一百四十九条五个条文,全面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填补了我国继承法律规则的空白。本案中,公证处以确认遗产管理人主体资格为切口破解涉诉遗产管理难题,为继承人、债权人等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提供了有效保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 X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李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周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继承人:周甲,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周乙,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周丙,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遗产管理人资格

申请人李某于XXXXXX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遗产管理人资格认定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婚姻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协议书(推选遗产管理人)》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查明如下事实:

周某于XXXX年因病在江苏省睢宁县死亡;周某自2014年与李某离婚后未再婚;周某共有三个子女,分别为长女周甲、次女周乙、儿子周丙;周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申请人和继承人均称,周某生前无遗嘱,未指定遗产管理人。李某、周甲、周乙、周丙于2022年2月22日在南京市签订了《协议书(推选遗产管理人)》,推选李某为周某的遗产管理人。

依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兹证明李某是被继承人周某的遗产管理人,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李某作为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如下: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查清被继承人遗产的名称、数量、价值、性质等内容,进行记录并整理相应债权关系形成遗产清单,包括向有关产权部门查询并复制被继承人名下的所有遗产状况。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向全体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既包括报告遗产的范围,即遗产具体包括哪些财产,也包括遗产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遗产在谁手中、折旧程度如何、是否需要采取特别保管措施等。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在管理权限内采取的必要行为,应当与继承人共同商量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为保存遗产所作出的处理遗产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遗产管理人为保护房产,将破旧房屋进行维修,与他人订立房屋修缮合同,以免房屋倒塌、损坏;为防止遗产损坏和减值,对于易腐败、不适宜继续保存的遗产及时变卖处理,以保存价款;对于因长期保存耗费资金太大的遗产标的物,也可以变卖,保存价款。

2、对被继承人紧急债务和税款的清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遗产管理人为料理被继承人丧事的需要,对被继承人遗产作出处分作为丧葬费用;被继承人生前因治疗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被继承人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均可从遗产中支付。

3、对于被继承人生前的营业,有必要继续进行的营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收取利息、取得营业的收益、支付参加该营业的职工的工资等。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1、确认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在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应当通知继承人、债权人、受遗赠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继承开始的事实以及申报遗产债权债务。

2、在必要情况下遗产管理人可以发出公告,公告继承开始的事实以及通知申报债权债务,在公告期限届满之前,遗产管理人有权拒绝清偿债务及交付遗赠物的请求。公告期满后,再根据遗产权益人的申报情况,根据法律规定的顺位清偿遗产债务,分割遗产。

3、遗产管理人应该按照遗产清册、按照法定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五、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1、在清偿完税款和债务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各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遗产分割方式由各继承人协商确定。

2、确定遗产分割方案后,向继承人移交全部遗产。

六、参与由于遗产纠纷而产生的诉讼活动,包括一般授权代理和特殊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

1、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代为起诉、应诉;代为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申请执行;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2、特别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反诉;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七、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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