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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某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继承公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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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8日,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居民张某源来到宜昌市三峡公证处长阳办证点,向公证员咨询关于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的继承公证事宜。

公证员经核实了解,张某源的母亲方某菊生前投资20万元,利用固定建筑物及附属场所建设了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并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长阳县供电公司签订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低压发用电合同》,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经营模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给方某菊出具了《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方某菊去世后,因涉及供电公司费用支付及相关国家项目补贴的收取问题,需对光伏发电项目办理继承公证。公证员同时核实到,方某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配偶田某全和两个女儿张某丹和张某源。

国家能源局于2013年11月18日发布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明确指出,“支持和鼓励企业、机构、社区和家庭安装、使用光伏发电系统”、“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方某菊投资的光伏发电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方某菊投资的光伏发电项目为其合法财产。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方某菊生前签署的《分布式光伏电项目低压发用电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和取得的《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确定的投资项目权益应属方某菊和田某全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归田某全所有,一半为方某菊的遗产,方某菊的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现田某全和张某丹自愿放弃继承,张某源表示愿意继承。据此,本处依法出具了继承公证书,由张某源继承方某菊的上述遗产。同时,田某全和张某源在本处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田某全将上述合同权利义务和投资项目权益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给张某源,据此,张某源取得了上述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权利义务和投资项目权益。

光伏发电是利用半导体界面的光生伏特效应而将光能直接转变为电能的一种技术,也是一种清洁可再生能源,有利于环境及生态的保护,光伏产业是全球能源科技和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对于公民个人依法投资的光伏发电项目,公证处依法办理继承公证,保护了公民合法财产的传承,也为推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2)鄂宜昌三峡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张某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XX40,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磨市镇磨市村X组。

关系人:田某全,男,公民身份号码:42XX5,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磨市镇救师口村X号。

张某丹,女,公民身份号码:42XXX,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磨市镇救师口村X号。

被继承人:方某菊,女,公民身份号码:42XX7,生前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磨市镇磨市村X组。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张某源于2022年2月8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申请人述称:本人张某源系被继承人方某菊的女儿,被继承人方某菊于2021年6月21日因病去世,遗留有《分布式光伏电项目低压发用电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和《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确定的投资项目权益。方某菊与田某全为结发夫妻,至被继承人去世。被继承人方某菊只有两个子女,即张某丹和张某源,被继承人的父母均死亡在先,现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本人张某源和田某全、张某丹共三人,三人协商一致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同日,田某全、张某丹也来到本处,对申请人的上述陈述内容予以确认,就相关事宜与公证员进行面谈,并表示放弃继承权。

经查,申请人、关系人在申请办理继承公证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确认已知晓公证员告知其如实陈述、举证的义务以及作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关系人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张某源、关系人田某全、张某丹及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居民户口簿;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分布式光伏电项目低压发用电合同》、《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

4、被继承人的结婚证;

5、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情况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受理了上述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并向其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承诺所提供之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如所提供之陈述和证明材料虚假或有重大遗漏,给公证机构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关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公证员与当事人进行了接谈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对申请人、关系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核;对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情况进行了复查核实。现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方某菊于2021年6月21日在宜昌市因病死亡。

二、申请人张某源和关系人张某丹均为被继承人的女儿,被继承人共有前述两个子女,关系人田某全是被继承人的丈夫,被继承人的父母均死亡在先。

三、2017年7月13日,被继承人方某菊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长阳县供电公司签订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低压发用电合同》,合同编号:683XXXX957,2017年12月7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给被继承人方某菊出具了《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名称:方某菊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业主:方某菊。上述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和投资项目权益系被继承人方某菊和田某全婚后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部分为被继承人方某菊的遗产,对此申请人、关系人均无异议。现申请人张某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上述遗产。

四、据继承人张某源、田某全、张某丹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无夫妻财产约定。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他们之间对遗产继承无争议。公证人员登录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查询公证遗嘱登记信息和公证遗嘱保管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公证遗嘱,无公证保管遗嘱。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未有人向本处主张接受遗赠或遗嘱继承,也未有他人就上列申请人之继承申请向本处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和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和投资项目权益的一半归丈夫田某全所有,另一半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其中,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配偶田某全、长女张某丹均在本处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并在本处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次女张某源表示主张继承,并承诺如果被继承人有欠税或债务由其在所继承遗产的限额内负责清偿,并在本处书立《继承声明书》。

根据上述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兹证明继承人方某菊上述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投资项目权益由其女张某源一人继承,合同义务由张某源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公证处

公证员  

202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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