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XX银行债权文书在线赋强公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1日,借款人A因公司经营需求,向贷款人B银行借款840万元,并以本人名下的一套房产为该笔借款做抵押担保。贷款人B银行为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和及时回收,同时考虑到借款人A因公司事务繁忙不方便到公证处现场办理手续,便通过前海公证处在线赋强公证小程序与借款人A共同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借款人A通过手机微信小程序,在线填写个人资料、融资信息等,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不动产权属证明等资料。借款人A在《借款额度合同》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中,分别以借款人、抵押人身份承诺,如逾期履行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合同义务,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证员高某受理了双方的公证申请,进入前海公证处在线赋强平台,按照公证法律和公证程序规则有关规定,审查了贷款人B银行提供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负责人证明书、授权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资料以及借款人A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不动产权属证明等资料。材料审核通过后,公证员高某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依法告知了双方有关债权文书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同时,公证员高某根据双方提交的债权文书内容,重点就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询问,双方一致确认无异议,并通过动态短信验证、人脸核身等方式,完成在线公证申请文件签署,生成CA场景证书,电子存证。之后,公证员高某依法出具了电子公证书,并推送至双方的电子邮箱。贷款人B银行凭借公证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依约放款。
2021年3月,贷款人B银行到公证处称,借款人A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需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资金往来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公证处接到申请后,依据合同约定,对贷款人B银行出借资金义务履行情况、借款人A对还款义务履行情况等有关事实进行了调查核实。在公证处向借款人A核实过程中,借款人A对贷款人B向公证处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所主张的有关借款事实包括借款金额、还款总额等内容无异议。随后,公证处依法出具执行证书。从接到贷款人B银行申请到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需时不到两周。贷款人B银行遂持债权文书公证书和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裁定强制执行,并于半年内完成执行程序,贷款人B银行取得执行款,高效化解纠纷。
债权文书在线赋强公证为金融机构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金融改革创新提供强有力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支撑,为人民法院疏解案源,为广东自贸区、粤港澳大湾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XX。
(乙方)额度申请人:
公证事项:《借款额度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上述双方申请人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向本处线上平台申请办理前面的《借款额度合同》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本公证员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该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经审查,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借款额度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同意授予乙方借款额度人民币(大写)捌佰肆拾万元。额度项下具体借款金额、利率、费率及期限,以单笔借款合同(如有)、借款借据或其他授信凭证为准。
双方合同约定,本合同经双方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依据上述事实并经申请人双方确认,兹证明深圳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额度申请人XX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在深圳市签署了前面的《借款额度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行为、签约行为和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及双方在该合同中的约定,自《借款额度合同》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在合同约定的违约条件出现的情况下,甲方可以持本公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向本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XX。
(乙方)抵押人:XX,公民身份号码 :XXXX。
公证事项:《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上述双方申请人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向本处线上平台申请办理前面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本公证员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该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经审查,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权人系依法成立的,具有经营人民币信贷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该合同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合同内容均已理解,无异议。
乙方自愿以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向甲方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债务本金最高额(余额)为(折合)人民币(大写)捌佰肆拾万元。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双方合同约定,本合同经双方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依据上述事实并经申请人双方确认,兹证明抵押权人深圳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抵押人XX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在深圳市签署了前面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行为、签约行为和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前面合同中所涉及的抵押物应当在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开始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及双方在该合同中的约定,自《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在合同约定的违约条件出现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持本公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向本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