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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杨某夫妻申办遗嘱公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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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杨某夫妻于2021年1月XX日来到公证处,咨询办理遗嘱公证相关事宜。

夫妻二人都为七零后,尚还年轻,身体、精神状况良好,考虑办理遗嘱公证的原因是什么。经公证员询问得知:他们的一个朋友年纪轻轻就去世了,死者的父母还都健在,因为死者的遗产问题,家里打乱了套。当事人张某的父母都健在,杨某的父亲去世了,母亲健在,他们担心万一去世后,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所以考虑办理遗嘱公证。他们最初的想法是:张某去世后,将他们共有的房产中张某所拥有的份额由杨某继承;杨某去世后,将他们共有的房产中杨某所拥有的份额由张某继承。但后来在深入的谈话过程中,公证员向张某、杨某询问他们的继承人中有无未成年、残疾、特困等情况,如有应当保留其必要的遗产份额,并得知他们的儿子杨某某未成年,他们在立遗嘱的时候没有考虑给孩子保留必要的份额,当事人认为反正最后两个人的财产都会留给孩子。公证员告知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当事人张某即表示同意在遗嘱书中加入将他们共有的房产中张某所拥有的份额由杨某及儿子杨某某共同继承;杨某同意在遗嘱书中加入将他们共有的房产中杨某所拥有的份额由张某及儿子杨某某共同继承。公证员又向其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最后,公证员通过核实他们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房产档案后,按照其意愿为其起草了遗嘱书,张某、杨某对遗嘱书内容认可、无疑义。

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黄某共同办理了此项公证,在办证过程中,采取录音、录像,并让张某、杨某手持遗嘱书照像,最后为他们分别办理了遗嘱公证。张某、杨某收到公证书后,很高兴,如释重负,通过办理遗嘱公证,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遗  嘱  书

立遗嘱人: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我与丈夫杨某共同共有一套房屋,坐落于长春市某地,《不动产权证书》编号:吉(2018)长春市不动产权第XX号,丘(地)号: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我现立遗嘱如下:在我去世后,将上述房屋中我所拥有的份额留给我的丈夫杨某及儿子杨某某共同继承。

立遗嘱人:张某

2021年1月XX日

遗  嘱  书

立遗嘱人: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我与妻子张某共同共有一套房屋,坐落于长春市某地,《不动产权证书》编号:吉(2018)长春市不动产权第XX号,丘(地)号: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我现立遗嘱如下:在我去世后,将上述房屋中我所拥有的份额留给我的妻子张某及儿子杨某某共同继承。

立遗嘱人:杨某

2021年1月XX日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吉长XX证内民字第XX号

申请人: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张某于2021年1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黄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书》上签字、捺手印(右手食指),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张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1月XX日


公  证  书


(2021)吉长XX证内民字第XX号

申请人: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杨某于2021年1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黄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书》上签字、捺手印(右手食指),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杨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1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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