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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供养事实及财产归属公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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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的一天,已故五保老人汪某送的侄子汪某小来到我处,为取出大伯汪某送的银行存款,申请办理相关公证,以便抵付其为老人支付的医药费及丧葬费等。

经了解汪某送生前并未得到汪某小的照顾,只是在临终前,经村指派,给予老人一些照顾,垫付了一些费用。把汪某小列为继承人,或受益人,或有其它抚养事实的关系人,明显证据不充分。因此公证处拒绝其要求。

之前曾经办理“受遗赠”公证,即认可村民组与五户老人形成了事实上的“遗赠扶养”关系,五保老人遗留银行存款由村民组“受遗赠”。在全省案件检查中,专家意见分歧,还作了专题讨论。

办理的“受遗赠”公证尽管被业内专家基本认可,但这次的“五保户供养事实及财产归属”公证更具有操作性,更符合法律,更有典型意义,更加符合客观事实。

本案五保老人汪某送所在的村主任汪某明介绍了“五保户供养事实及财产归属”公证的相关法律依据、公证程序,及需要的资料。随后办理了公证。工作程序及相关事务见后附咨询单、公证书。

撰写本案时,对村主任汪某明进行了回访,他说银行取款很顺利。


   五保户遗产归属咨询单

(遗产为村所有)
    办证要求:村主任或村主任委托的人亲自来公证处。
    提交材料: 
    一、村委会主任的任职证明(原件并复印一份)。村主任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一份)。
    二、村委成员签名的,同意接受五保遗产的决议。
    三、村主任亲自来公证处办理,如不能,由受托人办理,提交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一份)。
    四、五保户的死亡材料,如:由派出所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医院、公安交管部门、法院死亡证明;火化证(原件并复印一份)。
    五、五保户亲属关系证明,由村出具,乡政府加盖公章。内容包括:1、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姓名及死亡日期(查找不到的信息,写不详),2、全部兄弟姐妹姓名及死亡日期,3、无配偶(或配偶姓名,死亡或离婚日期),4、无子女(包括非婚生、收养、抚养)。
    六、五保户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五保证明。五保户的身份证、户口簿。五保户受供给的材料。
    七、存款单(折)。
    八、其它。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皖怀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怀宁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汪某明,男,公民身份号码:340822X。
    被继承人:汪某送,男,公民身份号码:342821X,生前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某镇某汪屋组025号。
    公证事项:确认供养事实及遗产归属
    申请人怀宁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因为取得汪某送的遗产,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确认该村委会对五保人员汪某送履行供养义务之事实及遗留财产归属公证。
    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1、某镇某村民委员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2、被供养五保人员汪某送户口簿、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3、五保人员的存款查询证明;4、五保供养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 、五保人员汪某送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因病在怀宁县死亡。
    二、五保人员汪某送遗留有银行存款三笔共计人民币23765.42元(见后附《存款查询函》)
    三、五保人员汪某送生前无遗嘱,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四 、五保人员汪某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姓名不详,均先于其死亡;汪某送未婚无子女;汪某送有唯一的姐姐汪根云,于二0一三年七月死亡。
    五、申请人对死者房屋进行重建、提供日常生活管理,尽到了辅助性供养义务。
根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为五保人员汪某送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死者汪某送的上述遗产应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因死者汪某送生前未婚无子女,且无收养子女及非婚生子女,亦无兄弟姐妹,同时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故其无法定继承人;其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也未留有遗嘱。故而,汪某送所遗留的上述财产无人继承。
    鉴于汪某送生前享受了申请人的辅助性“五保”供养和照顾,且主供养人怀宁县民政局对申请人遗产归属主张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兹证明申请人怀宁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可以获得被供养五保人员汪某送的上述财产。
    附件:《存款查询函》2份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怀宁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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