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订立遗嘱并委托遗产管理人公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
姚某(女)是一名自由职业者,经营自己的事业颇有收入,喜欢挑战极限运动,从小与父母分离,与爷爷一起相依为命长大。她担心自己在玩极限运动时发生意外身故,年迈的爷爷无人赡养。故向重庆市两江公证处咨询订立遗嘱事宜。
承办公证员与姚某深入沟通,了解其担忧自己出现意外以后,爷爷的生活医疗无人照料,自己虽然有一些财产,如果一次性留给爷爷可能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根据姚某的情况,承办公证员向其介绍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告知姚某在订立遗嘱时,可以指定其信任且具备专业能力的个人或机构作为其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在其身故后依据其所指定的方式对遗产进行处理和分配。
最终姚某选定重庆某律师事务所作为其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并办理了遗嘱及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委托合同公证。在承办公证员的建议下,受托律所将履行定期跟踪委托人及遗嘱受益人
公证工作一直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非诉讼领域发挥重要职能作用。
【公证书格式】
申请人:姚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兹证明姚某于2021年6月17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公证人员)某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姚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公 证 书
(2021)渝某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某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负责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
申请人:姚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委托合同
某律师事务所、姚某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处申请办理《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委托合同》公证。
经查,姚某、某律师事务所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委托合同》,姚某、某律师事务所在订立合同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
在《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委托合同》中,姚某指定某律师事务所为其遗产管理人及遗嘱执行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依据合同约定,某律师事务所作为遗产管理人的职务期限为:自XX年X月X日(合同签署日)起至遗嘱执行完毕之日止。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姚某于XX年X月X日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指印、印章均属实。公证书前面所附《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委托合同》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留存于公证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两江公证处
公证员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