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某银行贷款强制执行公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X日,借款人A因消费资金需求,向贷款人B银行借款300余万元,期限半年,并以本人名下的一套房产为该笔借款做抵押担保。贷款人B银行为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和及时回收,与借款人A一同到公证处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公证)。借款人A在《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中,分别以借款人、抵押人身份承诺,如逾期履行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合同义务,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证员高某受理了双方的公证申请,依法告知了双方有关债权文书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公证员高某按照公证法律和公证程序规则有关规定,审查贷款人B银行提供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负责人证明书、授权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资料以及借款人A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不动产权属证明等资料。同时,公证员高某根据双方提交的债权文书内容,重点就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询问,双方一致确认无异议。根据双方申请,公证员高某协助双方就债权文书的资金往来账户、强制执行承诺、违约核实等公证条款进行明确,双方在公证员高某面前签署了《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及相关公证资料。公证员高某依法向双方出具了公证书。贷款人B银行凭借公证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依约放款。
2018年1月,贷款人B银行到公证处称,借款人A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需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资金往来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公证处接到申请后,依据合同约定,对贷款人B银行出借资金义务履行情况、借款人A对还款义务履行情况等有关事实进行了调查核实。在公证处向借款人A核实过程中,借款人A对贷款人B向公证处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所主张的有关借款事实包括借款金额、还款总额等内容无异议。随后,公证处依法出具执行证书。贷款人B银行遂持债权文书公证书和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裁定强制执行。
公证制度的纠纷解决职能集中体现在债权文书公证服务。债务人承诺接受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经公证之后,债务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债权人可以单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凭借债权文书公证书和公证执行证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须经过法院一审(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二审程序(3个月),两三周时间即可进入法院执行程序,极大节约时间、费用和金融债权实现成本,提高了金融债权实现效率,大大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宝贵司法资源,有效疏解司法审判事务压力。
【公证书格式】
执 行 证 书
(XXXX)深X证执字第XX号
申请执行人:B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C
委托代理人:D
被申请执行人:A,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执行证书
二〇一八年XX月XX日,申请执行人B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D向本处申请出具其与被申请执行人A签订并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D称,被申请执行人A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未全额归还借款本息,申请执行人B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依法、依约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接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后,本处依法并依据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对有关事实进行核实如下:
一、合同签订情况
经查,二〇一七年八月X日,申请执行人(贷款人)B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借款人)A在深圳市签订了《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贷款合同》约定,被申请执行人A向申请执行人B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XX万元(大写:叁佰XXX万元整),还款起止日期自二〇一七年X月X日起至二〇一八年X月X日止,借款月利率为0.XX%。《贷款合同》合同第三条第2款约定,还款日期的确定原则:每期付息日为实际放款日次月起的每月对应日;无对应日的,付息日为该月最后一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贷款合同》第五条第1款第1项约定,甲方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形属于甲方违约。同时,《贷款合同》第五条第2款规定:甲方如出现违约的情况,乙方可以对甲方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追究其违约责任:(1)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以提前实现债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贷款本息以及有关费用;(2)……。A和B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贷款合同》经公证机构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被申请执行人A在《贷款合同》第六条中承诺,“如未能依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贷款人,下同)按期履行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义务(包括借款人发生本合同第五条贷款人提前收回借款的情形),乙方可单方向深圳市前海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借款人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甲方(被申请执行人,下同)将自愿无条件放弃诉权及抗辩权,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抵押合同》约定A以其拥有的深圳市宝安区XXXX的房产为上述借款做抵押担保。A和B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约定,《抵押合同》经公证机构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被申请执行人A在《抵押合同》第八条第2款中承诺,“如主合同债务人/借款人未能依主合同约定,向贷款人/抵押权人按期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义务(包含借款人发生主合同第五条贷款人提前收回借款的情形),贷款人/抵押权人可单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抵押人提供的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予以强制执行,抵押人将自愿无条件放弃诉权及抗辩权,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本处应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对上述《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予以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内容详见 (2017)深前证字第XXX号公证书和(201X)深前证字第XXX号公证书【详见附件1】。
二、合同履行情况
(一)贷款人B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履约情况
根据《贷款合同》第二条第3款规定:本合同项下贷款由乙方指定的贷款服务机构XXXX有限公司向甲方划转,贷款期限的开始日期以贷款资金划离贷款服务机构XXXX有限公司的账户日期为准。有关款项划出即视为乙方的贷款义务履行完毕,划出日即为该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并开始计算该笔贷款的利息,因款项划付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经查,XXXX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X月X日通过银行转账3XX万元至被申请执行人A在《贷款合同》中指定的专用账户(户名:A,账号:XXXXXXXX,开户行:招商银行深圳宝安支行) 【详见附件2】。
(二)被申请执行人A的履约情况
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A偿还第一期利息人民币33672.00元,转至《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账号(户名:XXXX有限公司,账号:XXXXXXXXX,开户行:招商银行XXX支行)【详见附件3】。此后至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A未再以任何形式偿还任何费用。
三、宣布合同提前到期
根据《贷款合同》约定,A应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XX日向B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当月利息3XXXX.00元,但A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证书之日仍未偿还。二〇一七年十二月XX日,根据合同约定,在本处监督下,B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A通过邮政快递寄送《提前偿还贷款通知函》,向A宣布贷款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XX日提前到期,要求A立即归还贷款本息以及有关费用。根据《贷款合同》第六条第3款约定:在本合同以及公证申请表所载本方地址及电话、邮箱均为有效联系方式,如该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借款人将及时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送达至贷款人及公证处并取得回执。否则,贷款人、公证处按照本合同或公证申请表所约定的联系方法对其进行通知或送达有关文件时,不论甲方借款人是否收悉,均自电话、邮件通知或文件发出之日起2个自然日,视为已履行了送达义务。至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A亦未完全履行上述《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根据《贷款合同》第五条第2款第1项约定,合同的到期日确定为二〇一七年十二月XX日。
四、债务人应支付的费用总额
(一)债务人应支付的本金、利息和违约金
1、借款本金:3XX万人民币
根据《贷款合同》第一条的约定、XXXX有限公司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和申请执行人B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的事实,申请执行人B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被申请执行人A出借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XX万元。
2、借款利息:7XXXX.80元【2017.9.8-2017.12.15(合同提前到期日)】
根据《贷款合同》第一条和第二条约定,本次借款利息为月利率0.XX%,划出日即为该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并开始计算该笔贷款的利息。在借款期间(2017.9.8-2018.12.15),依合同约定被申请执行人应支付的借款利息为人民币108XXX.80元。其中,从2017.9.8至2017.12.8的利息为101XXX.00元(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月利率*3),从2017.12.9至2017.12.15的利息为7XXX.80元(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月利率/30*天数)。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被申请执行人A通过银行转账向B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了第一期利息人民3XXXX.00元。因此,被申请执行人应付而未付的借款利息为人民币7XXXX.80元。
3、逾期违约金:3XX万元*0.1%*逾期天数(自二〇一七年十二月XX日起计算)
根据《贷款合同》第五条第2款第3项约定:甲方如不按期清偿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包括乙方提前实现债权的),从逾期之日起,须按日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公式:自违约之日起,甲方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借款本金,按照实际违约天数计算,即逾期违约金=借款本金(3XX万元)*0.1%*逾期天数。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及上述事实,合同到期日为二〇一七年十二月XX日。根据合同约定及申请执行人申请,债务人A应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XX日起计算逾期违约金。
同时,为减轻债务人负担,申请执行人愿意适当降低被申请执行人A的违约成本,按照不超过年化利率24%收取逾期违约金。
(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根据《贷款合同》第六条第6款的约定:强制执行债务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担保权等而实际发生的费用等。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申请执行人B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贷款合同》约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向被申请执行人A寄送《提前偿还贷款通知函》,交纳公证费XXX元【见附件4】。
根据《贷款合同》第六条第9款的约定:为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所交纳的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为减轻甲方负担同时督促双方履行合同,公证费采取分段支付方式处理: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公证费为本公证合同标的额的0.XX%,由借款人支付;借款人/债务人违约需要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的,收取公证合同标的额的0.XX%,该部分费用由贷款人/债权人在申请执行证书时先行垫付,并作为债权实现必要费用载明在公证机构签发的执行证书中,由借款人/债务人最终承担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强制执行。二〇一七年十二月XX日,B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交纳公证费XXXX元【见附件4】。
五、违约核实情况: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XX日,申请执行人B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到本处称,被申请执行人A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未归还借款亦未偿还利息。申请执行人B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贷款合同》第六条第4款、《抵押合同》第八条第3款的约定,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李某共同监督下,向被申请执行人A通过邮政快递寄送《提前偿还贷款通知函》,督促被申请执行人A还本付息,并取得(201X)深前证字第XXX号、(201X)深前证字第XXX号邮寄送达公证书【见附件5】。
为保护被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本处工作人员发送短信到被申请执行人A在《贷款合同》和被申请执行人A在本处公证申请表中留存的手机号码139XXXX7055,提醒其回复函件,并对相关事实进行核实,对方未回复。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九点二十一分本公证员两次拨打上述A的手机号码139XXXX7055,手机拨通后无人接听。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十四点二十六分本公证员继续拨打上述A的手机号码139XXXX7055,手机拨通后无人接听。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点四十六分本公证员拨打上述A的手机号码139XXXX7055,接通后,本公证员表明身份、说明事由,询问其是否向B银行借款3XX万元,是否收到款项,A承认借款3XX万元,有收到款项。之后,本公证员询问A截止到通话当天,总共偿还了多少金额,A称只偿还了一笔利息。本公证员继续询问A其是否收到《提前偿还贷款通知函》,对函件内容是否有异议,A称没有异议。截至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被申请执行人A未对《提前偿还贷款通知函》向本处做出其他回复。
综上,截至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被申请执行人A未按时履行上述《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也未在《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约定的方式就申请执行人B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寄送《提前偿还贷款通知函》催促还款一事做出书面答复。根据合同双方在《贷款合同》第六条第4款约定:如果主合同借款人未能依主合同的约定,向主合同贷款人按期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义务(含主合同借款人发生贷款人提前收回借款的情形),乙方可向甲方发送《偿还贷款通知函》或《提前偿还贷款通知函》,说明情况。前款约定的函件寄送均应当采用特快专递方式,寄送的地址和收件人以本合同载明的为准。当事人如变更通讯地址或收件人,应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甲方未将变更的通讯地址或者收件人及时通知乙方,致使乙方无法向甲方核实违约事实,或者甲方拒绝接受核实的函件,或者在收到函件的合理期限内(5个工作日)未回复的,或者虽回复但无异议的,或者虽有异议但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材料的,均视为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偿还贷款通知函》或《提前偿还贷款通知函》没有异议。在此情况下,甲方借款人自愿放弃对贷款人及公证处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并承诺无条件接受深圳市前海公证处根据贷款人单方面提供的证明确认的债务的数额。
现应申请执行人B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据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B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A在《贷款合同》中的约定,特出具此执行证书。
申请执行人B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证书在申请执行期限(自二〇一七年十二月XX日起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为A,执行标的如下:
一、借款本金:人民币3XX万元。
二、借款利息:7XXXX.80元
三、逾期违约金:3XX万元*0.1%*逾期天数(自二〇一七年十二月XX日起计算),逾期违约金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四、债权实现的相关费用:公证费XXXX元(其中邮寄送达公证费XXXX元,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费XXX元)。
被申请执行人A可供执行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其合法拥有并抵押给申请执行人B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XXXX的房产,申请执行人就该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附:
附件1:《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公证书复印件;
附件2:付款回单复印件;
附件3:对账单复印件;
附件4:公证费票据复印件
附件5:邮寄送达公证书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