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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选遗产管理人协议公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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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当事人李某和张某一起来台州市合信公证处,要求办理继承公证,却因情况过于复杂未办成,但两人依旧很满意,因为在公证员指导下他们推选了遗产管理人,后续一系列事宜办起来就都方便了。

据了解,前不久朱某过世,未留有遗嘱。朱某的父亲先于朱某死亡,朱某与前夫张某于2002年离婚后未再婚,其继承人只有母亲李某、儿子张某。朱某的遗产情况比较复杂,除了常见的现金、银行存款和房产外,还有生前投资的各种股份、未实现的债权,祖孙俩表示还有其他财产但一时还不清楚具体情况。此外,朱某生前还负有债务,其名下厂房有未结工程款,为此李某和张某已被债权人起诉。

一般来说,办理继承公证需要财产标的明确。考虑到李某年事已高,无力奔波,公证员在核实继承人仅祖孙两人后,建议其办理推选遗产管理人协议公证,由祖母信任、年富力强的张某担任遗产管理人,便可以独立进行遗产查明、债权债务处理,甚至作为诉讼主体应诉,而不用拖着老外婆一起了。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新设的一项制度,公证员详细告知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民事责任,经祖孙俩同意代为起草了《推选遗产管理人协议》并办理了公证。送达公证书后,公证员又详细指导张某制作遗产清单相关事宜,建议他们查清遗产情况后再来办理继承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浙台合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址:浙江省台州市XXXX, 公民身份号码:XXXX。

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台州市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推选遗产管理人协议

申请人李某、张某于二〇二一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推选遗产管理人协议》公证。

经查,上述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推选遗产管理人协议》,上述各方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各方当事人签订的《推选遗产管理人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李某、张某于二〇二一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推选遗产管理人协议》。上述各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上各方当事人的签字、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合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二一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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