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明车辆产权继承公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X月X日,张某琴到公证处称其丈夫张某明于2019年9月19日因病死亡,生前有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张某明名下东风雪铁龙牌轿车一辆。车牌号码:晋LNSXXX发动机号:53XX车架号码:XXXX。现张某琴要求继承上述车辆中属于丈夫张某明的部分,机动车产权登记部门工作人员告知其需要到公证处办理车辆继承公证。
经公证员了解,张某琴与张某明系原配夫妻,育有一女张某宇、一子张某远,张某明的父亲张某栋与母亲唐某增亦系原配夫妻。张某明的父母皆先于张某明死亡。
受理后,公证员告知张某琴,该车辆虽然只登记了其一人姓名,但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分配比例为夫妻双方各二分之一。张某明死亡后,仅其所有部分发生继承,继承人分别为张某明的妻子、父母、子女。因张某明的父母均先于张某明死亡,因此张某明的继承人为她和女儿张某宇、儿子张某远。
因购车时购车款大部分由女儿张某宇出资,全体继承人决定由张某宇继承,车辆产权登记在张某宇名下。公证员告知当事人如车辆产权登记在张某宇名下需办理放弃继承声明书(张某琴、张某远放弃)、车辆继承(张某宇继承)、赠与合同(张某琴将上述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女儿张某宇)。
而后,公证员向当事人告知办理继承公证提供的相关材料,分别为:继承人张某琴、张某宇、儿子张某远。居民身份证、户口簿;XX村民委员会、XX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张某明父母的死亡证明、历史户成员信息、机动车车辆产权登记证等证据材料。
2021年X月X日,张某琴、张某宇、张某远带着上述证明材料来到公证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继承人进行了询问。同时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申办公证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告知,现查明如下事实:
1.被继承人张某明已死亡。
2.被继承人张某明生前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张某明名下东风雪铁龙牌轿车一辆。车牌号码:晋LNSXXX发动机号:53XX车架号码:LDXX。。
3.张某明配偶张某琴;女儿张某宇;儿子张某远;父亲张某栋;母亲唐某增。张某明系招亲,张某明的父亲张某栋于1995年死亡、母亲唐某增于1984年死亡。
在办理继承过程中,公证员分别与张某明的继承人张某琴、张某远谈话,其表示放弃继承上述车辆份额。张某宇表示继承上述车辆份额。公证员按照程序当场为张某琴、张某远等人办理了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公证员分别与张某明的继承人张某琴、张某宇谈话,了解张某琴将自己在上述车辆的份额赠与张某宇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张某宇接受张某琴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随后,公证员依据办证程序规则,来到张某琴与张某明的居住地,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予以取证核实,在确认所述情况的真实性后依法为张某宇出具了车辆继承公证书、赠与合同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XX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张
张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张
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
公 证 书
(2021)XX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张
被继承人:张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该项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申请人均表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及陈述的事实均真实无误,如虚假或遗漏,对他人包括公证机构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张
二、继承人张
登记在张
三、被继承人张
其中,张
四、被继承人张
五、现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
公 证 书
(2021)XXX证民字第XX号
赠与人:张
受赠人:张
公证事项:赠与合同
赠与人、受赠人于XX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赠与合同》公证。
赠与人向本处提供了身份证、户口簿、机动车产权证明;受赠人向本处提供了身份证、户口簿。
经查,赠与人张
依据以上事实,兹证明赠与人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签订的《赠与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该合同项下车辆产权转移,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