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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监护失能父亲监护协议、承诺书公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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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二○二○年八月份,刚刚大二的张某急匆匆地来到蚌埠市众信公证处寻求帮助。据了解,张某的父亲张某文因病被医院诊断“脑梗死后遗症”,昏迷不醒,情况危急,急需筹款救治。而张某文名下的银行存折因故被冻结无法取款,因此陷入困境,一家人非常着急。公证员了解完情况之后,多次与银行进行沟通协调,最终为张某办理了监护协议+承诺书公证。

本案中张某文现为离婚未再婚的单身状态,其父母均已经死亡,共有两个子女,女儿张某系其与第二任妻子王某所生,张某文虽与王某离婚,但一家人还是生活在一起。同时张某文与第一任妻子马某还育有一子马小某(原名张小某,离婚时,归女方抚养)。现由张某、马小某以及王某共同到场,张某和马小某共同签订监护协议,认可由张某作为张某文的监护人代为对上述存折内款项行使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持上述存折办理补充开户信息、激活、申请解冻、挂失、密码重置、存取款等相关事宜),并且办理了承诺书,承诺钱款取出后全部用于张某文的救治、护理及日常支出等,不得挪作他用。同时对王某进行相关情况的核实,并制作相应的核实笔录存档。公证处于当天便为其出具公证书,并得到了银行地认可,顺利地解决了张某一家的困难。事后张某一家为承办公证员送上锦旗,表示感激。

依据《民法典》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本案中张某文与其女张某及已离婚的第二任妻子王某一直生活在一起,张某文生病昏迷后,也一直是张某和王某在精心照料,体现了亲情的扶助和孝道的弘扬。公证员根据法律规定,秉持着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以协议书+承诺书的形式,选择确定最方便照顾关系人张某文且最愿意照顾他的监护人,最大化地保障被监护人的财产安全和人格尊严。

本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公证行业中情理与法理的完美融合,体现了公证服务民生、为民解忧、替老百姓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的工作宗旨。在此,公证员建议,针对此类情况,为防止出现相同的困境,在意识清醒、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时,每一个成年人(尤其是离异的、再婚的、独居的群体)均可提前为自己选任一个意定监护人,办理意定监护公证,以保障在未来万一自己出现昏迷、失能、失智等特殊情况时,该监护人可以顺利地帮助自己处理事务,包括医疗救治、财产监管、人身照顾、诉讼维权等,以更好地维护权益、预防纠纷。

【公证书格式】

监护协议


缔约人:张某,女,一九九九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马小某(原名张小某),男,一九八六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关系人:张某文,男,一九六四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鉴于:

1、张某文因多种疾病于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救治,经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师诊断“脑梗死后遗症”“神志模糊”“浅昏迷状态”等,恢复期不明。

2、张某文持有建设银行存折一本【户名:张某文。账号:XXXX】,现因故被冻结无法取款。

3、张某文的婚姻家庭情况如下:

3.1张某文与马某于一九XX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于一九八九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张某文与王某于一九九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于二○○X年经法院调解离婚,此外张某文无其他婚史。

3.2张某文共有二个子女,即儿子马小某(原名张小某,系张某文与马某所生)、女儿张某(系张某文与王某所生),此外张某文没有收养过子女、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及其他去世的子女。

3.3张某文的父母张某父、徐某分别于二○XX年X月二十六日和二○XX年X月X日因死亡注销户籍。

4、缔约人一致认为:现张某文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因医疗救治等支出较大,急需支取其存款解决治疗费问题,故应为其选任监护人就上述存款行使权利。

5、缔约人一致认为:因情况危急,为及时便捷解决存款支取相关事宜,故为张某文选任监护人,无需以法院对其民事行为能力之欠缺作出宣告判决为前提。

6、缔约人一致确认:关系人张某文未与他人签订过意定监护协议或监护授权书等文件。未因关系人张某文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监护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宣告程序,亦没有为关系人张某文指定过监护人。张某未被人民法院撤销其担任关系人张某文的监护人资格。

故而:

经缔约人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共同信守,并申请作成公证书以公示于他人:

1、在关系人张某文民事行为能力欠缺期间,由张某作为其监护人代为对上述存折内款项行使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持上述存折办理补充开户信息、激活、申请解冻、挂失、密码重置、存取款等相关事宜),其他缔约人对张某行使上述权利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经由张某代张某文行使相关权利的行为,缔约人均予认可。

2、缔约人承诺上述存折内钱款取出后全部用于关系人张某文的救治、护理及日常支出等,不得挪作他用。否则,缔约人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3、本协议经公证后,公证机构得将之示于请求查询之第三人,此不为对缔约人权利之侵犯。

4、本协议经缔约人签署后生效,至张某文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终止。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提交关系人户籍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本协议一式三份,公证机构存档一份,缔约人执二份。

缔约人: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承  诺  书


承诺人:张某,女,一九XX年XX月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马小某(原名张小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父亲张某文因病住院治疗,经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脑梗死后遗症”“神志模糊”“浅昏迷状态”,恢复期不明。现情况紧急,医疗救治等支出较大,但张某文名下的建设银行存折【户名:张某文。账号:XXXX】,因故被冻结无法取款,现急需取钱缴纳住院费,维持张某文的救治。该存折内钱款为张某文的日常积蓄及低保补助等,属张某文个人所有。我们均同意在张某文民事行为能力欠缺期间,由张某作为其监护人代为办理张某文名下上述存折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开户信息、激活、申请解冻、挂失、密码重置、存取款等相关事宜。并承诺上述存折内钱款取出后全部用于张某文的救治、护理及日常支出等,不得挪作他用。我们保证对上述存款不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向银行和公证机构提出任何异议,否则,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我们承担,特此承诺。

承诺人: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公  证  书


(2020)皖蚌众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张某,女,一九XX年XX月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马小某(原名张小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关系人:张某文,男,一九XX年XX月十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监护协议

申请人于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监护协议》公证,并向本处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据材料: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民事调解书、离婚证、死亡注销证明、继承权公证书、证明、出院记录、存折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向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和审查,并对申请办理《监护协议》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告知。为核实申请人陈述的有关情况,本公证员对知情人王某、李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贰份;为进一步核实申请人陈述的有关情况,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XX于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到蚌埠市胜利XX对关系人张某文进行了探望并向周围邻居核实了相关情况。

经查:(1)关系人张某文因疾病住院救治,经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师诊断“脑梗死后遗症”“神志模糊”“浅昏迷状态”等,造成民事行为能力欠缺;(2)申请人系关系人张某文的子女,具有缔结本协议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3)关系人张某文持有建设银行存折一本【户名:张某文。账号:XXXX】,现因故被冻结无法取款。

申请人一致认为:关系人张某文现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因情况危急,为及时便捷解决存款支取相关事宜,故为张某文选任监护人,无需以法院对其民事行为能力之欠缺作出宣告判决为前提。

申请人对以上事实均予确认,并允诺:(1)该协议是全部申请人之真实意思表示;(2)选任的监护人张某具有监护能力和监护资格并自愿承担监护职责;(3)银行内钱款取出后全部用于关系人张某文的救治、护理及日常支出等,不得挪作他用。

兹证明申请人于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监护协议》。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相关规定,协议上当事人的签名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兹确认申请人协商确定由张某担任关系人张某文的监护人,具体监护职责见前面的《监护协议》记载。

注:本公证书仅用于办理关系人张某文上述银行存款事宜,用于其他事宜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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