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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利民,积极联动多部门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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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某融资担保公司称,因A公司向北京某银行借款,由该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同时自然人朱某以其个人名下一套位于北京的房产提供抵押反担保。现需要对A公司与该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及朱某与该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及《抵押合同之补充协议》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现其他手续均已完备,借款用途、还款能力及资质审查均已通过,唯独面临一个问题无法解决,就是提供房产抵押反担保的朱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上海,同时由于疫情原因无法回北京亲自办理,又因有相关规定,办理处分不动产的委托公证时,受托人必须是其亲属,但朱某的情况有些特殊,未婚无子女,健在的父母已经年迈八十,常年居住在老家新疆,腿脚不便,不适合作为受托人代为办理。所以目前各方陷入僵局。

经过与担保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工作人员交流,公证员了解到,这笔融资借款是用于企业购买设备,已经与上游销售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眼看着就到履行付款义务的时间,但因没有合适的受托人代为签订《抵押合同》,银行无法放款,此项目不能顺利推进,届时融资企业A公司如果不按时付款,将会承担高额的违约金。经与当地公证员沟通,考虑到抵押人朱某的实际情况,上海公证处提出可以由朱某委托一名律师担任受托人的方案,这样既降低委托风险,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也符合相关规定设立的目的。但同时需要本处配合核实朱某的婚姻和不动产的产权情况。随即,各方积极准备。在核实朱某婚姻登记信息时,由于朱某年近五十,虽现在户籍地是北京,但原先一直在新疆,所以本公证员充分履行核实义务,分别核实了两地的婚姻登记信息。外地核婚常规流程需要发函到当地再等回函,但考虑到时效性,本公证员联系到新疆当地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最终以发电子邮件的形式顺利核实了朱某的婚姻状况。上海公证处也及时为朱某办理了委托公证,使得此笔业务的各方当事人在北京公证处顺利办理了赋强公证。

在本处的帮助下,融资企业A公司仅用了不到两周的时间就获得了贷款,解决了燃眉之急,保障了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发展。当事人特别感激,说帮了他们的大忙,他们表示公证人员认真负责、不厌其烦的工作态度以及灵活的联动各地各部门的工作思路彻底改变了他们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看法,还说优质贴心、便民利民的公证服务会让公证处越来越好。看到他们欣慰的笑容,我们也觉得自己的工作很有价值。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保证人):北京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XXXX,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臧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人(委托保证人):北京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赋予《委托保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委托保证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该《委托保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保证人北京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二、授权委托书;三、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臧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委托保证人北京某有限公司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二、公司章程;三、股东会决议;四、法定代表人张某的居民身份证。

经查,申请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委托保证合同》。申请人各方在订立《委托保证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保证人北京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限。申请人各方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本公证员向申请人各方告知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各方在《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委托保证人如到期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对银行的按期还款义务,从而导致保证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的,保证人有权凭本合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委托保证人自愿接受上述执行并自愿放弃对上述执行的抗辩权。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保证人北京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委托保证人北京某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在北京市签署了前面的《委托保证合同》,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该《委托保证合同》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该《委托保证合同》上所盖的保证人北京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之印鉴及其委托代理人臧某某之签名章与所盖的委托保证人北京某有限公司之印鉴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之签名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自本公证书前面的《委托保证合同》生效及其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国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二一年二月四日


公  证  书


(202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抵押人、甲方):朱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人(抵押权人、乙方):北京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臧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赋予《主债权及不动产最高额抵押合同之补充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主债权及不动产最高额抵押合同之补充协议》进行公证并赋予该《主债权及不动产最高额抵押合同之补充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抵押人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贾某某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一、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二、房屋所有权证;三、委托书。抵押权人北京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二、授权委托书;三、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臧某某的居民身份证。         

经查,申请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主债权及不动产最高额抵押合同之补充协议》。申请人各方在订立《主债权及不动产最高额抵押合同之补充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抵押权人北京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限。申请人各方签订《主债权及不动产最高额抵押合同之补充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本公证员向申请人各方告知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各方在《主债权及不动产最高额抵押合同之补充协议》中约定:甲方确认保证妥善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反担保义务,若债务人在基础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而导致乙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甲方保证妥善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反担保义务,否则甲方将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受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抵押人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贾某某与抵押权人北京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在北京市签署了前面的《主债权及不动产最高额抵押合同之补充协议》,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该《主债权及不动产最高额抵押合同之补充协议》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该《主债权及不动产最高额抵押合同之补充协议》上抵押人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贾某某之签名与所盖的抵押权人北京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之印鉴及其委托代理人臧某某之签名章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自本公证书前面的《主债权及不动产最高额抵押合同之补充协议》生效及其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国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二一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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