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工伤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案例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谭某受杜某雇佣,在临沂市某物流配载有限公司从事大棚修复工作。2020年6月,谭某在从事雇佣劳动时因工受伤,后被送往临沂市某医院住院治疗19天。工伤事故发生后,杜某仅仅给谭某支付了医疗费用,但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法医鉴定费等费用迟迟没有支付。谭某找杜某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但杜某均拒绝支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谭某以与杜某存在雇佣关系为由,将杜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杜某支付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法医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7569.5元。
在立案前,经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庭调解室调解,谭某与杜某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为增强调解文书的执行力度,当事人向临沂市某公证处申请办理《人民调解协议书》公证,并赋予该调解协议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人员仔细询问案件的来龙去脉后,对双方的身份及诉由进行了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公证处受理了该公证事项,公证员对双方办理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进行了充分告知,指明当义务人未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对办理该项公证均无异议,公证人员受理当天就给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双方当事人拿到公证书后,赔偿义务方杜某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向谭某进行了赔付。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鲁临沂XX证经字第XXXX号
申请人:
谭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XXXX,住址:XXXX。
杜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书》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谭某某(以下简称“甲方”)、杜某某(以下简称“乙方”)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公证并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甲方向本处提交了身份证、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乙方向本处提交了身份证。
经查,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甲方谭某某在临沂市XX物流配载有限公司处从事大棚修复工作时受伤。谭某某以经乙方杜某某雇佣,受伤后被送往临沂市XX医院住院治疗19天,杜某某仅支付医疗费用,后期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法医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7569.5元迟迟不予支付为由起诉。二人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在临沂市XX区人民法院XX法庭,经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2020】临兰法调字第XX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依法均具有签订该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乙方同意赔偿甲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法医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0000元,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前付清。双方均同意乙方将上述款项汇至甲方在XXXX支行开设的622XXXX0126XX66账户内。甲方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乙方未按上述期限足额履行,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起诉主张的297569.5元履行;双方不得因甲方在临沂市XX物流配载有限公司从事大棚修复工作受伤一事再产生任何其他纠纷,双方不得就本次纠纷再主张任何权利,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为保证债务的履行,乙方做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如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时,自愿接受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乙方并就违约时本处应甲方谭XX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做出了承诺。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谭某某与乙方杜某某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在临沂市XX区人民法院XX法庭,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署了前面的【2020】临兰法调字第XX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协议上当事人的签名、指印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临沂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