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李某解除同居关系公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砀山县某镇某村居民王男和李女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来到砀山县公证处,称双方依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共同生活,至今未办理登记手续。双方同居期间共生育一女。现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如何办理公证程序。
经询问,王男和张女于二〇一六年举行结婚仪式,于二〇一七年生育一女。双方因性格不和,于二〇一八年分居至今。现双方无财产纠纷,一致同意女儿由男方抚养,女方有探视权。在当事人提交村证明、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后,本公证员按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其打印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经核实双方婚姻记录及出生医学证明后,我处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
男方:王男,男,公民身份号码:342221XXXX。
女方:张女,女,公民身份号码:342221XXXX。
男、女双方于二〇一六年举行仪式同居,一直未办理登记手
续。因双方性格不和,已于二〇一八年分手至今,现自愿解除同居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
二、双方同居期间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生育的女儿王丁由男方抚养,并将王丁的户籍入在男方名下。女方享有探视权。寒暑假,女方有权将女儿接回,共同生活不少于假期的三分之二的时间。
三、双方无任何财产纠纷。
四、双方均明白签订本协议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均系双方自愿签订,均无受胁迫和被欺骗的情形。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
男方: 女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皖砀公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
男方:王男,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女方:张女,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解除同居关系协议
申请人男、女双方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公证。
经查,男、女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男、女双方在订立《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双方对协议内容均无异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男方王男与女方张女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本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按右手食指指纹均属实。
该《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砀山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