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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孙某与酒店因路面湿滑摔倒调解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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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2日中午,孙某在李某某经营的某大酒店出席婚宴时,因酒店路面湿滑,导致脚穿高跟鞋的孙某摔伤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4023元。孙某要求酒店承担其全部的医疗费,但酒店以孙某的摔伤系其自身不注意,而非酒店方的故意导致孙某受伤为由拒绝承担孙某的医疗费。

【争议焦点】

李某某辩称,虽然孙某在自己经营的酒店就餐期间致伤,但原因并不在酒店,酒店方不存在任何过错,是因为孙某脚穿高跟鞋行动不方便导致自身摔伤,故对孙某某要求索赔14023元的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代理思路】

孙某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并经欧阳英萍律师详细解答后,决定委托欧阳律师代理该案。鉴于涉案酒店负责人与欧阳律师相识,且孙某索赔数额不大,双方应有和解的希望,为节约诉讼成本,欧阳律师与孙某商量,先找酒店诉前调解。为促成调解成功,必须要从法律上下足功夫,根据酒店“是因为孙某脚穿高跟鞋行动不方便导致自身摔伤”的辩称理由,欧阳律师三次赴酒店与负责人协调,指出作为经营者的酒店在法律上对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经营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应当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内容中欧阳律师向酒店方提出:一是对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就是该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此经营者作广义的理解,指的是该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凡是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在事实上具有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二是安全保障义务的权利主体,是指消费者及其他进入经营场所的人,尤其要注意的是在这里的权利主体并非仅限于该经营场所的消费者,而是指所有进入该经营场所的人。三是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对进入该场所的消费者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提供安全保障。四是该安全保障义务为积极的作为义务,违反了该作为义务,造成消费者或者进入经营场所的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就本案来说,孙某在李某某经营的酒店就餐,李某某对孙某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但因李某某经营场所的地面湿滑,那就是在经营环境的设置上未尽到相应的保障义务。在本案中,虽然酒店方主张孙某存在过错,并指出孙某是因脚穿高跟鞋,行动不便导致摔伤。但通过常识可知,脚穿高跟鞋并非必然导致行动不便,也并非必然导致摔伤,只是因为酒店地面湿滑,而酒店没有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摔伤,故酒店提出的孙某脚穿高跟鞋行动不便是造成损害的原因的抗辩事由,并非法定的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事由,酒店的抗辩理由理应无法可依。对于一个经营餐饮的酒店来说,客人就餐是最基本的经营活动,而提供安全的就餐环境是经营者首先要达到的要求,顾客在接受酒店最基本的就餐服务时,是因地面湿滑导致受伤。后经调解,酒店负责人李某某同意赔偿孙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于十日内给付全部赔偿款。

【案件结果概述】

经调解,李某某同意赔偿孙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于十日内给付全部赔偿款。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基本法所体现的法律精神为:积极实施侵害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消极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对此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满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条规定直接体现了民法通则的法律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了在司法实践中便于适用的直接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2010年7月1日新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亦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一种侵权责任形式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评析】

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服务行业可谓渗透到了普通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者服务时,由于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欠缺而导致形形色色的伤害此起彼伏。安全保障义务在法律中的规定经历了一个逐渐探索的阶段,先是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到纳入最新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的一种侵权责任形式,愈加完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侵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案件,近些年来此类案件层出不穷。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酒店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孙某受伤及孙某是否存在过错。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对事件的处理所采取的态度是值得肯定的,孙某能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酒店方经过律师的法律知识宣讲后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没有回避责任,主动承担责任的积极态度是让人欣慰的!希望广大公民在以后的日常生活中,都能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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