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与调解某县第一小学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某县第一小学某班级,在课间学校组织活动期间,学生阿某与才某在追逐打闹的过程中,导致才某摔倒,跌落一颗门牙,由此产生纠纷。纠纷发生后,学校联系律师,希望律师引导此次事件双方及双方家长通过协商方式化解矛盾。
【争议焦点】
两学生在此次事故中的责任划分;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以及责任比例;受伤学生的赔偿标准、数额及法律依据。
【律师代理思路】
律师先向双方了解事发经过,根据事发经过,向双方家长及学校说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法律规定计算出受伤学生的赔偿数额,通过事故发生原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双方家长沟通,明确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
此次事故是在学校组织学生课外活动期间,所有学生都在校园里,老师在组织排队,阿某和才某互相追逐嬉闹。追逐过程中,才某摔倒,将一颗门牙跌落。才某受伤后,学校及时将其带往医院检查、治疗。并及时通知了学生家长。
该受伤学生已满10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在该案中,首先要明确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课间组织学生课外活动,是学生的教学任务之一。在组织过程中,有老师全程看管,但由于学校的师资力量有限,一名教师要看管数名学生。小学的学生正是活泼好动、淘气的年龄,学生之间追逐嬉闹的情况经常发生,老师教育、制止也起不到约束的作用,故在此事故中学校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案件结果概述】
本案经律师从中调解,最终学校、双方家长达成和解协议:才某自身有过错,承担30%的责任,阿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三方均对此处理结果均表示接受。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案例评析】
校园人身损害的发生,在给学生、家长身心健康带来很大损伤的同时,也给教师合法的教育权利、学校的教育管理和教学秩序带来很大冲击。正确处理因校园人身损害问题引发的纠纷,对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和教育事业全面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学生家长、社会应当正确对待和客观处理校园人身损害纠纷,学校积极面对,避免消极避险。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父母的寄托,学生的健康成长和人身安全为全社会所关注。因此,正确、及时、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是维持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健康和社会稳定的大事。近年来,我国中小学生校园人身损害事故数不胜数,许多学校和教师不得不面对被自己的学生告上法庭的尴尬局面。
【结语和建议】
校园人身损害已成为一个困扰学校工作和阻滞教育发展的严重问题,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需要学校及其教育工作者积极面对,正确防范,不因噎废食,影响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同时,和谐校园的共建,离不开全社会的关心、理解与支持。
未成年学生造成伤亡事故的原因,大多数是学生因未成年,心智不成熟导致行为不规范所致,这也正是无论校方如何极力努力完善监管职责也难免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家长要认识到,未成年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危险源,这是未成年人的客观特性所定,所造成的危险责任理应由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来承担,学校对学生的责任是因教学职责形成的,学校仅应承担有限的、明显过错的责任。为此家长应加强法制意识和自身修养,客观、理性地对待学生安全问题,维护好学校教育秩序。要澄清监护和管理的误区。学校和学生之间是管理关系,异于监护人与学生之间的监护关系,对学生加以特别保护,既对校方不公平,也最终损害的是自己孩子的利益,乃至不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学校是公益法人,不是营利法人,学校在地位、经济力量、认识能力上与学生及家长比较,并不特别显示出优势,法律没有理由给予学生过度的倾斜性保护。实践也证明,对学校施于过于严格的责任,致使学校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无法积极主动地开展与素质教育相适应的各种教学活动,最终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不利于国家的未来。为此,家长应经常主动配合学校对子女加强安全教育,要求子女遵纪守法,学会自我保护。家长应尽可能做到:加强平时教育;对孩子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尽量为孩子的人身意外伤害投保;事故发生后,尽最大诚意积极和学校协商解决;诉讼后不以不当方式干扰法官办案。
社会不能只考虑学校要如何承担责任,更应考虑分散学校的风险,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考虑学校的赔偿承受力,通过投保以分散学校风险。可以借鉴国外广泛实行的责任保险制度,将学生损害赔偿纳入保险范畴,这样虽由学校承担责任,但最终是由保险公司赔付,责任实际上是通过收取保费而转嫁于社会,因此不会对学校造成实质损害而影响教学管理活动。同时要加强对保险赔付情况的监控,对保险行业内部不合理的规章制度要修改,防止出现事故后保险公司以种种借口不完全赔付。
当前,媒体的舆论导向功能日益显著,为此,宣传工作者应增强社会责任感,从大局出发,尽量客观公平地报道校园安全事件。宣传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媒体的监督,防止对校园人身损害事件作偏向性的议论报道甚至炒作,矫正以往对学生和家长过于偏颇渲染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