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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政府委托参与信访案件矛盾法律调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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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0年,为扩充县域经济总量,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区位、环境和产业优势,某县国土资源局对某县原供销社7782.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招商引资方式面向社会进行公告挂牌出让。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某公司”)以1110万元竞标取得该土地开发权,并当场签订了土地成交确认书。

深圳某公司与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疆某公司”)于2010年联合注册成立了新疆某公司某县分公司(下称“某县分公司”),用于开发某时代购物广场(下称“某广场”),欲打造某县商业中心,从而辐射周边地区,与原商业设施相接洽,形成购物综合一体化商圈。

某县政府于某广场主体建设施工完成之前,审查了公司的相关材料证件,认为其符合核发预售许可证的条件,遂发放了预售许可证。

某县分公司随即对外出售预售商铺百余户,收取部分房款近千万元,并开始动工建设。就在购房者期盼新房落成之际,某广场的主体建设却在修造至第三层时停工。更令购房者无法接受的是,停工的原因是某县分公司负责人王某连同某时代广场项目售房款、贷款等资金共计1200余万元均已下落不明。这些房款多是购房群众积攒一生的血汗钱。王某携款潜逃杳无音讯。失利群众在得知这一情况后纷纷集体上访,在县政府机关门口举牌示威,更有激愤者越级上访。某县政府成为众多购房者、农民工、工程材料供应商等各方某县分公司债权人的众矢之的,造成了极度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访群众认为:(一)某县公司系由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而来的开发主体,目前携款潜逃,政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二)政府在项目未建成之前,就向某县公司核发销售许可证,为其办理相关证件时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行为,属于违规办理。正是有了销售许可证,群众才放心购房并交付房款,故政府未尽到审查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认为,某时代广场建立的初衷是为推动某县经济开发建设,优化某县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功能,政府不应当为商业行为买单。具体而言,一是某县分公司是由新疆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联合注册成立的,并非“空壳”公司。政府在签订合同时,上述两家公司工商资料均齐全,政府已尽到审查责任;二是某广场项目以公告形式面向社会出让土地使用权,深圳某公司通过招标的方式先行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后,才与某县政府签订了投资合同。某时代广场项目是深圳某公司自主开发的项目,并非是政府招商引资的投资商;三是建设部门在未收到社保局出具的交纳农民工保证金凭据和国土局出具的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就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实违反程序,如有关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据国家法律予以追究。但信访群众的经济损失属于商业行为,政府不应当用财政拨款支付。

各方矛盾激烈,群众利益受损,民愤难调,问题迟迟未得到妥善解决,事态发展到上访群众集体围攻县人民政府办公大楼。新疆盛业律师事务所受政府委托参与了上访事件的平息和对群众的法律疏导等工作。

【争议焦点】

焦点问题是如何缓解政府信访压力,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引导群众理性维权。

【律师代理思路】

信访作为我国特有的为群众排忧解难的制度,是党和政府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加强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有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信访中介化是指在重大信访案件的处置中,由专业律师团队介入,在信访群众矛盾体和党委政府之间搭建缓冲带和防火墙,避免党委政府领导直接面对矛盾,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特别是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置,妥善利用信访中介化,对于已趋于恶化、在当地形成严重影响、处于矛盾激化的重大信访案件,律师作为独立第三方协助政府进行危机处理,可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疏通与引导,认真分析各方诉求,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从而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及社会影响,解决矛盾的根本在于尽可能挽救或弥补群众的损失,当务之急就是应尽快转移矛盾的聚焦点。本案律师团队基于信访中介化思维,融入大量工作经验与针对具体案情的突破创新,经深入研究分析,认为本起信访两个核心点在于:其一,项目负责人必须出现,只有出现了才能稳定上访群众的情绪。这个问题是针对人的问题;其二,尽量避免购房群众的利益受损失,尽可能控制开发商的现有财产,才能使上访群众安心。基于以上核心问题,律师提出以下化解方案:

(一)根据已有群众的报案为抓手,公安部门加快案件粗查,尽快控制项目负责人。

某县分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收取的某时代广场项目售房款及贷款等资金并携款潜逃,其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在其犯罪行为未落实之前、未正式立案之前,公安部门可以根据群众报案进行初步调查,初步调查就可以传讯案件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到现场接受调查,此行为符合侦查程序规定。只要项目负责人到场,就起到了稳定上访群众情绪的作用。由于此案涉及面广,关联受害者人数较多,影响恶劣,公安局应以最快的速度将王某予以控制,同时及时面向社会公开信息。

根据律师建议,当地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将王某带回县城。事情的发展完全符合律师的预料,在王某被带回县城后,上访群众立即稳定情绪,未再做出过激行为。

(二)法院依职权保全新疆某公司财产。

本起信访案件的最终解决,还得落实到财产上。因新疆某公司系其分公司的开办主体,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根据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律规定,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损失负责,可以扩大控制总公司的现有资产。控制财产最合适的主体应当为人民法院,而人民法院启动财产保全的前提是接受到起诉案件(必要时不需提保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为此引导上访群众提起诉讼,将此信访案件引入司法程序解决,并建议法院启动绿色通道,快速立案,快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县法院根据建议,派出骨干力量接收案件,并启动依职权保全财产措施。有效财产控制后,上访群众的慌乱心理基本平息。将上访问题引入司法程序依法解决,也缓解政府信访压力。

(三)向群众指明维护自身权利的法律路径

本案所涉多名购房者与某县分公司于2010年年底签订《商铺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均约定不明,其中《商铺认购书》未约定具体交房时间,《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交房时间为2011年12月30日。但时至2012年年底,该工程仍未完工。且自2013年1月起,该工程便长期处于停工状态。购房者提起诉讼,可主张以下权利:

1、解除合同,要求某县分公司退还购房款。

购房者可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HYPERLINK "javascript:SLC(21651,0)"合同法》第HYPERLINK "javascript:SLC(21651,94)"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商铺认购书》中未约定商铺交付时间,但因某县分公司销售的是大型商业广场的商铺,与同期销售的其他商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为2011年12月30日,应当确认该商业广场的整体交付时间统一为2011年12月30日。某县分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愿继续履行合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购房者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购房款。

2、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因双方对违约责任未作明确约定,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购房者至少可以要求某县分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3、要求新疆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某县分公司系新疆某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新疆某公司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通过对案件的梳理分析,盛业律师团队分批次组织上访群众召开调解会,作为独立第三方积极做好对上访群众的协调以及向司法渠道的正确引导工作,及时成功扭转政府被动局面,为全面落实信访化解方案打好坚实基础。

(四)政法机关联合政府各职能部门全面主动做好上访群众的普法及服务工作。

特别是法检两院信访部门、政府司法局、信访局,均安排了骨干力量为上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接受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充分调动和发挥各职能部门效用,形成组合拳,重拳出击,同心协办,安抚上访群众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案件结果概述】

经过公安机关技侦调查,顺利将某县分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带回县城接受调查,并追缴部分资产,为受害群众挽回部分损失。

另一方面,法院支持购房者及农民工等依法诉讼当事人的合法诉求,诉讼案件或调或判,由新疆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前期依职权保全的财产为当事人顺利实现权益提供了有效保障,同时也调动了其他未提起诉讼信访群众参与诉讼的积极性。

此外,新疆某公司及深圳某公司经过商议,权衡利弊,听取了律师的建议,决定将某时代广场项目接盘继续开发。对于政府而言可以避免烂尾工程久拖不决的不良现象,对于群众而言可以继续投资建设,增效创收,同时也优化商业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对于新疆某公司而言,继续开发可以最大限度降低损失。最终该项目得以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

【案例评析】

律师团队介入信访案件,为化解信访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一,为政府搭建了缓冲带,转移矛盾,提出有效可行化解方案,及时扭转政府被动局面,同时可以全程对法律风险进行把控,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矛盾,最大限度杜绝政府出现法律层面重大失误的情形。其二,运用专业法律知识为保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提供有效帮助,通过面对面沟通解答的方式,提高信访群众的法律意识,促使其通过正常渠道、采取合法形式解决纠纷,避免群体性、重复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其三,针对不同个案,创新思维,寻找解决问题的关键点,以律师职业的中立性及专业性分析客观现实,促使各方达成共赢并组织签订协议。总体而言,律师团队介入后,可贯穿信访案件全程,充分发挥法律专业及协调沟通优势,为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本案中,新疆盛业律师事务所积极连同政府各职能部门,高度认识、充分重视此次信访案件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充分发挥信访中介化的优势,运用律师这一职业的特殊性,利用专业法律知识及高效沟通机制在政府及信访群众之间建立起高密度防火墙,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为群众挽回了损失,彻底将矛盾全面化解,未造成严重后果,得到了政府的高度肯定及群众的一致好评。

我们认为,信访中介化在案件中的作用发挥,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中介化效果。

上访问题的矛盾指向点往往为政府或其职能部门,此时由政府出面平息矛盾往往已十分艰难。律师作为社会中介化组织,有具备法律知识,且不是事件的当事人,能够与上访群众心平气和进行交流,即便律师言词不当,也不至于使政府方更加被动。律师在做中介化服务过程中,适当做出引导,将能够司法解决的纠纷引入司法程序,依法解决是正确做法,这在本案中就是典型案例。

(二)反应迅速。

律师在面对矛盾纠纷过程中,要注意总结探索实践经验,认识到化解信访案件工作的及时性尤为重要。第一时间分析案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后果,第一时间建议政府部门立即展开行动,在事态未扩大化之前控制局面,避免事态激化。

(三)决策果断。

鉴于群访案件,涉及面广,影响力大,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要当机立断,建议政府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主动了解访民诉求,对症下药,量体裁衣,并提出具体化解方案供政府参考决策。各职能部门也在县委的统一布置下,统一思想、联合行动,及时稳定上访群众的激动情绪。

(四)依法办理。

信访中介化工作的根本关键就在于要依据法律法规,预防违法违规行为,防范法律风险,规范行政职能。在法律层面为化解信访纠纷编织一道过滤网,保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信访秩序。

(五)形成合力。

化解本案信访纠纷需要联合多个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特别是公检法等政法机关,应当充分发挥部门作用,大力推进相关工作。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一般而言,除公检法等政法机关,信访局、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也积极配合,发挥职能。通过定人员、定案件、定时间、定结果的方式严格落实责任制。律师在这其中既要做好与各个部门的对接联络工作,也要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运用,同时还要与信访群众建立有效沟通,零距离接触信访群众,帮助寻找解决途径,控制不安定因素进一步蔓延,最后彻底解决问题纠纷。

(六)做好引导群众诉访分离工作。

近年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将涉法涉诉信访从普通信访中分离出来,纳入法治轨道的要求。某县政府以委托律师介入形成信访中介化的方式,由律师团队在基层一线为信访群众耐心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寻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不同解决思路,告知过激信访的法律严重性及后果。通过进行有效诉访分离的沟通,结合各职能部门协助配合,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当法律途径予以处理纠纷矛盾。

【结语和建议】

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诉访分离成为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重点,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信访中介化工作的顺利推行离不开信访法治化的全面构建,如完善信访与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有效衔接,建立灵活的法律援助机制等。

信访中介化在我国属于新制度新领域,虽尚未形成完善全面的规范化标准,正处于积极探索阶段,但其正面推动、侧面协助的作用不容忽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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