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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某公路管理事业单位与其职工劳动合同变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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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甘肃省平凉公路管理局某收费站公路管理所(以下简称某收费管理所)机构类型属于事业法人。

某收费管理所因业务需要和女员工宋玲(化名)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附加约定某收费管理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或上级的安排随时解除合同并辞退宋玲。双方约定由宋玲给某收费管理所做饭,保证一日三餐准时开饭、保证食材新鲜并保证严格遵守管理所的规章制度。合同还约定了管理所里解除、辞退宋玲的一些情形。宋玲在某收费管理所处的工作实际上从2012年10月份开始。

某收费管理所和宋玲签订《劳务合同》后双方都在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在合同履行期即将结束前甘肃省省政府下令撤销全省二级收费公路收费站,要将本案中某收费管理所注销。这就牵涉员工安置和合同变更的情形。为了更好的解决未到期的某收费管理所与宋玲的劳务关系,保障各方的权益,某收费管理所派员来到甘肃律杰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见证。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合同中的甲方(某收费管理所)即将因情势变更而违约,对于未到期的合同是否应该继续履行,如果履行不能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的乙方(宋玲)的合同权益如何保障,权利是否应该得到需要救济?如何救济?

【律师代理思路】

本案中某收费管理所向委托律师提交了其和宋玲签订的《劳务合同》原件,并提供了该管理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甘肃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更好的了解案件事实及案情真实性,对某收费管理所做了谈话笔录,让其写了承诺书。同时请来了案件当事人宋玲并做了询问笔录。准备好材料,收集了相关证据后本律师对该案争议的解决方法权衡利弊做了如下分析:

(一)该案件可以由合同当事人宋玲起诉到法院,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甲方某收费管理所与乙方宋玲签订了《劳务合同》,其合同的签订、成立、生效等均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且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无违法或法律禁止性规定。现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甲方)某收费管理所在合同未到期时提前违约,作为合同的另一方(乙方)宋玲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要求甲方某收费管理所进行赔偿或采取补救措施。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本案中某收费管理所的行为按照本解释可以不付赔偿责任而解除合同,最多是补偿宋玲部分损失。因为某收费管理所的违约是因甘肃省政府的政策造成,非管理所故意违约。符合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如果本案中宋玲将某收费管理所起诉到法院,若法院支持某收费管理所的抗辩则不利于宋玲的权益保障。

本案虽可采取此方法解决,但诉讼周期长,不利于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此案并非疑难复杂,如果有其他非诉讼解决方式应优先采取非诉讼方式解决,这样既为当事人减少成本,也能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因此律师倾向于建议当事人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实际上本案双方经了解都有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和可能性,但都有各自的顾虑,需要第三方介入。

(二)该案不适用劳动仲裁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关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规定只适用于劳动合同双方的争议,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双方只可协商解决,但协商解决时甲方某收费管理所认为如果没有法律机构的介入保障其权益,仅靠双方的协商不可靠,他们担心如果他们给宋玲进行了补偿,宋玲又以未收到补偿为由再次要挟他们。而本案中宋玲担心的是如果协商成功她签字并放弃其诉讼权利,甲方某收费管理所不履行协议又该怎么办。鉴于双方当事人的考虑都有道理,他们的担忧正是律师介入的必要性所在。

(三)结合上述考虑,本案件最好的解决方式是公证或律师见证。

本案律师给了当事人以上建议,当事人认为公证手续复杂、费用高,最终选择了律师见证。为了谨慎起见,律师搜集了案件相关的所有证据材料,所写的所有文书都一一解释和阅读给双方当事人听,不让双方当事人有任何疑虑。

【案件结果概述】

甘肃律杰律师事务所指派姜建新律师在查清事实、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的基础上出具了《律师见证书》。《见证书》载明了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某收费管理所一次性补偿宋玲4500元,双方解除《劳务合同》;宋玲收到4500元后不再追究某收费管理所的任何责任。见证律师认为该约定协议合法有效,督促双方及时主动予以履行。双方因有律师在场见证,有了定心丸,比较愉快地履行了协议,没有产生任何后续纠纷。

【案例评析】

在我国现实的法律实务中,大多数人会选择忍耐被侵权或者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忍耐不利于矛盾解决,不利于自身权利维护,也不利于我国法治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通过诉讼解决则往往伴随诉讼费高、裁决时间久、案件执行难等缺点。通过律师见证方式解决纠纷则是新的途径。但律师在办理见证的过程中,必须依法和认真见证。见证的内容必须合法有据,绝不能进行虚假见证。

【结语和建议】

当前,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特别是基层法院的压力很大,这些都说明人们解决纠纷的方式已经趋向文明、理性。但通过法院的受案数量和律师的办案量可以看出人们大都只了解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而不懂得、不重视通过非诉讼分方式去解决纠纷,节约时间和成本。如律师见证解决纠纷也不失为一个很好的途径。

相对于诉讼途径而言,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具有高效、灵活、节省诉讼资源、化解矛盾彻底、利于社会和谐等优势。就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在中间人律师的调解和主持下,你退一步我让一步,通过签订协议、出具了律师见证书,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而纠纷的解决前后也就不到一天的时间,效率极高,调解的同时也适用和推广了法律法规。此种解决纠纷方式应为社会所熟知并加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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