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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北京某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某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债权提供法律服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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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一)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1.信托计划名称:2010年信托公司某项目集合信托计划(下称本信托计划);

2.信托计划目的:通过本信托计划的实施,由信托公司将多个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通过投资股权及持有债权参与某项目的开发建设,通过控制项目公司(北京某国投公司)股权、结构化设计等风险控制措施控制项目风险并实现财产的增值;

3.信托计划信托资产规模:129890万元(其中优先信托计划资产为人民币79890万元,次级信托资产为人民币50000万元);

4.信托计划成立日:2010年1月29日;

5.信托期限:本信托计划期限为24个月,信托期间为2010年1月29日至2012年1月29日;

6.信托资金运用方式:投资股权及持有债权;

7.信托资金用途:参与某项目的开发建设。

(二)信托计划现状。

鉴于信托计划期间为2010年1月29日至2012年1月29日,根据目前查询到的项目工程进展情况,项目工程正在进行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楼栋建筑施工尚未开始,故项目工程很难在信托计划截止日(2012年1月29日)前取得预售许可证,项目工程无法在信托计划届满前实现回款,信托计划的目的在信托计划期间难以实现。

经向信托计划受托人信托公司了解,其亦在犹豫是否延长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期限。

鉴于信托公司拟违约,不能按信托合同约定支付和分配信托利益,但某资产管理公司拟收购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本信托计划)项下相关联的信托权益、股权或债权资产项目。

【争议焦点】

1.受让信托公司拟违约,资产管理公司如何收购该信托计划项下相关联的信托权益、股权或债权资产项目。

2.资产管理公司采取何种方式收购的法律风险最小。


【律师代理思路】

根据上述介绍和分析,结合项目工程进展情况及信托计划受托人信托是对信托计划是否延长期限的意见,北京某资产公司委托律师初步设计了收购方案,供资产管理公司参考:

1.受让信托计划全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受益权: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

在信托计划期间,资产管理公司可委托信托公司与信托计划全体优先受益人协商,受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及优先受益权。

据信托公司介绍,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权人包括1个法人机构及100余位自然人。受让全部优先受益权在具体操作上较为复杂,且存在一定难度,但信托公司称愿意联系全体优先受益人,说服其转让优先受益权。

优点:由于优先受益权人享有对信托计划财产的优先受益权,项目工程已经投入了约150000万元资金,足以保障79890万元优先受益权的本金及收益安全,故本方式的资金安全风险较小。

风险分析:据了解,2011年8月31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清理整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信托理财产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信托产品进行了限制。若该通知正式发布,将对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信托计划的优先受益权产生不利的政策影响。

2.受让信托公司持有的项目公司99%的股权:

信托公司持有项目公司99%的股权,资产管理公司可与信托公司协商受让该股权,从而控制项目公司,进而控制该工程项目。

优点:项目公司的资产主要为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及开发建设权。由于该项目地理位置优越、报建手续基本齐全、工程建设进展基本顺利,故该项目目前处于优质状态,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律师初步认为项目公司99%的股权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

风险分析:鉴于该工程项目尚处于建设初期,工程建设周期较长,工程建设方面存在发生工程事故、发生自然灾害等风险;从房地产销售市场环境来看,国家对房地产出台了一系列的调控和限购政策,部分银行已经停止了商品房按揭贷款,存款准备金率也多次上调,这将对项目房产的销售产生不利影响;从项目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看,该信托计划的次级受益人A公司一直实际经营管理项目公司,若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项目公司99%股权后,存在如何处理与项目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方关系的经营问题。

另外,从政策层面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十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一)追偿债务; (二)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三)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四)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五)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资产管理公司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1、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2、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3、破产管理;4、对外投资;5、买卖有价证券;6、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7、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8、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9、资产及项目评估;10、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资产管理公司直接收购项目公司股权可能存在超出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的风险问题。

3.受让信托公司持有的项目公司50000万元债权:

信托公司持有项目公司50000万元债权,该债权资金占用费标准为每年20%。

优点:本方式操作简单,符合政策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受让该债权后,可要求以项目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或者要求A公司以其它财产提供担保,以保障债权安全。

风险分析:项目公司唯一的经营项目为该项目的开发建设及销售。如项目工程建设及销售出现问题,将有可能导致债权本息偿还困难的风险。

此外,本方式能筹措的资金不能满足支付全部优先受益权本金及收益的资金额度,信托公司或者A公司还需另行筹措部分资金。

4.打包受让信托公司持有的项目公司50000万元债权及部分股权:

信托期限届满前,信托公司需筹措80000万元以上的资金,以满足信托计划全部优先受益权人的本金及收益要求,故50000万元债权的转让款不足以支付全部优先受益权人的本金及收益。为筹措剩余资金,信托公司可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99%股权中的部分股权,未转让的股权将返还给次级受益人A公司。

优点:若本方案得以实施,资产管理公司除获取50000万元债权资金占用费收益外,还将获取股权红利收益。而且,由于A公司仍持有项目公司股权,其将与资产管理公司具有较为一致的利益诉求。

风险分析:项目公司唯一的经营项目为该项目的开发建设及销售。如项目工程建设及销售出现问题,将有可能导致债权本息偿还困难的风险。

资产管理公司与A公司均为项目公司股东,可能存在股东经营理念及公司控制权争夺的风险。

【案件结果概述】

资产管理公司采取了律师提出的如下收购方案:

1.资产管理公司仅收购信托公司对项目享有的5亿元债权本金,不收购附带的收取资金占用费及抵押从权利。

2.资产管理公司与信托公司协商以折价方式收购上述5亿元债权,以该打折收购债权的方式保障资产管理公司20%每年的收益。

3.资产管理公司要求项目公司将其名下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单独为资产管理公司设定第二顺位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资产管理公司与信托公司、项目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与项目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约定360日的还款宽限期,并约定分4次清偿全部债务款项,还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标准,以保障资产管理公司债权及收益率的顺利实现。

5.A公司就该债权向资产管理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资产管理公司与信托公司、A公司约定,在上述债权转让协议、抵押担保协议、债务重组协议及保证担保协议签署后,A公司先将满足本信托计划终止条件所需的资金(包括全部优先受益人的本金、信托收益及所需税费、信托报酬、信托管理费用等)与资产管理公司支付的债权收购价款差额部分的资金全部支付给信托公司;待资产管理公司对项目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第二顺位抵押权合法设定后,资产管理公司向信托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信托公司承诺收到全部债权转让款后办理第一顺位抵押权的注销手续,资产管理公司的第二顺位抵押权递增为第一顺位抵押权。

7.在债务清偿宽限期届满后,资产管理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以楼抵债协议,约定明确抵债楼栋的位置、楼号及抵债楼的单价计算方式(协议单价);约定资产管理公司对是否采用以楼抵债具有自主选择权;约定如资产管理公司选择以楼抵债,则抵债楼价款无须评估,直接以协议单价计算抵债楼价款。

资产管理公司最终采取此方案,收购该5亿元债权,且资产管理公司的预期收益能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案例评析】

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中国如火如荼的发起设立,此当中又大多是关于房地产的信托计划。但信托公司不能分配信托利益的违约时有发生。

本案信托公司不能按时分配信托利益而违约,急于找过桥资金或转让该项目以解决燃眉之急。资产管理公司看到该项目有利益,拟收购该项目权益,但不知何从下手,且忌惮于介入的风险。为此,鉴于信托公司违约拟找过桥资金或转让该项目,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资产管理公司如何收购该信托计划项下相关联的信托权益、股权或债权资产项目?采取何种方式收购法律风险最小?需要详细进行法律、经济风险的双重论证。

资产管理公司与信托公司协商以折价方式收购上述5亿元债权,以该打折收购债权的方式保障资产管理公司20%每年的收益,同时采取其他的担保措施防范风险。

由于拟采取折价收购债权的方案,根据律师对法律法规的深入分析,结合目前的司法审判实践情况的综合判断,在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及房地产市场环境不出现重大变故等情况下,律师认为公司收购该5亿元债权的预期收益应能得到保障。

【结语和建议】

房地产资金集合信托计划属新兴的信托金融产品,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尚待完善,政府监管部门对其监管尚处于探索阶段,学术界及司法实务界对信托计划也存在争议和探讨之处,故对信托计划的理解和出现违约兑付问题后的处理目前存在现实困难。

由于我国房地产行业近几年发展过快,偏离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承受范围,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政策接连出台,调控力度愈发强烈,导致目前的房地产市场出现较多的风险征兆,房地产行业的后期走势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这将直接对信托计划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因此,律师如何帮助信托公司解决信托计划的违约,以及如何帮助有实力公司参与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权益,将是律师大有作为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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