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公司破产托管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公司”)注册资本178,800,000元,经营范围为:水泥、水泥熟料生产、销售;水泥用石灰岩露天开采、销售;水泥机械配件零售,金利公司的主要资产为土地、厂房及成套水泥设备,同时还拥有采矿权及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受制于市场因素的影响,自2012年起,金利公司连年巨额亏损,生产经营陷入困境。随后,金利公司因借款及拖欠贷款引发系列诉讼,大部分资产被冻结、查封,企业面临全面经营和债务危机。经金利公司债权人申请,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5日受理金利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日指定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管理人。管理人依法接管金利公司后,经调查发现金利公司困难重重:金利公司全面停产;在岗362名职工已连续多月未领取工资,拖欠的社保费用高达千万;金利公司流动资金匮乏,不足13万元的流动资金连设备日常维护都无法满足。
【争议焦点】
为有效解决金利公司的职工问题,全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需要科学设计破产程序和顺利推进工作。
【律师代理思路】
(一)复产重整还是停产清算
通常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清算类的案件,管理人完全可以选择简单易行的清算程序进行。然而接管后,经过与金利公司的供应商和销售商多次的反复交流,管理人得知目前水泥销售需求旺盛,成品水泥的销售价格属于近三年高点,水泥销售毛利润和净利润较高。而金利公司拥有整套水泥生产设备、熟练的技术人员及完善的销售渠道。此外,金利公司的“通宝”品牌属于广西著名商标,水泥产品在广西区内各地一直畅销。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据此,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结合本案的情况,为顺利启动破产重整程序,管理人以债务人金利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受理了金利公司破产重整申请。
(二)金利公司恢复生产模式的抉择
在人民法院受理金利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后,管理人接管债务人金利公司财产及营业,然而金利公司一方面流动资金严重缺乏,另一方面金利公司管理层缺乏职工及债权人的信任,导致管理人无法将已接管的财产及营业交由金利公司自行管理,也无法聘任金利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解决职工的生计及日益严峻维稳压力,获得资金恢复生产成为摆在管理人面前首要工作。
综合各方面的观点,管理人内部出现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1.租赁模式:将债务人财产以租赁的方式进行出租,管理人收取固定的租金;
2.承包经营模式:将债务人营业全部交给承包人经营,管理人收取承包收益;
3.委托管理模式:将债务人营业委托专业团队经营管理,管理人获得委托管理期间经营收益。
采用租赁模式经营,管理人仅需要将资产租赁价值进行评估,按照不低于市场租金价格将资产出租并收取租金即可。然而,由于水泥行业属于行政许可类行业,承租方并不能以金利公司的名义进行生产和销售。同时,承租方并没有义务全面接收金利公司在册职工,仍然无法解决职工队伍的问题。如由承租方全面接收在册职工,其租金价格必然大大降低,过低租金价格又极易引起部分债权人不满。
采用承包经营模式,承包人以金利公司名义生产和销售,有效解决水泥生产行政许可的问题,但是362名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仍然会导致承包费远低于预期。而且,承包经营最大弊端是承包人以金利公司名义进行经营,在承包经营期间所担负债务仍将成为企业的债务,而且部分债务还可能会在法律层面认定为共益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3条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的规定,承包经营所带来风险远高于其能够实现收益。
采用委托管理模式,管理人与受托管理团队共同管理金利公司。在这种模式下,由管理人全面监管公司经营,托管方负责生产经营,托管方通过收取固定报酬加销售分成的方式或者托管方与管理人共享经营利润。部分人认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74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的规定来看,管理人并没有法律依据将金利公司的营业事务对外委托。然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4条的立法本意来看,法律的规定是“可以”并不意味“必须和应该”,即法律只是进行了一种指引性的规定并非强制性的规定,管理人可以根据个案的需要确定重整期间的经营方式。
本案中,债务人金利公司破产程序推进的首要矛盾就是解决362名职工收入来源,对于通过“府院联动”机制筹措资金无法长期解决职工的工资,也无法维持金利公司正常运转。同时,恢复金利公司正常生产需要将近3500万的资金,管理人无法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流动资金。管理人经审慎分析,在权衡各方利弊后决定,利用招募托管人所缴纳的保证金作为金利公司的流动资金进行恢复生产,并与托管人通过利润分成的模式进行利润分配。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第一,解决金利公司恢复生产的资金来源;第二,管理人在托管模式下能全面监督企业生产经营,有效降低经营风险;第三,托管生产有利于职工队伍稳定,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第四,解决职工工资及社保费用,如有额外利润可用来清偿债务。管理人在方案成熟后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开设“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招募公告,通过市场化和定向邀请相结合进行招募托管人,并在公告中注明若有多名托管人符合招募条件的,将进行竞价,由管理人获得经营利润最高的托管人当选,公开、透明、有序的遴选程序容易得到债权人的信任,树立公众的信心,有利于托管程序进行。
【案件结果概述】
2017年9月1日,金利公司托管复工点火仪式在当日成功举行。据悉,金利公司成为广西首例进入破产程序后成功托管的企业,管理人最终与昌江华盛天涯水泥有限公司达成托管协议,由托管方注入5000万元用于金利水泥公司设备的检修和运营资金。此期间,管理人团队严格审核每一份检修合同和采购合同,并聘请水泥行业的专家对检修合同和采购合同标的价格的合理性进行监督,经过长期努力,在共计投入约1000万元的检修费用后,终于使得金利公司又具备生产和销售水泥的条件。
点火仪式上,昔日对峙的上访职工脸上都挂满笑容,他们对金利水泥的前景又重新燃起希望,2017年9月12日,金利公司的水泥产品正式在市场上销售,在不到一周的时间内实现500余万元的销售额,取得了“边破产,边生产”的良好社会效果。
【案例评析】
自2012年起,金利公司不断的通过民间借贷方式维持其生产经营,但由于借贷利息较高而企业产品利润较低造成财务负担过重,企业经营举步维艰。企业职工长期拖欠社保,工资发放极不正常;企业违约率逐年攀升,涉诉案件连年增加,申请法院执行的金额已接近亿元。在此期间,由于流动资金不足,机器设备并未得到正常的维护保养,以破坏性的方式使用设备,造成设备老化,易耗品超期使用等不利局面。金利公司在破产受理前,多次发生民间借贷债权人堵门影响生产的情况,此外,职工多次组织到当地政府进行上访反映问题。由于金利公司所涉金额之大、债权人人数之多、利益主体冲突之激烈,都让本案成为颇具社会影响力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当地政府及公安机关均将金利公司列入重点关注维稳对象。本案立案后,也成为了当地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第一起仍在经营生产期间即进入破产程序的工业型企业。
金利公司的债权人已形成了一个团体并基本达成共识,债权人认为金利公司已经失去了持续盈利能力,对债务基本丧失清偿能力。因此,以个别债权人为代表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金利公司符合破产受理的条件依法受理。在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依据法律规定对企业进行全面接管并按照“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托管生产,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结语和建议】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关于管理人将企业的营业事务委托专业团队进行管理的做法,对此,《企业破产法》及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缺乏相关明确规定;同时,对于委托管理下利润分配模式是否需要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也规定不详,需要相关司法解释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