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朱某某申请撤销公安消防支队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行政复议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朱某某系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居民,该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项目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125号楼”,紧邻朱某某居住的126号楼,两楼的消防设计均为一级耐火等级建筑,两楼之间的防火间距为4.09米,126号楼的北墙是该高层住宅的唯一出口和避难通道,125号楼的南墙原消防设计为防火墙。
该125号楼原设计是小区内的一栋二层公共建筑,设计最初是服务小区居民的一个菜市场,开发商住总公司拟将该楼改造成宾馆使用,遂于2012年开始私自将该二层楼加高加宽,从2000多平方米的二层改造为6000多平方米的四层楼,并私自营业使用。开发商在对该楼进行私自改扩建过程中,将125楼与126楼临近的防火墙私自拆除,擅自在墙上开设玻璃窗和门,使其不再具备防火墙功能。
由于朱某某居住的126号楼属于众多居民居住使用的高层建筑,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高层建筑与临近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低于9米,当其中一面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缩小到4米”。开发商对125楼进行的这种违法改扩建工程,使该楼火灾负荷加大,火灾隐患增加,使居住在相邻的126号楼内的申请人及众多同楼住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随后,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垡头某小区125号楼的装饰装修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申报。2015年2月3日,某消防支队下发京公(×)消审字(2015)第0183号文书,审核为不合格。因此,建设单位私自将垡头某小区125号楼进行改扩建工程,该改扩建工程没有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应当停止使用,其将建筑从二层私自加高到四层的施工行为也没有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施工证。
2016年4月3日,申请人通过北京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了解到,125号楼的宾馆项目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某消防支队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未抽中。随后,申请人通过再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了解到:2015年7月15日,125号楼宾馆装饰装修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备案,备案号为“110000WSJ150001771”,经过某区消防支队进行抽查,2015年8月11日办结,审核后结论为合格。2015年10月29日,建设单位北京某管理有限公司在某区消防支队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备案号为“110000WYS150002873”,该工程被确定为抽查对象,2015年10月29日,审核后结论为不合格。
2016年2月1日,建设单位北京某管理有限公司再次到某区消防支队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备案号为“110000WYS160000342”,某区消防支队适用抽查程序,该工程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致使该125号楼作为一个未经规划变更的违法改扩建项目,最终投入使用,脱离了消防监管,给相邻126号楼的申请人带来了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威胁。
申请人朱某某对某区消防支队2016年2月1日通过的编号为“110000WYS160000342”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不服,在2016年4月3日得知这一事实后,委托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张党伟律师作为代理人,于2016年6月1日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提起撤销该消防备案的行政复议,并被朝阳公安分局立案受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于未列入抽查对象的工程项目,相关人能否要求撤销行政机关已做出的消防备案决定。
【律师代理思路】
代理律师认为,某区消防支队错误的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对验收检查不合格的垡头某小区125号楼工程未实施复查程序,错误的适用抽查监督程序,致使该工程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使其通过验收消防备案,使存在火灾隐患的125号楼投入使用、失于监管,使申请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极大的危害。
(一)朱某某购买自住的楼房所在的垡头某小区126号楼紧邻涉嫌违反消防技术规范的125号楼,两楼之间的防火间距仅4.09米,在两楼均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且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符合国家的消防技术标准。但该125号楼(即设计图纸上的C-B15b号楼)擅自加高加宽,破坏防火墙结构、在防火墙上开设门窗洞口,开设楼梯出口,在楼顶使用可燃材料的彩钢板,严重降低了该楼的耐火等级,使该楼形成了火灾隐患,危害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垡头某小区125号楼违法改扩建后,水压负荷增大,物业和开发商擅自改变消防管路,涉嫌盗窃消防水,消防水管的泵房正在C-B15a号楼(即申请人所在的126号楼)朱某某家楼下,申请人家中无论白天还是晚上都能听到嘈杂的水声和其他噪声,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生活。
根据公安部119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备案”。根据该项规定,2015年10月29日某消防支队对该工程验收结论为不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并在整改后申请复查。但2016年2月1日,建设单位北京某管理有限公司再次到消防支队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消防支队适用抽查程序,该工程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
综上,申请人提交10份证据,证明消防支队对该楼内宾馆项目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通过的行为已经影响到申请人的利益,申请人与该行为有利害关系。
证据一:北京市规划委2005规(朝)建字020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明目的:备案项目“北京市朝阳区垡头某小区125号楼”的2005年的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证明最初该备案项目的规划许可是2000多平方米的建筑规模,但开发商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备案的项目建筑却是私自进行改扩建的违法工程,违法从二层加高到四层,2000多平米增加到6000多平米,违法改扩建的备案项目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也不应通过消防设计备案审核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审核。
证据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和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
证明目的:2016年4月3日,申请人通过北京市公安局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了解到,125号楼的宾馆项目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消防部门验收备案,未抽中。
证据三:“北京市朝阳区垡头某小区125号楼”的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公告的网页下载
证明目的:申请人从北京市消防局的消防监督结果公开中了解到:北京市朝阳区垡头某小区125号楼的宾馆装饰装修工程已经过消防设计备案,且经过北京市某区消防支队进行抽查,结果为合格。
证据四:市公安局(2016)第168号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
证明目的:北京市朝阳区垡头某小区125号楼的宾馆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后,经验收备案抽查后不合格,再次申报验收,未确定为抽查对象,致使火灾隐患失去监管,违法改扩建的公共建筑被置之不理。
证据五:申请人的房产登记证书
证明目的:朱某某对126号楼2层204号房屋有产权,对125号楼违法改扩建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与否具有利害关系。
证据六: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朝阳分局关于朱某某来访事
项办理情况的回复1页。
证明事项:2015年2月11日,朱某某反映朝阳区垡头某小区C-B15b号楼(即125号楼)的违法改扩建工程,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朝阳分局答复“该楼为后期使用过程中进行的扩建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
证据七:垡头某小区C区C-B14b、C-B15b楼的设计总平面图1页
证明事项:垡头某小区C-B15b号楼(即125号楼)设计的总建筑面积为2189.6平方米,层数两层,檐口高度9.3米。C-B15b号楼和C-B15a号楼的建筑设计防火间距为4.09米,C-B15b号楼南侧的外墙设计为防火墙。这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消防技术标准设计的,如果这两栋房屋均为二级以上耐火等级的建筑情况下,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但该C-B15b号楼的开发商或者使用者出于赢利的私欲,罔顾消防法律于不顾,擅自改变该楼的建筑结构,将该二层楼加高加宽,从2189.6平方米的二层建筑私自扩建为6200平方米的四层建筑,并进行私自装修,作为宾馆营业,擅自投入使用。在扩建和装修过程中,在该楼南侧的防火墙上开设门窗洞口,在房顶使用易燃可燃的彩钢板,使该楼成为耐火等级3级甚至4级的建筑,形成了巨大的火灾隐患,使紧邻该楼的申请人家时时面临火灾的威胁。
证据八:垡头某小区C区C-B15b楼的设计首层平面图
证明事项:垡头某小区C-B15b号楼(即125号楼)设计的首层南侧墙为4根钢筋混凝土柱支撑的“陶粒混凝土隔墙板(350.250.200厚)”防火墙,墙上并未开设任何的门窗洞口,靠墙东侧的3#楼梯设计出口朝东。在对该楼进行改扩建过程中,开发商或使用者将125楼与126楼临近的防火墙私自拆除,安装了玻璃窗和门,使其不再具备防火墙功能,且在南墙的东部开设楼梯出口,使火灾威胁直接面对126号楼。由于126号楼属于众多居民居住使用的高层建筑,防火规范要求:“高层建筑与临近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低于14米,当其中一面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缩小到4米”。开发商对125楼进行的这种违法改扩建工程,违反了我国的消防技术规范标准,使该楼火灾负荷加大,火灾隐患增加,使居住在相邻的126号楼内的申请人及众多住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证据九:垡头某小区C区C-B15a楼的建筑设计总说明及东立面图、剖面图、墙身下半段大样图、首层消防平面图 5页
证明事项:垡头某小区C-B15a号楼(即申请人所在的126号楼)的建筑设计总说明标明该楼的耐火等级为一级。设计的首层消防平面图显示其消防管网的铺设及走向,125楼从消防主管网中接入一水管,涉嫌盗窃消防水,违反了消防法律法规。
证据十:北京电视台2015年6月15日“直播北京”电视节目视频光盘
证明事项:2015年6月15日,北京电视台“直播北京”节目对朱某某反映的朝阳区垡头某小区C-B15b号楼(即125号楼)违法改扩建工程进行批露报道,报道出该楼的几点违法问题:1.该楼擅自违法改扩建;2.该楼顶层使用可燃材料的彩钢板;3.朱某某家深受该楼的消防违法行为影响,某区消防支队对该楼的验收备案通过,该行政行为对申请人造成了实际的影响。
【案件结果概述】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审查后决定: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审核通过的编号为“110000WYS160000342”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责令某消防支队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日,依照法定程序对编号为“110000WYS160000342”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作出撤销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复议机关朝阳公安分局认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许可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许可意见:(二)建设单位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北京某管理有限公司在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过程中使用虚假材料,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合格意见,某消防支队以《网上备案事项操作审批表》的方式退回了“110000WYS160000342”号备案,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不持异议。但是,根据《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已经备案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某消防支队以《网上备案事项操作审批表》的方式退回“110000WYS160000342”号备案,实际上是对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检查结果,并且检查结果为不合格。根据该法规定,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而某区消防支队并无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向社会公告及告知建设单位的法定程序,因此不能产生撤销“110000WYS160000342”号备案的法律效果。
【案例评析】
(一)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属于可复议的对当事人有法律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申请复议性和可诉性
(二)建设单位在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过程中使用虚假材料,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合格意见,应予以退回相应的备案或者作出其他合理处理
(三)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中,对已经备案,确定为检查对象的,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而某消防支队并无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向社会公告及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的法定程序,因此不能产生撤销备案的法律效果
【结语和建议】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信用、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否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有效地改正。在行政复议或者诉讼中,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行政行为的合理合法性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