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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刘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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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6年4月5日中午发病头晕呕吐,由于症状第二天缓解,家人以为偶感风寒没有引起重视。2016年4月9日下午刘某因头晕一直未愈到某医院门诊就诊,门诊MRI诊断为脑室出血、腔隙性脑梗塞。医生建议住院治疗,入院记录记载:“患者自起病以来精神可、食欲可、睡眠可、大小便可”,体重约120斤。经过37天的住院治疗,刘某吃饭靠鼻饲、大小便失禁、小便靠尿管、思维呆滞、语言障碍、下肢瘫痪、体重不足80斤,家属认为这是某医院过度检查、不当用药、36天巨量输液52400ml等医疗过错导致的结果,认为某医院在对刘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对刘某身体造成严重损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在鉴定过程中,刘某对病历资料的多处记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导致司法鉴定机构退回鉴定。刘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病历资料存在伪造、篡改的的证据,同时其所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某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以及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刘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刘某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上诉人拒不提供真实病历资料,有篡改病历之嫌,依法应推定其存在过错

本案一审开庭质证前被上诉人承诺开庭质证时提供电子病历(一审法官短信为证),开庭时被上诉人又以没有正式实施电子病历为由拒绝提供(被上诉人开庭时提交的“情况说明”为证),本案二审开庭时被上诉人却完全否认实施了电子病历。事实上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医院就诊挂号、开药、住院、医保联网结算完全是一卡通完成,这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被上诉人完全可以提供完整的电子版病历资料,被上诉人是否篡改病历资料,只需提供该电子版病历资料便可判断,被上诉人拒绝提供电子病历,其目的是为掩盖其篡改病历事实。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规定,应推定被上诉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

二、被上诉人医疗行为违反诊疗规范,过度用药导致上诉人病情加重,存在明显过错的事实清楚

对应上诉人上诉状事实与理由的内容及证据汇总一览表第5组证据,详细列举了被上诉人违反诊疗规范药物滥用的众多事实及证据,在此不再赘述,根据药品说明书及相关医疗指导规范和医学文献,结合被上诉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用药记录及上诉人对应的临床反映和损害后果的相关病历资料记录可以判断,被上诉人未针对上诉人病情合理用药,在利益驱使下,严重超出药物使用说明书的标准给上诉人过度用药,且在上诉人出现不良反应后未及时停止用药,导致上诉人病情加重。

三、因被上诉人未提供真实鉴定资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一审中,上诉人针对被上诉人提供给鉴定结构用以参考的病历资料真实性提出质疑,被上诉人提供的医疗费用清单中,最终费用总额前后不一致,若被上诉人未曾更改病历,则可将全部电子版病历资料提供给法院,以核实其真实性,但被上诉人在能提供真实病历资料的情况下,拒绝提供真实病历资料,未就上诉人提出的合理怀疑作出解释,导致鉴定无法顺利进行,根据证据规则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因对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应当推定被上诉人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过度用药,导致上诉人病情加重的事实清楚,被上诉人拒绝提供真实病历资料,依法应当推定其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被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判决结果】

1.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重审判决某医院赔偿刘某人民币107049.6元。

【裁判文书】

1.(2018)湘04民终937号。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本案是否存在电子病历、病历资料是否存在伪造或篡改、诊疗行为对损害后果是否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过错等基本事实未予查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2018)湘0406民初1398号。

经发回重审后,法院认为:某医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未实施电子病历制度为由拒不提供电子病历在先,且对病历资料(含护理记录、医嘱)、用药清单中诸多互相矛盾之处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作出合理解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推定其存在过错。被告在对刘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刘某的病情加重及相应的损害后果,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人民107049.6元,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应当由医疗结构负责举证不存在过错,刘某在鉴定过程中对医疗结构提供的鉴定材料提出异议,是因为与刘某提供的资料有不同之处,虽无充分证据证实,为查明事实,应当责令医疗结构提供证据。

【结语和建议】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涉及的医疗活动具有高度专业性,有赖于具有专业知识、经验、技能的专家作出判断,诉讼程序上涉及专业知识较强,在对这类型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保护好患者的权益,实现律师代理全覆盖。患者在遇到这类情况时,应及时向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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