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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某装饰工程公司职工诉某装饰工程公司、某建工集团公司、某房地产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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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原告欧某某与被告秦皇岛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被告上海某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建工公司)、被告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工伤赔偿一案中,欧某某是第一被告装饰公司员工,第二被告上海建工公司作为总包方,承接了第三被告房地产公司为建设单位开发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某某地块工程”,其中铝幕墙安装工程分包给第一被告装饰公司承建。欧某某委托律师代理其诉讼活动。

2015年8月23日,原告欧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因佩戴的安全带突然断裂从高空坠落,致颈、肩、四肢等多处受伤严重,当时已高位截瘫。事故发生后家属多数与用人单位装饰公司负责人沟通,要求及时治疗尽力抢救。该公司履行了前期医疗救治的义务。但欧某某渡过危险期后,用人单位装饰公司开始经常拖延交付医疗费,伤者欧某某经常被医院停药、间断停止治疗。家属无奈只好找到律所求助。承办律师闫疆南在了解相关案情及各责任主体后,在企业登记网上将三家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一一查询,经查询得知发包方、总包方、分包方三家单位均为大型企业,且有两家企业是上市公。在了解了三家公司的基本信息后,经律所案例会议分析,决定采用谈判的方式来解决该起工伤事故纠纷。于是2015年10月9日闫疆南律师第一次前往事故发生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到达事故地与用人单位分包方装饰公司项目负责人见面初谈后,发现装饰公司根本就没有直接承担责任的意思,该负责人表示,工地总包上海建工交有商业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另外该负责人提出,项目总包应交工伤保险,因为总包没有工伤保险,导致事故发生后不能走工伤理赔的程序,是总包造成的,分包装饰不应承担责任。于是闫疆南律师又找到项目总包方上海建工,经与总包方项目经理面谈,总包方提出,项目无论交不交工伤保险,各分项工程都有合同约定,关于一切工伤事故、意外事故,均由各分包方负责,总包是不承担责任的。于是再一次被踢皮球踢回了分包。见原计划协商解决的方案实现不了,闫律师立即调整工作思路转换工作方法。又重新回到分包装饰公司,经与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多次沟通、仔细分析案情,闫律师告知装饰公司负责人,按法律规定此次事故应按项目交纳工伤保险,如果没有按项目交纳工伤保险的,应由项目建设方(发包方)、总包方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希望装饰公司配合伤者欧某某先做工伤认定,待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做出后,我方会将发包方、总包方一并起诉,会让这两家单位与装饰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就不是装饰一家承担责任,对装饰公司来说,是有直接分担了其责任的承担。这个观点一提出,立即得到了该公司负责人的认同,于是经过两个月的谈判,终于取得了初步的成果,2015年12月16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认定欧某某为工伤,2016年1月25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欧某某为因工致残一级,同意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经过先后八次前往天津,终于在2016年农历年前取得了欧某某工伤一案重要的两个法律文件。

解决了起诉的拦路虎,欧某某一家老小如何过年的问题又摆在了闫律师的面前。欧某某一家四口,父母已经五六十岁、上有八十多岁的老奶奶,剩下就是欧某某,自欧某某受伤后,整个家庭收入为零,父母二人在医院陪护无法劳作,老奶奶在老家无人照料,一家四口基本生活费收入都没有。这一现实问题虽然不是代理律师的本职工作,但闫律师看在眼里,急在心里,深知如果不在农历年前解决好这一家四口的基本生活费问题,这一家人年都难过。但是总包、分包闫律师都已经去找过不下二十次,让他们先拿一部分钱让伤者一家好过年,两家单位都是互相推诿,无奈闫律师只好与家属协商策划了一处“好戏”,让家属直接通过理性维权、文明信访的方式去找项目建设方即发包方,因为所有的工程款都由发包方拿出,试图通过借支的方式先拿一部分赔偿款让伤者一家过年,待来年诉讼后,根据最终的判决结果多退少补给相关责任方。经过与家属的充分协商,闫律师要求家属,前往发包方办公场所后,不得影响人家办公,只说理提要求,不得有过激行为和言论,在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之前,就坐在该公司接待处每天按时去“上下班”。家属按照事先的约定,连续到发包方房地产开发公司接待处“报到”了两天,第二天下午终于收到总包上海建工的通知,让家属到总包方去借支20万元先过年,保障过年期间欧某某的医疗费及一家人过年的支出,年后起诉了再一并结算。解决好了这一家人过年的问题,闫律师才在腊月十九日返回湖北,准备自己家人的过年安排。

事发的“于家堡金融起步区某某地块工程”整个项目自2011年开工以来至事故发生一直未缴纳工伤保险,致使原告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闫律师代理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天津滨劳人仲案字(2016)第0420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不服于2016年4月21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被告秦皇岛装饰公司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3385544元;2、被告上海建工公司、被告房地产公司相互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的诉讼费及一切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代理意见】

1、本案事实清楚,原告的工伤认定、工伤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生活类辅助器具评估书等文书的取得程序合法,结果客观公正,三被告应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2、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和具体赔偿数据符合规定,并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3、三被告应当依法对原告的全部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第八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第一、二被告应当与第三被告对原告的赔偿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欧某某、秦皇岛装饰公司均提起了上诉,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做出判决:1、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23016号民事判决;2、上诉人秦皇岛装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诉人欧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8100元、辅助器具配置费24000元、生活护理费253044元、停工留薪期护理费3388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5000元、伤残津贴50608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0元,以上共计1020114元;3、驳回上诉人欧某某其他上诉请求;4、驳回上诉人秦皇岛装饰公司的上诉请求。

【裁判文书】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职工发生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欧某某在渤海装饰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因装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给欧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致使欧某某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上述规定装饰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各方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数额没有异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关于上诉人装饰公司主张上海建工公司、房地产公司未履行以项目为单位单独列项缴纳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应支付欧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节。因装饰公司与欧某某存在劳动关系,装饰公司应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与上海建工公司、房地产公司之间系另一法律关系,对其该主张,当事人可另行解决,本案不予处理。

对于上诉人欧某某主张给付工伤康复费10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0元、交通食宿费20000元、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106600元、停工留薪期护理费126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一节,一审判决论证清楚,证据充分,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案例评析】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职工发生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欧某某在装饰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因装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给欧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致使欧某某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照规定装饰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结语和建议】

在处理类似的工伤案件纠纷中,可以发现为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很多地方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出台相应的保险工作措施及意见,在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是依据“津劳社局发(2007)144号《关于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中相关规定,即:自《意见》下发之日起,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心开工的建设项目,应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为使用的农民工申报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由此,各承包企业为降低本企业的风险应当在承包工程项目时及时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广大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更应当按照各行政区域的规定,在建设项目开工之处为使用的农民工申报并缴纳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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