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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阿某、帕某等八人诉赛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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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16日,阿都某、帕某、佐某、布某、阿艾某、阿合某、海某、艾某等八人诉赛某遗产纠纷一案,经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公开进行审理。阿都某、帕某、佐某、布某、阿艾某、阿合某、海某、艾某等人诉称,已故的加某和热某于1950年登记结婚,1951年至1971年育有卡某、帕某、佐某、布某、阿艾某、阿合某、海某等四儿三女。加某于1999年7月1日已去世,长子卡某于1976年与古某结婚,并于1977年3月8日育有第一原告阿都某,之后父亲卡某与古某于1979年离婚,第一原告阿都某归母亲古某抚养。父亲卡某于1990年初与吾某再婚,并1993年育有被告赛某一女后,购买了克拉玛依朝阳小区24幢26号房屋,因这所房子在一楼加盖了后院并享受着租金。吾某于2015年2月18日,卡某于2015年2月21日先后因病去世。卡某和吾某夫妇去世后,朝阳小区24幢26号房屋由赛某住着并享用着加盖后院的租金,租赁他人当做打馕房来营业。遗留财产的卡某和他兄弟姐妹的母亲热某于2016年8月3日去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吾某的遗产由卡某和赛某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卡某的遗产继承开始后,因卡某的母亲热某之后去世,所以其她的子女帕某、佐某、布某、阿艾某、阿合某、海某等人称之为热某的继承人而继承卡某遗产属于热某的一部分。如遗产房屋分配给被告赛某的情况下,赛某没有能力分给其他继承人继承的部分,那样会使原告们权利受到侵权,第一原告阿都某认为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固定收入,所以要求遗产房屋的所有权如判给第一原告会按照协议房屋价格分配给继承人们应得的部分。


【代理意见】

律师做为赛某的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继承人顺序:

被告赛某的父亲卡某于1992年初与赛某母亲吾某登记结婚,夫妇一起购买了克拉玛依朝阳小区24幢26号房屋,并1993年育有被告赛某一女。赛某父亲卡某与前妻古某于1979年法院判决离婚后,婚后育有一儿原告阿都某由母亲抚养。吾某则在前段婚姻当中育有的原告艾某是在五六个月时被别人寄养,与吾某之间没有发生任何抚养义务,则没有继承权利。 被告赛某的母亲吾某于2015年2月18日,父亲卡某于2015年2月21日前后去世。卡某的母亲于2016年8月3日去世。

卡某和吾某之间留下了克拉玛依区朝阳小区24幢26号遗产房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卡某和赛某为吾某第一顺序继承人,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卡某因分配到自己一半共同财产之外,还能继承妻子吾某的25%遗产,被告赛某则继承母亲吾某的25%遗产。

作为子女的被告赛某,阿都某及卡某母亲热某作为卡某(卡某享有该遗产房屋75%遗产比例)第一顺序继承人,则每人有继承25%的财产比例。第一顺序继承人热某去世后,则她的儿女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来继承25%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财产份额”之规定,被告赛某作为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热某遗产。

所以被告赛某继承父母遗产的50%份额之外,还有权分配热某的遗产。

二、分割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财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仅抚养义务的,分配财产时,应当部分或者少分。”之规定,应予以多分被告赛某遗产。 


【判决结果】

一、遗产克拉玛依区朝阳小区24幢26号的房屋所有权归被告赛某,房屋的遗产部分14万元由赛某继承之外,被告赛某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之内给付原告阿都某60000元,帕某5000元、佐某5000元、布某5000元、阿艾某5000元、阿合某5000元、海某5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阿都某、帕某、佐某、布某、阿艾某、阿合某、海某要求继承遗产有理,予以支持。双方争议的遗产克拉玛依区朝阳小区24幢26号房屋是卡某和吾某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共同财产,按该房屋价值双方协商一致认为23万元,房屋的11.5万元按共同财产的一半归吾某所有,剩余11.5万元归卡某所有,因吾某于2015年2月18日去世,吾某的遗产由她第一顺序继承人丈夫卡某和女儿赛某继承。该遗产房屋的房款归卡某的份额为172500元,赛某继承份额为57500元,继承人吾某之前婚姻中育有的孩子艾某于1980年8月由麦某和阿依某寄养并与亲生父母之前没有发生任何抚养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寄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艾某被寄养后,被认为与亲生父母自动断绝了权利义务,所以艾某不存在继承吾某的遗产。卡某于2015年2月21日去世后,归卡某的172500元由卡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由女儿赛某、以及母亲热某和卡某与前妻育有的儿子阿都某继承,但是卡某的遗产还未分配之前卡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热某于2016年8月3日去世,热某本该继承儿子卡某的遗产部分由热某的子女帕某、佐某、布某、阿艾某、阿合某、海某法定继承的同时,热某因儿子卡某之后去世,按照继承法规定,热某比自己先去世的子女卡某的直系血缘关系的赛某和阿都某对热某的遗产有代位继承权。虽然本案中属于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继承人的生活、经济、工作条件方面有着一定的差距,虽然原告阿都某和被告赛某一样是卡某的儿女,但并不能决定向卡某提供的儿女义务和靠着遗产人生活情况是一样的,阿都某称为卡某是父亲,从阿都某五六岁开始由继父抚养并随继父的姓,遗产人在世时阿都某也没有做过抚养照顾的特别情况,所以分割财产时按照与遗产人共同生活,依靠着遗产人,经济方面有困难的继承人多分配的原则及依据双方情况,认为遗产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告赛某为合理,成为遗产的房款中按共同财产的一半归吾某所有一半57500元由被告赛某继承母亲遗产部分之外,卡某在共同财产中应得的115000元和继承妻子的遗产57500元,共计172500元由卡某的继承人热某,赛某,阿都某分配继承。包括着热某继承的遗产部分由她子女帕某、佐某、布某、阿艾某、阿合某、海某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以及代位继承人赛某和阿都某继承遗产。除此之外,出租的后院最难处理方面可按照原告们放弃意见处理。


【案例评析】

一、 应理清继承顺序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抚养关系的及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之规定,来划分继承人及顺序。本案中,由于吾某最先死亡,由于不存在遗嘱继承的情形,故应当发生法定继承的效果,由其第一顺位人配偶卡某和女儿赛某继承。因其儿子艾某被送养,与其并不具有扶养关系,因此艾某并不是法定继承人。

二、 代位继承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为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财产份额”之规定,本案中,卡某先于其母亲热某死亡,在遗产未分配前,热某死亡,发生代位继承的法律效果。因此,热某本应继承卡某的财产部分,由其子女帕某、佐某、布某、阿艾某、阿合某、海某和孙子女阿都某、赛某代位继承。

三、寄养子女能否继承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规定,本案中被寄养的艾某与吾某并不存在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因此艾某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人分割吾某的财产。

三、 分配遗产时体现应予以照顾的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财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仅抚养义务的,分配财产时,应当部分或者少分。”之规定,本案中,被继承人赛某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并且与卡某生活在一起,应当认定尽了较多的抚养义务,在分配财产时应予以照顾。


【结语和建议】

在金钱充斥的时代里,如何解决金钱与亲人之间的冲突,是选择金钱还是亲情?这是内心充满矛盾的问题,现今社会常出现为了分配微不足道的遗产而毁坏亲人关系的情形。都说老人是家庭的纽带,家有一老,如有一宝。本案中除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外,还带着被继承人对有困难儿女的后顾之忧。因此,给律师带来了一定的挑战性,不仅要理清对被继承人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还要以法律为准绳,帮助弱者争取其一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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