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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某公司造船厂诉县政府行政强拆行政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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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公司是一群怀着产业报国理想的投资人,在家乡福建平潭设立的回报家乡项目公司,即S公司。其建设的造船厂项目,可以填补附近台湾海域船舶维修的空白,促进两岸经济交流。2007年,S公司依法取得平潭国用2007第070001号和第07000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同年,经省政府闽政文(2007)文件批准,依法获得海域使用权证书。2008年,经省政府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确定为省重点项目。

2010年8月18日,某管委会作出闽岚综管2010第1号文件《关于金井作业区泊位工程项目涉及征迁事宜的通知》,明确拟征用造船厂土地使用权及海域使用权,并责令S公司立即停止施工。

2011年5月11日,管委会和某县政府组织公安等强制占用造船厂项目土地和海域,强制毁损造船厂已建工程,造船厂内的树林被违法强制砍伐,造船厂施工设备、原料等相关财产被强制夺走,后被有关人员私下侵吞贱卖。该项目土地和海域被强占至今。

2011年6月17日,管委会针对施工单位中交三航局能否在案涉土地和海域继续施工的请示书面回函,明确此前一切责任由管委会承担,要求施工单位不能停工,并必须继续施工,由此的一切责任由管委会承担。

2011年7月25日,管委会作出《关于金井作业区泊位工程项目涉及征收补偿事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征收造船厂的资产。

2011年11月18日,县人民政府作出岚政(2011)59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某公司S船舶修造厂的决定》,在已经实际强制征收完毕六个月后,再次明确征收造船厂的所有用海、用地和全部设备设施。

强拆后,未获得任何赔偿,众多股东生产生活面临切实困难,债主上门,被迫卖房,全家生活面临威胁。万般无奈,S公司提起系列诉讼。目前,关于该项目引发的拆迁文件、征收行为、强制拆除行为及行政赔偿等相关案件,均已基本经过人民法院审结,均被确认违法或撤销。其中,涉及到强制拆除和行政赔偿的案件,褔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行终字272号生效行政判决判决赔偿公司在建工程损失198787774元,是赔偿额相当高的一起行政赔偿案。

判决后,管委会和县政府在判决书规定的一月内未主动履行判决。该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其仍未履行判决。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未得到应有尊重,沦为一纸空文。

本案中,某公司造船厂委托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才亮、王令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政府征收房屋、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定程序;二是国家赔偿案件中赔偿数额的认定方法。

【代理意见】

某公司造船厂代理律师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构成根本性违法,体现在缺乏事实依据、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三个方面。

(一)涉案拆迁文件均已被撤销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撤销了涉及拆迁的管委会下发的1号、35号文件。

(二)涉案征收文件已被撤销

在原告针对行政征收决定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平潭方面自行撤销了该行政征收行为,后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行政征收行为违法。从法律意义上说,该行政征收行为无效。

(三)涉案平潭港区建设项目已被撤销

在造船厂项目被违法拆除后,平潭方面强行侵占并施工,进行港区建设。针对省交通厅准许平潭港区使用S公司海域进行建设的行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申请行政复议。最终交通部撤销案涉的行政行为。在该宗土地和海域上,再行建设该项目在目前的法律基础上,已不可能。其意义在于,收回土地进行建设的目的已无法实现。

(四)平潭港区建设项目侵占海域使用权情况正被立案查处

经向国家海洋局申请行政复议,最终确定平潭港区建设项目侵占海域使用权情况属B省海洋渔业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应予查处。违法建设的项目,在目前的法律基础上,已不可能。其意义在于,收回土地进行建设的目的已无法实现。

(五)被诉收回决定未制定任何的补偿方案

被诉收回决定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比如告知与听证等,被诉收回决定错误适用旧城改造的相关法律规定,而案涉土地并不存在国务院征收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基础设施落后、危房集中的旧城改造条件,被诉收回决定超越职权,案涉土地系经省政府批准供地及确定为省重点工程,本案被告无权收回。

基于被诉行为系根本性违法,且违法行为已无法补救,故应予以撤销。同时,特别说明,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任一情形,即确认违法的情形,理由在于:

前述一、二、三、四条说明,已经阐述清楚,相应的建设项目已经无法实施,并已经实际停工,且正在接受调查与查处。

相关法院判决和行政复议决定均采用了撤销的方式,而非确认违法。唯一的例外是征收决定判决确认违法,但其前提是行政机关已经自行撤销。

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原告依然依法享有海域使用权。在海域使用权未收回的情况下,也不可能进行合法的港区建设。

所以,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完全不会导致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共同强制拆除原告某公司船舶修造厂在建工程、现场机械设备及原材料等资产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公司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98787774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文书】

褔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行终272号】判决书。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平潭管委会和县政府实施的强制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超越职权,原审判决确认被诉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之规定: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鉴于船舶修造厂建设项目用地规划(企业用地)与2011年11月18日国务院批准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中制定的相关规划(港口经贸区)已经不在适应,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了收回公司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公司客观上无法继续其原定项目的建设,公司的在建工程、相关建筑物等已被拆毁,现场的机械设备、原材料等动产亦被损毁灭失,已无法修复或返还。因此,平潭管委会和县政府依法应对强制拆除行为导致公司的在建工程、机器设备及原材料等资产的损失支付赔偿金。

对此,原审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荣成评估公司,对公司相关资产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并无不当,应予采信,可以作为确定平潭管委会和县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给公司的财产造成损失数额(计人民币198787774元)的依据。上诉人公司对该部分损失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应予以支持,但其提出的其他上诉理由和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上诉人平潭管委会和县政府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为了维权,委托人及其代理律师花去了五年时间,采用了如下方式:

1.针对前期拆迁文件,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发的1号文件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省政府维持了该行政行为,后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过一审、二审等程序,最终法院确认其违法。

2.针对前期拆迁文件,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发的25号文件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省政府维持了该行政行为,后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过一审、二审的程序,最终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该文件系行政机关内部文件,驳回上诉。

3.针对前期拆迁文件,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发的35号文件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省政府维持了该行政行为,后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过一审、二审等程序,最终法院确认其违法。

4.针对施工单位提起的排除妨碍之诉,诉至县人民法院,一审法院驳回起诉,二审福州中院仍认为系行政纠纷,驳回上诉。

5.针对强拆过程中,拘留公司股东父亲郑某某一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败诉、二审再败诉,遂申请再审。再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平潭法院重审,平潭法院重审后,依然败诉。上诉,福州中院判决确认拘留行为违法,并给予国家赔偿。仅此一案,七次审理。

6.针对强拆过程中,拘留公司股东父亲高某某一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败诉、二审再败诉,遂申请再审。再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平潭法院重审,平潭法院重审后,依然败诉。上诉,福州中院判决确认拘留行为违法,并给予国家赔偿。仅此一案,七次审理。

7.针对D县国土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该案仍在审理中。

8.针对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决定一案,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驳回诉请,上诉至福建高院,判决确认征收决定违法。

9.针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后经一审、二审判决,赔偿198787774元。

10.针对省交通厅准许平潭港区使用公司海域进行建设的行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申请行政复议。最终交通部撤销案涉的行政行为。

11.向各级国土部门反映平潭建设单位违法占地、非法采矿,未获有效救济。

12.向海洋管理部门举报建设单位违法填海的情况,经调查基本属实,但属于政府组织,海洋部门不予处理,遂向国家海洋局申请行政复议。

13.向中纪委、各级检察院等部门实名举报原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后任中台办副主任)龚清概(副部级),后其被中纪委双规。


14.办理此案过程中,代理律师草拟法律文书近百份,参加庭审达33次之多。维权之路漫长而艰辛,但最终迎来了正义的曙光!

【结语和建议】

这是一起昂贵的行政赔偿案,也可能是当今最贵的一起行政赔偿案。该案经过《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等的报道,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该案折射出了中国行政征收(拆迁)问题的普遍存在的问题,如征收决定的随意性、强拆的任意性、拒不补偿的傲慢性、维权的艰难性等,表明和暴露了部分公权力的滥用和任性,以及民众维权之路的艰难、艰辛,哪怕是省政府的重点工程也难以幸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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