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贵州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原告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租房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宁。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6月21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铺位用于经营餐饮。被告承租商铺后,于2016年8月25日开业,但被告自开业以来,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缴纳租金及管理费。原告于2017年8月5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但被告不予理睬。原告又于2017年9月11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款项,但被告任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意见】
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5.4.1项(有关租金综合管理费支付方式的约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符合双方签的《租赁合同》第23条(甲方单方解除合同)之约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审理,支持原告如前诉请。
【判决结果】
解除原告与被告2016年6月2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于2016年6月21日与原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立即交换所承租铺位。因被告接收所承租铺位使用后,从2017年2月23日起的租金及2016年8月25日起应交纳的综合管理费至今未支付给原告,原告的该诉请符合双方所签合同关于“被告逾期不支付履约保证金、租金、综合管理费或其他应由被告支付的任何一项费用超过30日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的约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缴纳2017年11月20日前的租金366442.16元、管理费333714.11元、违约金117399.24元、违约补交减免费234798.48元的主张。因双方所签合同对此已进行了约定,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以所欠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三支付滞纳金46760.17元的主张。因被告辩称滞纳金系行政权力部门的强执行处罚方式,企业及个人无权约定,故原告没有资格权利收取,而原告对被告的该辩解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合同是确立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某公司与某人自愿签订租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某公司主要负有提供约定的义务,某人则主要负有支付相应租赁费的义务。实际履行中,某公司提供了租赁供某人使用。
【结语和建议】
1、租金支付纠纷
这是房地产租赁中最为常见的纠纷。出现租金支付纠纷后大致会出现三种处理方法:
(1)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时付清租金,要么房东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赁合同的其他方面。
(2)比前一种情况更进一步,在解决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时,租赁双方还就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一并解决,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3)解除租赁合同。这主要是租赁双方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或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起诉从而终止租赁关系。
2、损害赔偿纠纷
房地产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房屋损坏赔偿、人身或财物损害赔偿、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权益赔偿等。
3、其他方面的纠纷
房地产租赁除前述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纠纷外,还有诸如房地产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转租纠纷、变更房屋用途纠纷以及租赁合同未经登记致使承租人不能对抗第三人的纠纷等。
避免房地产租赁纠纷,关键在于把握好租赁关系中的每个环节。大量有关这方面的案例表明,聘请专业律师参与房地产租赁谈判、合同签订,在避免损失方面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