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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遗产继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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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与万老于1987年领取结婚证,双方系再婚。万老与前妻共育子女八人,系被告万一、万二、万三、万四、万五、万六、万七、万八。其中万七于2010年死亡,留有一子刘某;万八于2011年死亡,留有子女王一和王二。2012年4月,被继承人万老在新疆某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订立遗嘱,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位于哈密市某区某路的房屋属于万老个人的部分留给原告张某继承。

2012年5月,被继承人万老去世,原告张某依据被继承人万老生前订立的遗嘱要求继承上述房产,但与其余继承人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张某于2016年4月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据被继承人万老生前订立的遗嘱,判令涉案房产由原告张某继承。

【代理意见】

一、依据律师代理规范,律师不能私自代理收费,必须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收取费用,但在本次庭审中见证人及其律师事务所并未出示相关委托代理协议证明。

二、依据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由两上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这个规定明确了见证人代书、见证签名明确了必须在现场连贯完成,不能中断,否则就有失代书见证的真实性。我方认为,见证人如果不在现场代书遗嘱,中断对立遗嘱人签名前时间状态下是否自愿、是否受过胁迫等的现场观察,就难对立遗嘱人自愿签署遗嘱。这一问题关系本案争议遗嘱主文形成过程是否由万老真实自愿委托见证人完成、遗嘱主文是否属于万老真实意思表示的核心问题。见证人在庭审中的回答充分表明,其代书遗嘱并非在万老家中现场连续完成,据此足以否定其代书并见证遗嘱的合法有效性。

三、《律师见证遗嘱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见证遗嘱的必备条件和应当录音录像的情形。本案中双方当时没有签订委托见证合同,没有作谈话笔录,没有对财产进行详细核实,对其陈述立遗嘱时只和万老本人谈话,并没有任何证据对此证明,且没有进行录音录像,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证明立遗嘱是老人真实意思表示。

四、对见证遗嘱的效力不予以认定,则原、被告同为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但考虑原告张某与被继承人万老一起生活时间较长,对被继承人万老照顾较多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故原告张某对于继承的遗产可比照被告多分。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对律师见证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定,判定涉案房屋归原告张某所有,原告张某向九被告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裁判文书】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涉案的律师见证遗嘱效力如何;二是遗产继承如何分割。

就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律师见证遗嘱规则》第九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案见证人某律师没有在见证遗嘱时对被继承人制作谈话笔录,在被继承人年老体弱情形下也没有对被继承人的谈话进行录音或录像,故原告张某向法院提供的律师公证遗嘱形式严重缺失,不能证明遗嘱内容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对该律师见证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定。律师作为代书人打印形成的遗嘱在形式上也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代书遗嘱。综上,原告提供的遗嘱无论是律师见证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均没有效力,本案涉案房屋中属于遗产的部分应按照法定继承在继承人中继承分割。

就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系万老与原告张某在生前共同购买,该房屋为万老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万老于2012年去世,在万老去世后该房屋的一半份额由张某所有,另一半份额应由原告张某及被告九人共同继承。根据房屋的现状、原、被告享有的份额,本院确定本案涉案房屋归原告张某所有,原告张某分别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被告刘某、王一、王二作为代位继承人,应继承其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原、被告同为法定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但考虑原告张某与被继承人万老一起生活时间较长,对被继承人万老照顾较多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故原告张某对于继承的遗产可比照被告多分。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因见证遗嘱形式严重缺失,故对律师见证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定,判定涉案房屋归原告张某所有,原告张某向九被告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案例评析】

本案中,律师依据律师代理规范,对见证遗嘱的见证人提出质疑。依据《继承法》第17条规定,对被告提出的代书遗嘱提出其代书遗嘱并非在万老家中现场连续完成,据此足以否定其代书并见证遗嘱的合法有效性。同时,又依据《律师见证遗嘱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证明立遗嘱是老人真实意思表示从而确认遗嘱无效,但考虑原告张某与被继承人万老一起生活时间较长,对被继承人万老照顾较多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原告张某对于继承的遗产可以比照被告多分。

【结语和建议】

本案涵盖了律师见证遗嘱的程序问题。在《律师见证遗嘱规则》明文规定的情形下,见证遗嘱应按规定的相应程序完成,否则容易导致见证遗嘱形式缺失从而致使见证遗嘱效力存在瑕疵。

建议律师在作见证遗嘱时一定要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将见证的风险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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