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委托为王某交通肇事辩护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系某公安局刑警二中队中队长。2010年12月12日,王某驾驶新O1234车辆去基层派出所办理案件后,偶遇好友刘某,二人用餐期间共同饮酒一瓶。刘某将王某送至宾馆后返家。王某在刘某离开后驾车离开。在返回途中,发生车祸。王某及时报警,并通知所在公安局的领导。车祸造成两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
2010年12月15日,交警大队向王某送达两份鉴定结论:一份是王某车速的鉴定,认定王某在行车时时速为88公里每小时,系超速驾驶;另一份是王某当时血液里酒精含量的测试,认定王某210mg/100ml属醉酒驾驶。同日,交警队向王某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1.当事人王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微型小车驾驶人无事故责任。3.微型小车乘坐人无事故责任。王某未提出复核申请。
2011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向王某送达了刑事拘留通知书,12月30日向王某送达了逮捕通知书。鉴于王某正在医院住院治疗,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2011年1月,王某所在公安机关以王某违反公安部有关规定,对王某作出辞退决定。2011年2月,检察院以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同时附带民事诉讼的三原告向检察院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要求王某所在公安局和王某赔偿三位原告经济损失合计93万余元。
【代理意见】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1.如何使被害人家属理智的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2.被害人家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数额如何落实;3.法院是否可以采取宽严相济的原则在被告人赔偿完被害人民事部分损失后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第一个问题处理不好,将会导致本案被害人家属心理上的创伤永远也无法得到弥补。因此,辩护人建议王某家人积极赔偿、以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王某家人变卖了房产,多次去被害人家里进行调解,王某所在公安机关领导也多次去被害人家中慰问了解被害人家中的困难,并承诺一定给被害人最大限度的赔偿。法院在刑事案件开庭之前,也做了两次庭外民事调解工作。在此期间也给被告人王某家属,及被害人家属宣讲相关法律知识,被告人的辩护人、原告的代理人双方经过互相沟通,各自给当事人解读法律。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之下,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和公安机关一次性支付三位被害人各项损失合计96万余元,开庭前已支付80万,余下16万元在原告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达成谅解书后付清。后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民事部分撤诉申请书及谅解书,被告当庭支付了剩余价款。
最后,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是否能采取宽严相济的原则对被告人从轻处理。足额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以及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是法律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事发后,被告人王某积极报警,原地等候,归案后也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愿认罪,应属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且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在开庭审理前已全部赔偿完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明知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还违反规定致使两人死亡的行为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守候在事故发生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在开庭审理前已全部赔偿完受害人的损失,并已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虽然只是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但从本案中折射出了司法系统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贯彻落实。本案中法院在刑事诉讼开庭审理过程中曾经三次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民事部分的调解,不但有利于化解民事矛盾纠纷,还使老百姓真正体现了司法机关执法为民的服务性质。如果法院不组织当事人各方进行调解,虽可减少司法成本,但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各方难以达成协议。本案中司法机关处理该案件围绕着法律至上的原则,同时体现了以人为本、服务大局的理念。
【结语和建议】
2011年5月1日新刑法修正案已规定醉酒驾驶车辆的可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法律的出台使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人数明显下降,但依然有不少人知法犯法,因此守法需要每个公民来共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