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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宣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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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了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宣传,使学生、教师、家长明确未成年人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进一步促进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2017年9月,泾源县司法局(普法办)联合泾源县教育体育和文化广电局在全县中小学以“学习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 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为主题,以法制副校长为主体,邀请了公安局、法院、检察院、法律事务所等部门法律骨干走进校园,举办多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宣讲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重点宣传内容】

1.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否则,学校将承担法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2.不得加重学习负担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他们的学习负担。

3.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   “笨死了”、“都笨成这样了你还活着干吗”,6月1日起,如果老师再这样骂学生,将是一种违法行为。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是许多孩子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针对这一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4.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如果校园内见到老师抽烟的话,从6月1日起,学生可以理直气壮地制止。《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如果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6.父母外出要委托“代家长”   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7.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例:2007年1月,在商报和心理专家举办的“问题少年”见面会上,15岁的女孩小雪,很长时间不和爸爸说话,在心理咨询师的引导下,孩子才说出来是因为爸爸偷看了她的日记。

父母再偷看孩子的日记,不仅是伤害感情了,还要受到批评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任何人不得不经未成年人同意,察看他们的日记、信件等。 8.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9.孩子丢了,谁应承担责任呢?

例:2007年3月26日,8岁的商丘民权男孩刘明恩,在郑州看病期间,与相依为命的80岁奶奶走散。孩子被紫荆山公园派出所的民警捡到后,送到了救助站。谁知孩子却从救助站溜走了,找不到了。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流浪儿童,监护单位应承担临时监护职责,再走丢小孩监护单位要担责。

【活动特点和效果】

关爱未成年人成长,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德智体全面发展,是全社会的责任。这次活动得到各方面的重视,落实到位,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是普法责任落实到位。此次活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的要求,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活动的组织落实,派员参与其中,形成了齐抓共管的普法工作局面,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二是宣传质效明显提升。在开展宣讲活动之前,司法局、教育局组织开展了全县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培训,安排律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解读,提高宣讲人的宣讲能力和水平,增强了宣讲效果。

二是营造出良好的法治氛围。宣讲活动中,各学校丰富宣传形式,充分发挥学生的创造性,通过办墙报、班级小报、板报、校园广播等多种形式,强化宣传,有些学校还邀请家长在宣讲会上发言,提高了思想认识,扩大了宣传覆盖面,营造出了浓厚的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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