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开展2019年“三官八员一律”百场法治讲座进校园活动
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了让广大师生了解民法、掌握民法,培养师生“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律意识,9月18日,通州区司法局、北京市法学会、通州区法学会联合在通州区第二中学报告厅开展2019年北京市法学会法治文化基层行暨通州区“三官八员一律”百场法治讲座进校园活动。
活动采取了“三步走”的形式来展开,一是在讲座开始前举行简短的赠书仪式,由出席活动的领导为学生代表赠送成套法律书籍,并对同学们提出期许;二是特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法学博士邓丽为同学们带来题为“法律与少年”的法治专题讲座,讲解了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的作用、法律的基本原则、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公民的权利等内容;三是讲座结束后,为实现法律知识的再延伸、深化法治宣传效果,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为同学们送上反家暴、金融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主题法律手册和宣传材料。
【重点宣传内容】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什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结合学理解释,可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1.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2.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
3.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是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4.诚信原则
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它和公平原则一样,既是法律原则,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它要求全部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
5.公序良俗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慨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这项原则还有一种含义,凡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6.绿色原则
《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这是民法总则新确定的一项法律原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
(三)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关系着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了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基本都是以年龄作为划分的。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四)民事权利的划分
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都为绝对权。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
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活动特点和效果】
有趣:寓教于乐,知行合一。讲座一改枯燥、乏味的授课方式,以“法律是什么”“法律告诉我们什么”“法律给予我们什么”“如何做一个法律人”四个问题贯穿始终进行讲解,还融入大量的诗歌、图片、名人名言、经典案例,增加了师生互动环节,创造出快乐、有趣、生动、民主的课堂氛围,让同学们将法律知识和法律精神深深地印刻在脑海里,进而以法律精神指导日常行为,做到知行合一。
有料: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一是形式多样,活动从赠书仪式、法治课堂、普法宣传三个步骤依次展开,切实紧抓同学们的法律需求,由浅到深、由易到难进行法律普及,通过发放宣传材料、鼓励日常学习实现法律向同学们生活的延伸;二是内容丰富,讲座以“法律与少年”为宣讲主题,不仅详细讲解了法律体系、法律作用、法律原则等基础知识,而且还对理性人、经济人等进行了深度阐述,教导同学们要以法律思维看问题,做知法、守法、用法的好少年!
有用:覆盖全区,深度普法。此次活动是通州区百场法治讲座进校园第二中学专场,按照通州区2019年“三官八员一律”百场法治讲座进校园暨“青春船长 法治起航”活动安排,我们还将组织公检法司、区教委等十余家单位,在今年年底前深入到25所中学、35所小学、26所幼儿园开展162场法治讲座,范围辐射到通州全区,为广大学生进行深度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