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妇联开展《反家庭暴力法》专题巡回宣讲及设点咨询活动
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进一步加大《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妇女和家庭成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3月—11月,茂名市妇联、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茂名站)开展的《反家庭暴力法》专题巡回宣讲分别走进茂南、电白、高州、化州等地的村(社区)宣传,共开展了12场。
活动邀请了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林银汝律师作为主讲。林律师结合典型案例,对《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要点进行解读,详细讲解了家庭暴力的认定、取证、预防及受害人的救助等问题,帮助妇女群众理解什么是家庭暴力,遇到家庭暴力怎么处理,如何预防家庭暴力,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讲座结束后,设点咨询及派发宣传相关资料。
【重点宣传内容】
1.什么是家庭暴力?
答: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2.我国第一部反家暴法什么时候开始正式实施?
答: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以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刑事司法保护。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该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3.家暴主要有哪些类型?
答:(1)人格障碍占家庭暴力的1/4,其中以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和冲动型人格障碍居多。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从儿童时期就有暴力行为记录,这类病人不仅是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而且是社会暴力的制造者。他们不仅经常殴打妻子或孩子,还威胁配偶不得离婚。冲动型人格障碍常这就是家庭暴力为一些琐碎小事大发雷霆,进而出现暴力行为。而他们的配偶一旦提出离婚即痛哭流涕或者以死相要挟。
(2)情感障碍中的躁狂症病人通常无暴力行为,只是在病情严重发作时有暴力倾向,但易较快消失。抑郁症患者的暴力行为后果较为严重,多可发生凶杀或自杀现象。
(3)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幻觉、妄想的支配下,可出现严重的暴力行为和自残行为。他们有时把自己的配偶当成魑魅魍魉进行殴打,常常把亲人打的鼻青眼肿、头破血流甚至残废。
(4)更年期精神病以女性居多,暴力行为也常见于女性。嫉妒妄想是更年期精神病的主要症状。她们因无中生有地怀疑丈夫另有新欢而不断地辱骂和殴打自己的忠实伴侣。
(5)经前期综合症是引起家庭暴力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有经前期综合征的妇女几乎每月都会挑起家庭争端,所谓小吵天天有,大打月月有就是指这类家庭。
4.遭遇家暴,我们可用哪些法律法规保护自己、保障自己的权益?
答:主要有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第十九:加强对妇女、儿童人身权益的保护,依法审判家庭暴力引起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家庭暴力引起的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犯罪的打击惩处力度。要及时受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在审理涉及婚姻家庭、赡养、继承、抚养、扶养、收养等民事案件时,对家庭暴力的受侵害方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充分予以保护和照顾。
【活动特点和效果】
1.妇女群众思想认识有转变。家庭暴力是常见的日常生活行为,不管是男方施暴还是女方施暴,许多人认为,家暴家暴,关上家门就是自家的事,旁人一概管不了,这就导致许多被施暴人默默地承受,想着忍一忍就过去了,或者面子不好看不敢说。这次宣传活动让妇女群众清楚地意识到,家暴并不是关上门就是自家事,不用再默默承受伤害,应该选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安全,保障自己的权益。
2.掌握了实用知识。通过现场对妇女群众上课、面对面咨询交流并进行解答,使得妇女群众掌握了法律知识,大大地提升了自身法律意识。当有人无视道德约束的时候,法律出来干预,有效防止严重后果的发生,保障了人们的自身权益,如果家暴发生,大家都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使施暴者不敢放肆,那么就可以冷静下来思考矛盾如何解决,而不是使用暴力,使得矛盾并没有解决,反而越积越深,甚至产生严重的人身伤害。
3.宣传面广。深入基层村委会及社区,面向妇女群众及家庭,以宣讲、设点咨询、派发宣传资料等形式,普及面广、受惠群众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