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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司法局、法宣办举办《民法总则》全民宣传“五个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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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2017年6月——10月普陀区司法局、普陀区法宣办运用各种载体、采取多种形式连续举办《民法总则》全民宣传“五个一”活动。一是举办一个启动仪式、二是打造一个文化阵地、三是开展一场展板巡展、四是组织一次主题培训、五是发布一期专题微信。活动期间,数百名群众收到《民法总则》书籍,数万名居民参观学习展板,东方法治网、上海普陀、“法星在线”等平台对活动进行了相继报导。

【重点宣传内容】

1、民法总则和民法典、民法通则的关系?

《民法总则》即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各分编。各分编在总则编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具体可操作的规定。《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编纂民法典各个分编,拟于2020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在我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民法通则既规定了一些民法的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也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等具体内容,可以说是一部“小民法典”。《民法总则》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也做了一定的补充、完善和发展。

所以说,《民法通则》暂不废止,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2、胎儿有没有继承权?

《民法总则》规定,设计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本条是民法通则基础上新增加的一条规定,也是在本法起草、审议过程中关注、讨论比较多的一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胎儿作为继承人之一可以参加遗产分割,而不仅仅是现行继承法第28条规定的“保留继承份额”的问题,因其尚未出生,其父母可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进行继承行为。涉及接受赠与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可以接受赠与,胎儿作为受赠人的赠与合同效力不因胎儿的身份受到影响。若胎儿娩出时时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溯及消灭,视为自始不存在。所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受领的给付,应按不当得利之规定予以返还。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标准下降了?

限制行为能力人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它是自然人部分独立地,或者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设定目的在于对限制行为能力的保护优于交易安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未成年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为十周岁,该年龄下限是基于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文化的现状,是符合当事人的社会实际状况的。然后,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经济、社会等产生了巨大变卦,人们生活水平得到较大提高,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发育进程加快。现在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与立法初期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国青少年的成熟年龄普遍提高,认知能力也有所提高。由此,下调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至八周岁。适当降低,是对未成年人一定程度的自主决定的尊重,符合其发展特点,更好的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和合法权益。

4、普通诉讼时效变长了,由原来的两年变为三年?

《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条是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及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发生着新变化,各类经济主体,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现实情况。司法实践中,一方面,还存在着权利人法律意识淡薄,未在诉讼时效期间起诉而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强力保护,或者害怕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匆忙起诉导致败诉,导致权利人利益受到损害。另一方面,义务人违背诚信利用诉讼时效制度逃避债务,不利于建诚信社会。司法实践活动中普遍反映,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对民事主体的要求更加严苛,不利于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以权衡社会利益,有必要适当延长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一些专家、学者也提出应延长两年诉讼时效期间的建议。与世界各国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相比,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也较短。为了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平衡权利人和义务人的利益关系,构建诚信社会,并兼顾与其他民事法律对诉讼时效规定的有机衔接,本条规定了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为三年。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形式多样化,充分营造《民法总则》的宣传氛围。通过举办启动仪式、开展展板巡展、邀请名律师开设讲座等形式,极大调动了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启动仪式上,区委和市法宣办领导亮启动球,发出了《关于全面学习宣传<民法总则>的倡议书》,并对参会群众赠送《民法总则》等法律书籍,得到了广大群众的积极响应,纷纷开始关注这部新法的出台。

二是对象普遍化,扩大了《民法总则》的知晓率。设计制作“《民法总则》全民宣传”系列展板,以图文并茂的形式,深度解读《民法总则》的基本概念和修改亮点,并将公民从出生至死亡的一生与《民法总则》进行关联阐述。组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联络员在机关学法,邀请名律师作《<民法总则>影响面面观》讲座,送法入机关、入社区,无论是机关干部还是社区群众均从中受益。

三是载体创新化,叠加普法宣传的效果。打造一个文化阵地,打造位于人流密集的7号线新村路站“同心法苑”法治宣传长廊,以灯箱海报的形式展示了《民法总则》九大亮点。运用新媒体,在微信公众号“法星在线”上编发一期“图解丨《民法总则》面面观”原创信息,同时,契合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实施,开展“看动画、学新法、维权益”的线上有奖答题活动,吸引上千名网友积极参加。通过线上线下双管齐下进行《民法总则》的宣传,进一步扩大了法宣覆盖面,巩固了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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