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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茂名市开展“民生与法治”送法进乡村活动助力法治乡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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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2022年11月29日,由茂名市委依法治市办、市普法办、市司法局主办,茂南区委依法治区办、区普法办、区司法局和市广播电视台联合承办,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茂南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五单位联合参与,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助力法治乡村建设”为主题的茂名“民生与法治”普法宣传送法进乡村活动在羊角镇上庵村委会黑泥塘自然村文化广场举办。活动现场设置了互动区、咨询区和展示区。互动区由5名参与单位嘉宾及1名律师嘉宾,通过以案说法、有奖问答、群众提问三个环节与群众形成互动,侧重于对案例进行法理说法。咨询区由参与单位业务骨干、专业律师在现场解答群众对参与单位相关业务及法律疑难的咨询,并向村民群众派发相关法律及业务宣传资料。在展示区,将各参与单位最新、最重要、群众最关注的法律法规、业务受理流程内容制作成22块宣传展板在活动现场展示宣传。

【重点宣传内容】

案例一:陈某在明知手机卡、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出售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将其名下的一张建设银行卡以及该银行卡的交易密码、手机银行的登录密码一并租借他人使用,陈某从中获得报酬2000元,结果其银行卡被他人用作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涉案金额30万余元。

【点评】为了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国家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案例中陈某行为就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体现了国家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力度继续加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提高警惕,坚决抵制出租、出借、出售“两卡”的行为。

案例二:李某1997年依法取得规划手续并获批一处宅基地,后建设了房屋。其子李四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县城单位工作,并落户该县城。2005年,李某夫妻相继去世,房屋还完整存在,现其子李四申请办理继承该房屋的不动产登记。

【点评】2020年自然资源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此答复引起了广泛关注与讨论,部分网友认为现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城镇户籍子女无条件继承了。但是此种理解过于片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并不完全等同于其他财产类型的继承,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合法继承并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由此可见,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土地原则只可以安排本集体成员使用。但自然资源部在答复中亦明确说明:“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同时也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因此,在上面提到的案例中,李四的父亲已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虽李四不能单独就宅基地办理继承,而李某的宅基地上仍有完整的房屋,故李四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该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案例三:2020年4月19日下午,茂名市茂南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鸡公河茂南区羊角镇某村委会河段的一无《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场进行查处。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取证时,发现河道中有一个浮台,浮台上安装有采砂设备,有一艘装载河砂的铁壳船,河岸上堆有非法开采的河砂。

【点评】河砂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获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开采河砂属于违法采砂行为。经勘验现场河道中有采砂设备,河岸边有开采堆积的河砂408m3。当事人林某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开采河砂涉嫌违反了《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2020年5月2日,茂南区水务局对当事人林某非法开采河砂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过调查取证,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茂南区水务局局于2020年6月3日依法对当事人林某发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2021年6月20日,汕湛高速金塘出口有一车生猪不能提供检疫合格证明。经依法调查,当事人古某运输生猪92头,未经生猪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经茂南区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后对当事人古某罚款人民币19678元。

【点评】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输畜禽是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管理的重要措施。当事人古某运输未经检疫生猪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进行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的规定,该批生猪经官方兽医检查健康无疫病,具备补检条件,经补检合格发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案例五: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在我区开设了恒温游泳池,2022年7月中旬,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员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救生员李某菲、李某伟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上岗从事救生员工作;7月下旬,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负责人提交了李某菲、李某伟新办理的《广东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茂南区卫生健康局于8月中旬对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包括游泳场所在内的公共场所需办理《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本案中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李某菲、李某伟从事救生员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茂南区卫生健康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活动特点和效果】

本活动为直播形式,村民群众现场参与,网民可通过市广播电视台的“龙眼直播”公众号实时观看活动,也可以在活动后通过“龙眼直播”公众号及茂名公共频道观看活动录播。活动聚集“民生与法治”,形式多样,有案例分析、有奖问答、群众提问、法律咨询、参观展板等多种普法形式,嘉宾人员业务精通、专业性强,宣传内容丰富实用,与群众生活贴近,是集专业性、实用性、趣味性于一体,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普法宣传活动,该活动的举办,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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