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师阿拉尔市七团开展流动人口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流动人口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师市社会稳定、维护民族团结,为师市履行维稳戍边特殊使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治久安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2017年8月20—10月20日,第一师阿拉尔市七团集中开展流动人口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加强流动人口法治宣传教育法工作,实现以下目标:一是提高流动人口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增强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依法表达诉求的能力。二是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切实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非法宗教行为发生。
【重点宣传内容】
1.学习宣传《宪法》知识
《宪法》区别于一般法律最显著的特征是什么?
我国的宪法是我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基础,是凝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一致、一心一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根本法和最高法,是宪法区别于一般法律的两个最显著特征。
所谓“根本法”,是就宪法内容上讲的,是指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解决的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带有战略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而一般法律是规定某方面的制度和任务的,解决的是某个领域的问题。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也是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中国人民从近代一百多年来的奋斗历史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实践中得出的最宝贵的经验。
所谓“最高法”,是就宪法效力上讲的,是指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和法律都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但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其效力高于其他所有法律规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他法律规范与宪法相抵触,一律无效。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已经成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2.宣传《反恐怖主义法》知识
《反恐怖主义法》的作用和意义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2015年12月27日发布,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当前中国特别是新疆的暴力恐怖事件呈多发频发态势,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中国是法制国家。制定反恐怖主义法是完善国家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也是依法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国际责任,是十分必要的。
3.宣传《劳动合同法》知识
劳动合同应当写明哪些条款?用人单位有哪些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知识
对无照驾驶的行为怎么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5.宣传《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知识
哪些言论和行为属于极端化,应当予以禁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是新疆首部去极端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也是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的一项重要立法。《条例》将去极端化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和日常化管理轨道,为深入推进去极端化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全文共七章五十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第九条受极端主义影响,下列言论和行为属于极端化,予以禁止:(一)宣扬、散布极端化思想的;(二)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三)干涉他人婚丧嫁娶、遗产继承等活动的;(四)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生活,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五)干预文化娱乐活动,排斥、拒绝广播、电视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六)泛化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扩大到清真食品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预他人世俗生活的;(七)自己或强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的;(八)以非正常蓄须、起名渲染宗教狂热的;(九)不履行法律手续以宗教方式结婚或者离婚的;(十)不允许子女接受国民教育,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十一)恐吓、诱导他人抵制享受国家政策,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污损人民币的;(十二)故意损毁、破坏公私财物的;(十三)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制作、下载、存储、复制、查阅、摘抄、持有含极端化内容的文章、出版物、音视频的;(十四)蓄意干涉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十五)其他极端化言论和行为。
此外,还将《刑法》《国家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反家庭暴力法》《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等作为重点法治宣传内容。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把法治宣传教育与重点需求相结合。面临团场“三秋”农忙时期,外来流动人口数量庞大。在宣传教育中,针对流动务工群体重点宣传维护国家安全稳定、民族团结和宗教事务法律法规,增强其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民族团结意识和法治意识;对从事个体经营管理活动的流动人口群体重点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增强其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对从事食品生产或销售的商贩重点宣传有关食品安全和市容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对随父母异地就学的流动人口子女要重点宣传宪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分类宣传,使流动人口法治宣传教育全覆盖,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是把法治宣传教育与服务管理、法治实践相结合。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各科室、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和登记办证等服务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通过开展专题法治培训、发放法治宣传资料、播放法律服务信息、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提供法律援助等多种形式,拓宽法治宣传教育渠道,加强流动人口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其依法签订拾花协议、依法维权、依法表达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