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城区开展“播洒法治阳光,共筑平安校园”主题宣传活动
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进一步增强青少年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构建平安和谐校园。在新学期开学之际,衡水市桃城区司法局、教育局与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结对,广泛深入辖区中小学校,采取“开学第一课”和法治大讲堂等形式,大力开展“法律进校园”普法宣传巡讲活动。邀请具有多年基层工作经验的人民警察,结合工作经历和实战经验采取以案释法的方式将抽象的法律条文与社会现实相联系,针对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为同学们深入浅出地讲解法律知识,收到较好效果。
【重点宣传内容】
一、常见的校园暴力犯罪行为
校园暴力犯罪是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主要表现的犯罪,有时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它的犯罪主体一般是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其他犯罪主体。常见的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主要包括: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重伤罪、侮辱罪、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等。常见的侵犯财产犯罪主要包括: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
二、我国有关校园暴力的特殊规定
(一)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刑法》第17条第一、二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年龄上划分负刑事责任的阶段,既能警示有暴力倾向的在校学生,一旦达到一定辨别是非的能力就要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同时也照顾到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
(二)关于未年人的刑罚问题。《刑法》第17条第三、四款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从轻的规定,体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三、未成年学生如何寻求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原则被贯彻到司法工作的各个环节。
(一)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保护规定
1.司法机关设立专门机关或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
2.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应尊重其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
3.严禁虐待被监管的未成年人;
4.分别看管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服刑的未成年人。
(二)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保护规定
1.法庭审理不公开的原则;
2.对未成年人案件的资料保护的原则;
3.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活动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频发,不少校园暴力事件性质恶劣、影响极大,引发全社会广泛关注。衡水市桃城区司法局针对校园暴力现象亟待整治的现状,认真履行普法责任,积极与学校联系沟通,结合学生年龄、心理特点和需求,与讲师团成员一道不断修改完善讲稿,通过身边的鲜活案例和精彩的剖析,引导未成年人崇尚法律,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进一步提高学生对校园暴力的认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活动覆盖面广,持续时间长
此次活动历时一个月,活动期间,讲师团成员先后深入到滏阳小学、人民路小学、第七中学等多所学校进行宣讲,听课师生达5000余人,发放法治图书2000册。鲜活的事例,生动的讲解,深入浅出的宣讲方式,受到广大师生的热烈欢迎,大家纷纷表示,要积极学法、知法、遵法、守法,增强法治观念,自觉抵制不良诱惑,杜绝校园暴力,营造蓬勃向上的学风校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