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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塘司法所举办农村土地承包法学习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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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认真学习宣传法律知识,促进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法治舆论环境,2017年6月19日,港南区司法局八塘司法所在八塘山泉村举办农村土地承包法学习宣传活动。活动主题是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宣传活动围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内涵与群众进行交流,并对群众关心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进行解疑释惑。

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当日,律师对群众咨询的土地承包问题做了一一解答,群众听后心中底气十足,对规划发展家庭经济有了很大的盼头。宣传活动受益群众达4370人。

【重点宣传内容】

(一)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条规定,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二)哪些人可以作为发包主体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三)哪些人可以作为承包主体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四)发包方有哪些权利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规定,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发包方有哪些义务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4条规定,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定,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农村妇女是否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针对性强。针对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法律宣传人员与群众面对面展开交流并进行一一解答。在活动的问答互动环节中,群众不仅了解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亮点,还为他们日常生活中的疑问和难题找到了答案,他们纷纷表示今后要共同融入尊法学法用法守法的群体中。

二是深入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通过活动,广大群众进一步加强了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质和主要内容的理解,增强了发展经济生产的决心。

三是有力推动了“七五”普法工作实践。通过与群众面对面探讨和交流,使广大群众更容易理解与接受法治知识;产生了普法宣传的集群效应,提升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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