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赣州某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案看依规诊疗的重要性
案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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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报送单位】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3日,章贡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对某诊所依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助理医师刘某未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独自给患者钟某、管某看病。监督员对刘某单独诊疗行为拍照取证,并在该诊所药房内提取刘某给患者开具的两张处方。
【调查与处理】
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诊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刘某取得助理医师资格证和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按《执业医师法》规定,助理执业医师必须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从事诊疗活动,不得独立从事诊疗行为。刘某独自行医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那为什么执业医师没有指导刘某执业?是不是诊所没有配备执业医师呢?经了解,原来该诊所有一名执业医师,即刘某的父亲,同时也是该诊所的负责人,完全可以承担指导刘某从事诊疗活动,但由于父亲年龄过大,偶尔来诊所,大部分时间是让刘某单独在诊所进行诊疗活动。刘某也承认是这个情况,并对单独给患者钟某、管某进行诊疗活动并开具处方的事实供认不讳。
另外,在2016年该诊所也因刘某单独进行诊疗活动受到过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该诊所两次进行使用助理医师独立执业的情况,屡教不改,对该诊所予以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该诊所进行依法执业约谈,实施约谈告诫,宣传卫生法律法规,说明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同时,对该诊所下达监督意见书责令该诊所立即停止刘某独立执业活动,要求该诊所在期限内进行整改,至少再配备一名执业医师,并提交整改报告和签署依法执业承诺书。
助理医师刘某两次单独执业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对刘某个人进行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认真执行《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没有执业医师的指导,不得独立给病人看病。
【法律分析】
1.该诊所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本案以诊所和助理执业医师刘某分别为违法主体,主体认定正确。对两个违法行为主体分别予以处罚,是本案的亮点。
2.本案的证据充分,证据相互印证。执法人员提取了有刘某签字的处方两张,并对刘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刘某也承认独自给患者开展诊疗活动并开具处方。同时,执法人员对患者询问,印证了刘某独自诊疗行为。
3.法律适用。
(1)该诊所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刘某独立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和《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及《江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任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标准是处以三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该诊所存在屡教不改的情形,决定对该诊所处以人民币叁仟元整的罚款。
(2)刘某作为执业助理医师本应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诊疗活动,单独执业的行为,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对刘某进行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章贡区某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案不仅对该诊所进行了行政处罚,而且对该医生刘某也作出行政处罚,并对该诊所负责人和医生刘某进行依法执业约谈告诫及法律知识教育。分别对两个违法行为主体进行行政处罚,突破以往医疗机构执法的惯性思维,认为对医疗机构处罚就完事了,执法人员还对违反《执业医师法》的个人进行行政处罚。这不仅告诫医疗机构要依法执业,规范管理,维护医疗秩序,也要求医护人员加强自律,警醒医护人员不能违法执业。
此案是医疗案件的典型案例,贴近民生,事关群众健康权益。此案就普法而言,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能增强人民群众对卫生法律法规的了解,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有利于发挥社会力量监督医疗行为。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对违法行为的全面查处,增加了群众的安全感和对基层医疗机构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