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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网约车第一案 滴滴司机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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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检索主题词】
网约车;行政诉讼;非法营运;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单位】
云南省普法办“以案释法”栏目组
【案情简介】

昆明市谭某通过滴滴网约车平台,注册成为一名滴滴快车司机。2016年5月11日上午,她接到平台指派的单子,送乘客到西北部客运站,快到时,车辆被交通稽查人员拦下,车被暂扣。5月18日,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谭某非法营运,并依据《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罚款2万元。当天,谭某缴了罚款,领出车后,将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告上法庭。

这也成为云南省第一起因滴滴快车而引发的维权诉讼。

【调查与处理】

8月17日,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谭某提出,交通运输局有钓鱼执法的嫌疑,此外,不罚滴滴公司而只罚她,也很奇怪。她要求法院撤销对她的行政处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认定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对谭某做出的行政处罚执法程序明显违法。一审判决后,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不服,提起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后,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提出撤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11日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撤回上诉。

【法律分析】

一、关于“谭某开着自家轿车,接了一单滴滴快车”事实的法律性质认定分析。

1.首先谭某“开着自家轿车,接了一单滴滴快车”,使用了网络约车平台,以网络方式约乘车人。其次,从收取的24.3元车费金额来看,客运的距离应该是短途的,城市范围内,属于“出租车客运”,而非长途客运的范畴。因此,可以将谭某“开着自家轿车,接了一单滴滴快车”的行为确定为“网络出租车客运”行为。

2.“网络出租车客运”又涉及到网络约车平台和驾驶员两个主体之间的关系。根据实际情况,自然人从事营运是无法出具发票的,而“滴滴快车”是为乘客提供打印发票服务的。因此对于二者的身份认定,“网络出租车客运”的营运者应该为“滴滴快车”这个网络约车平台,谭某则是滴滴快车下的车辆驾驶员。

二、关于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分析。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应当符合具有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认定违法事实清楚正确、行政处罚行为的程序合法三个基本要求。

1.本案认定事实的问题。网约车属于共享经济理念下的新生事物,本案发生时,国务院、交通部还没有来得及出台相关行政法规、或者部门管理规章。在法律的空白之下,网约车因其网络交通大数据的优势,相比传统出租车更快捷。因此,很快在包括昆明在内的许多城市流行起来。网约车的流行引起了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不同看法,有的认为是“非法营运”。

2.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分析。国务院及时注意到了网约车遭遇行政处罚的情况,迅速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年58号文,2016年7月28日发布),交通部、通信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11月起施行)。以上两个文件对“网约车”总体持肯定、规范的态度。从交通运输部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可以看出,一旦网约平台公司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网约车和驾驶员符合该《暂行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网约车驾驶员就不属于非法营运。

本案在上述文件尚未实施前,对谭某营运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应依据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条例》(昆明市政府发布,自2009年1月1日施行,一下简称《条例》)。《条例》对昆明市客运出租车的营运资质管理、营运管理、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然而,在“法律责任”中并没有对非法营运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另外,罚款金额2万元,已经远远超过了《条例》中规定的各种情形罚款的上限(处罚单位上限为1万元,个人为3000元),属于违法。

3.本案处罚的法律程序分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的程序性要求,除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除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罚款2万元,不符合上述情况,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走完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的法律程序。而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时间是2016年5月11日,但是做笔录的时间是2016年5月10日”,也就是说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的处罚先于调查,属于行政执法程序违法。

此外,根据方性法规《昆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对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显然也未告知谭某要求听证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

综述,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应生效。

【典型意义】

昆明市网约车第一案发生后,无论是对人民法院、交通管理部门、网约车运营公司和司机,社会公众都引发了新的思考。该案判决作出后,经媒体报道,引发广泛关注。其启示和意义主要有:

一是行政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既要看原有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同时也要结合时代需求,依此来正确对待新生事物。特别在出租车营运上,行政机关应突破计划经济行政许可的思维限制,积极接受共享经济的新理念,用引导、规范的指导理念来对待有益于社会公众的“网约车”。

二是立法要紧跟时代。很多滞后于社会发展的规定,应通过必要的程序及时予以修改,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就会面临合法与合理的冲突问题。法律虽然滞后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立法者更要注意社会的变化,用包容的心态看待新事物,对于不符合社会发展,甚至阻碍社会发展的法律要及时作出调整和修改。

三是人民法院判决对行政权力的合法运行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引导作用。只有通过判决促使有关行政机关顺应民意,才能推动社会发展的需求。昆明市网约车第一案对行政机关来说具有一定的警醒作用,有利于促进政府行政部门在执法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是作为普通民众,通过本案,对网络约车有了全面了解。同时,当自己的权益受损的时候,要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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