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某某闯红灯不服治安行政处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撒某某于2015年7月11日13时24分,在驾驶车辆经过中卫市海原县海兴区兴源路与丽景街十字路口时闯红灯,海兴交警大队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640503-1700221240号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对撒某某罚款200元,驾驶证记6分。后撒某某以该路段红绿灯不正常运行为由,不服该处罚决定,于2015年10月23日向海原县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海原县公安局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海公复决字(2015)0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海兴交警大队作出的640503-1700221240号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撒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640503-1700221240号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
【调查与处理】
撒某某于2015年7月11日13时24分,在驾驶车辆经过中卫市海原县海兴区兴源路与丽景街十字路口时闯红灯,海兴交警大队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640503-1700221240号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对撒某某罚款200元,驾驶证记6分。后撒某某以该路段红绿灯不正常运行为由,不服该处罚决定,于2015年10月23日向海原县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海原县公安局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海公复决字(2015)0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海兴交警大队作出的640503-1700221240号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撒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640503-1700221240号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
【法律分析】
本案撒某某驾驶宁D57851号小轿车于2015年7月11日13时24分在经过海兴区兴源路与丽景街十字路口时闯红灯,海兴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撒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运行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处以罚款200元及驾驶证记6分的公安交通管理处罚。撒某某不服,提起复议,被海原县公安局维持处罚决定。撒某某诉称,海兴区兴源路与丽景街十字路口的红绿灯几乎不发挥作用,它要么不运行,要么错误运行,据撒某某观察,这个路口的红绿灯一月中有三分之一的时间几乎不能正常运行。海兴分局公安交警大队,对撒某某的处罚,要在交通信号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才能对撒某某进行处罚,而信号灯不正常运行时,对撒某某的处罚就不公平、不公正。海原县公安局认为,在海兴开发区设立的所有红绿灯,一直在正常运行,偶尔因停电或者设备故障无法正常运行的情况确实存在,但在大部分情况下都是正常的。为此,海原县公安局、海兴交警大队提供了四张彩色照片,证明撒某某于2015年7月11日13时24分驾驶宁D57851号小轿车闯红灯行驶,说明该时段、该路口红绿灯是正常运行的,而撒某某无视红绿灯的显示径直左转向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车辆及行人必须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只要红绿灯正常运行,行人及机动车就必须听从信号灯的指示行动。而撒某某认为该路口处的交通信号灯多数情况下运行不正常,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据此,本案海兴交警大队对撒某某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海原县公安局作出的海公复决字[2015]0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撒某某要求撤销海兴交警大队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闯红灯”、“中国式过马路”等等这种习惯成自然的交通乱象,一直以来都是以宣传教育为主,但对于不听劝阻依然闯行者,只有依据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使其为闯红灯付出代价,才能使交通参与者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文明行驶。本案当事人就是抱着侥幸心理,认为有警察有监督的时候需要遵守交通法规,没有警察没有监督的时候,就可以不遵守,而这种侥幸,最终使他受到了行政处罚。其实,不闯红灯,不完全是一件小事,其背后是“规则”的意义。我们生活在一个规则的世界里,规则是这个世界能够顺利运行的前提。小到游戏,大到外交,规则让我们成为有信用的人,文明的人。不遵守规则的人,可能会得到一些便宜,但是往往聪明反被聪明误,最后会被规则抛弃、受规则惩罚。遵守规则的最高境界是慎独,即规则在自己的心中。有警察有监督的时候遵守,没有警察没有监督也要遵守。本案案情虽小、涉及的法律规定简单,但对我们日常生活确有警醒意义,让我们知道,生活中要改正一些不良习惯,遵守交通规则,遵守行政法规,时时刻刻提醒自己,切莫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