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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去世 如何分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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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24日,150团居民陈某某因病去世,留有如下遗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存储账户150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特种存单账户100000元,共计115000元。死者长子陈某(男)以帮父亲办理后事为由,将以上遗产拿走据为己有,但因不知道密码,无法将存款取出。因死者陈某某生前没有立下遗嘱,现死者妻子李某某、子女陈某(男)、陈玉某、陈永某、陈某(女)因上述遗产分割产生纠纷,五人争执不下。后经一五〇团调委会调解,当事人达成达成调解协议,对陈某某留下的遗产进行了依法分割。

【调查与处理】

通过一五〇团调委会的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是被继承人陈某某的遗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存储账户150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特种存单账户100000元,共计115000元,上列遗产由被继承人的妻子李某某继承。

二是被继承人的子女陈某(男)、陈玉某、陈永某、陈某(女)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

【法律分析】

1、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死者陈某某因在死前没有立下书面遗嘱,是本案产生的关键原因,且由于子女和妻子的法律知识缺乏、道德与民俗的影响,致使死者陈某某的遗产无法进行合法的分割。

死者儿子陈某根据以前家乡的惯例,认为自己是家中的长子,遗产应该全部归自己所有;死者的妻子和其他子女则从道德的方面,认为陈某在父亲生病住院期间没有看过一次父亲,且在之前与父亲关系一直紧张,没有尽一个长子应该尽的孝道,不应该继承遗产。

2、我国《继承法》中有明确规定,继承人有如下四种行为,才能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本案中,所有长子陈某明显不符合这些规定,依法应该享有继承的权利。在我国某些地方存在一些不合法的民俗,比如长辈去世,所有的家产都是家中长子的;“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已经外嫁的女儿不能分家产等等,这些现象都是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这些在《继承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时第十三条也规定了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3、综上所述,陈某某儿子陈某及其妻子和其他子女所提出的 要求均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所以一五〇团调委会从法律的角度出发,结合以前调解的案例,从多方面入手,在成功调解纠纷的同时,也向当事人普及了我国的法律法规,促使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遗产分割是我们人生中都会经历的一件事,在这件案件中,一五〇团调委会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综合多方面的因素,促使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这例典型案例中,我们在调解的过程中,尽职尽责,将普法彻底融入司法行政中,做到了调解与普法相结合,在调解的同时,也为当事人开展了一次法治宣传教育。针对性地运用好案例,开展以案释法方式的普法宣传。在调解过程中,将调委会之前成功调解的遗产分割案例拿出来作为素材,用事实说话,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向当事人阐释了继承人的范围、遗产分割的方式、分割的依据等等法律知识。虽然这是一件十分普通的案件,但在这其中涉及了丰富的法律法规,同时在案件中出现的一些所谓民俗,是违法的行为,我们在生活中面对的各种事情,不能单纯的认为应该如何,而要去相关的法律部门咨询,了解法律的规定,用法律当武器、当盾牌,才能在不会伤害别人的同时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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