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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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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在家居城上班过程中,提供服务获得了部分客户信息,及在工作中与他人共享客户资源获得部分客户信息。王某某为了与别的公司互换信息,通过自己的QQ邮箱多次上传并向他人提供兴义市99克拉城、万峰城、中央丽景、水景湾、义城山水、金洲国际、海天名城等二十余个小区业主信息,内容包含小区业主姓名、电话、地址、房产面积、装修情况等。经鉴定,王某某通过QQ邮箱曾向22个QQ邮箱账号发送过涉及公民个人信息内容的邮件,涉及传输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共计2万余条。

【调查与处理】

被告人王应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应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王应江将其在从事家居行业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应从重处罚;王应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及王应江的认罪态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侵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刑法中并未限制本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因此本罪所述公民个人信息既包括中国公民的个人信息,也包括外国公民和其他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公民的个人信息具有信息性、保密性、专属性,只有公民个人才有权决定是否将个人信息公开,以及何时公开,用何种方式公开,公开到何种程度等,即公民个人对其个人信息具有控制权,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控制权不受侵害,实际上是在保护公民的信息自由及个人隐私不受侵犯。从更为有效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出发,对个人信息的范围不宜限制过窄,不能将公民个人信息完全等同于个人隐私信息,因为即便是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未经公民许可而被出售、提供给他人,仍然会成为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侵犯的对象。

(二) 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形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体现在未获得公民个人的同意或者授权,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公民个人信息。本案中,被告人利用在家居城上班的便利,通过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了公民个人信息,信息内容包含公民的姓名、电话、地址、房产面积、装修情况等,在工作中通过自己QQ邮箱多次向别的公司打包发送公民个人信息,共享客户资源。房地产公司、装修公司、家居城等利用业主购房、装修、购买家具等过程中留下的个人信息,各业务员、公司之间互相传播,交换公民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并非公民个人同意被告人转卖、复制,导致公民个人信息严重泄露。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1、信息数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提供同意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本案中,被告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多次向不同的人提供包括99克拉城、万峰城、中央丽景、水景湾、义城山水、金洲国际、海天名城等二十余个小区业主信息,涉及传输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共计2万余条。2、信息类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7)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本案中,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个人信息是公民的住所信息,属于上述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将该信息提供给他人的数量达到规定标准五千条一半以上即二千五百条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中,被告人提供给他人的公民个人信息达到2万余条,依法认定为情节严重。3、犯罪后果。被告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将其打包发送给家装行业的其他从业者,并在从业者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人为地扩大了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范围。购房和装修是公民生活的刚性需求,在这个过程中,房地产和装修行业能够收集到大量公民的个人信息,该信息不但包括公民的姓名、电话、身份信息、装修信息,更有其具体住址,一经泄露后业主频繁接到骚扰电话,严重影响生活。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严重危害公民的信息安全,而且极易引发多种犯罪,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威胁社会和谐稳定。

(四)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以上具备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应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在家居城上班的便利,容易收集到公民个人信息,为了拉业绩与其他家装从业者共享业主信息,将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应从重处罚。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常常是出于非法牟利等目的,但具体动机与目的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单位亦可成立本罪。

【典型意义】

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网络技术的普遍运用使得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日益严重,不知从何时起公民对信息泄露越来越习以为常,早有人调侃网络时代,我们都是在网络上“裸奔”的一代人,各种行业都能轻易接触到公民个人信息,我们的个人信息可以被肆意低价购买,我们的手机号码每天要接到无数骚扰电话。一旦我们去购买保险、报名参加考试、购买理财产品、租房、旅游等,我们就会接二连三的接到相关业务的推销电话。本案被侵犯的个人信息是公民购房装修过程中留下的信息。现在业主已经习惯,当你在房地产公司购买了房屋,留下了手机号码,就是个人信息开始泄露的源头。一旦交房,业主们就要被无数的装修公司、家具建材门店电话骚扰,如果只是业务推销尚能接受,但由于被泄露的信息包括公民的住址信息、身份信息,一旦该信息泄露被用于其他犯罪,将对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带来巨大的隐患,个人信息的泄露是电信诈骗等衍生犯罪的温床。本案的被告人作为家装行业的从业人员,对于因职务便利获取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应该做好相应的保密工作,被告人反而将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他家装从业人员,家装行业中共享公民个人信息为常态,这一做法使得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严重,本案是兴义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本案的宣判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起到警示作用,运用司法手段维护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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