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五少女欺凌案谈校园欺凌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28日15时至22时间,被告人朱某伙同另外四名被告人在本市西城区某学校女生宿舍楼内,采取恶劣手段,无故殴打、辱骂两名被害人。经鉴定两名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并造成其中一名被害人无法正常生活、学习的严重后果。
【调查与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五名被告人无故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二名被害人轻微伤,辱骂他人,造成被害人无法正常生活、学习,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严重影响公民的正常生活,破坏了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五名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在被羁押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考虑到五名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对五被告人从轻处罚。2017年11月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赵某、李某、霍某、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法律分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务,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恶劣”。第三条 第(五)规定辱骂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恶劣”。
本案被告人均系未成年在校学生,随意殴打同校学生,造成二人轻微伤,辱骂他人,造成被害人无法正常生活、学习的严重后果,应属于情节恶劣,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严重影响公民的正常生活,破坏了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中,被告人随性所为造成严重后果,这已经这不仅仅是同学伙伴之间的打闹玩笑,也不仅仅是一般的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而是违反法律应该受到惩处的犯罪行为。对这样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仅仅以被告人系未成年人而姑息犯罪行为,就会纵容犯罪,使被校园欺凌的被害人得不到保护,会给公众错误的引导,使公众错误地认为未成年人就可以为所欲为,反正犯罪了也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他们开脱。形成了这样错误的价值观,校园欺凌行为就会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相反,对校园欺凌行为零容忍,给予构成犯罪的校园欺凌者相应的刑罚,必将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这样的法律裁判告诉大众:用法律维权,严惩校园欺凌犯罪行为,才能有力地打击校园欺凌行为,还校园一片和谐。希望这一份判决能够给校园小霸王敲响警钟:学会尊重法律、尊重他人,随意欺凌他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坏孩子不是天生的,校园小霸王不是一日长成的,在校园小霸王的背后,都有未尽监护职责的家长或者是疏于管教的学校。如果家长和学校都教育不好孩子,那么,最后只能借助法律来管教孩子,那是可悲的。
在这一场犯罪中,因为被告人所犯的错误,她们失去了自由、失去了亲人的陪伴;因为被告人所犯的错误,被害人失去了花季少女应有的阳光和笑容;因为被告人所犯的错误,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家长都跟着伤心流泪;因为被告人所犯的错误,给学校的秩序带来极大的破坏,给其他学生心理带来了恐慌。校园欺凌现象的存在,一方面扰乱了校园秩序,另一方面使学生和家长缺乏安全感,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校园欺凌行为零容忍,对构成犯罪的校园欺凌行为判处相应刑罚,体现了法院裁判的价值之一,即通过个案,引导社会的价值观和是非观,告诉你什么行为合法,可以为之,什么行为是犯罪,绝对禁止实施。
【典型意义】
五少女欺凌案是一堂生动的全民法治课。西城法院在对案件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后,还做了如下工作:一是以案说法,未审庭法官通过进学校宣讲发生在学生身边的真实案例,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及法律意识。二是通过多种形式全面开展和加强法治教育,让学生充分了解校园欺凌行为的危害,敢于与校园欺凌行为做斗争。三是向学校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学校加强对违规违纪学生的查处,通过排查发现违规违纪学生,既要严肃处理,又要加强教育,避免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变成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学校宿舍等场所的检查、巡逻力度,及时发现问题,避免学生在校行为失管失控;加强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使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形成合力,预防、减少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
通过这个案子,法官想对被告人说,要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要随意欺负他人,犯罪行为往往是由日常的不规范行为逐步演变而成,如果你藐视法律,随意侵犯他人的权益,那么等待你的就是法律的惩处。本案中几个被告人寻衅滋事的起因不一样:(1)一种是基于一种以大欺小、倚强凌弱、追求精神刺激的心理,仗势欺人,打人为乐。对这样的孩子,我们要告诉他们:每个人都有尊严,不容他人随意践踏,不能凭着你心情不爽就随意殴打辱骂他人。年少不懂事不能成为你欺凌他人的借口,你们要知道,违法是要付出代价的。(2)第二种情况是之所以欺凌其他学生,是因为被其他被告人邀约,碍于面子不好意思拒绝,从而共同前往构成犯罪。对这样的孩子,我们要告诉他们:要明辨是非,不能盲从,对别人邀约自己参与犯罪的请求必须断然拒绝,不能碍于面子选择参与犯罪。(3)第三种情况则是因为曾经被强势的学生围攻过,因为害怕再次被围攻而选择共同前往构成犯罪。对这样的孩子,我们要告诉他们:面对曾经遭遇的校园暴力行为,要及时寻求老师家长的帮助,不能因为害怕暴力、屈从于暴力,追随暴力从而使自己成为新的施暴者。虽然校园欺凌构成犯罪的原因各不相同,但不管因为什么原因导致犯罪,有一点是肯定的,每个人都要为自己所犯的错误负责。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并判处相应刑罚,既是对他们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的挽救。如果做错了事,不严肃地告诉他们这是错的,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还会犯同样的错误甚至是可能更加严重的错误。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了依法审理,量刑时依据刑法规定从轻、减轻处罚外,不能以“未成年人”为借口对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孩子只予以轻描淡写的处理。那样,只会让类似的恶性行为层出不穷,伤害更多的人。
通过这个案子,法官想对被害人说,面对校园欺凌,你要学会勇敢地说不。有的学生对他人实施校园欺凌就是倚强凌弱,如果你表现软弱可欺,那么下一次挨欺负的还得是你。所以一旦遭受校园欺凌,要及时寻求老师、学校、家长的帮助,及时制止校园欺凌行为。这样做,既能避免你们自己继续受到欺凌,也能避免别的学生受到同样的欺凌。
通过这个案子,法官想对家长说,人们常讲,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对孩子的言传身教非常重要。如果你是一个胆怯懦弱的人,那么你的孩子在校园里也有可能会软弱可欺,成为被欺负的对象。如果你是一个蛮横不讲理尊崇暴力的人,那么,你的孩子在学校可能会成为欺负别人家孩子的小霸王。所以,法官要告诉家长,如果孩子回家与你哭诉在学校受了欺负,不要急于否定孩子或者斥责孩子,而是要及时给予孩子安慰,给予强有力的精神支撑,帮助孩子勇敢面对,教育孩子面对校园欺凌不能保持沉默,更不能以暴制暴,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法官同时要告诉家长,管教孩子,要做到不溺爱不纵容不苛责。孩子犯了错,不能一味用“他还只是个孩子”来为他开脱。在用自己的孩子还只是个孩子来为自家孩子开脱的时候,你可曾想到,被你家孩子欺凌的被害人是不是也只是个孩子?被告人和被害人都只是个孩子,如果以“被告人还未成年”为由轻易原谅犯罪的孩子,那么,受到欺凌的孩子合法权益如何能够得到保护?这就没有公平正义可言了。
通过这个案子,法官想对学校说,重视由点到面的教育,以案说法,通过一个案件,教育一大片学生。平时注意苗头学生,及时矫正学生不良行为,不要等到问题学生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演变成犯罪再后悔莫及。作为学校,我们要给学生创造一个安全的生活学习环境,让孩子们在安宁和谐的校园里绽放青春的笑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