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服务首页
司法行政人员首页
欢迎您访问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首页 > 从陈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看食品安全

从陈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看食品安全

分享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以来,湖北黄石铁山区某早点店老板陈某某在生产、销售小笼包过程中,为使包子膨大、口感松软,擅自添加含有硫酸铝钾的复合膨松剂(香甜泡打粉),经专业机构检测,其生产、销售的小笼包里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严重违法了国家卫计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规定。

【调查与处理】

2016年9月,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接到辖区群众关于早点店卖含铝包子的举报后,及时督促指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摸排调查和专业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陈某的早点店生产、销售的小笼包含铝,区检察院迅速指导区食药监局收集固定证据,并多次商讨案情和研判法律适用问题,督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2016年11月25日,黄石市公安局铁山分局立案侦查,2016年12月20日,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2017年2月4日,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法院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并邀请辖区早点摊主现场旁听接受警示教育。最终,法庭当庭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陈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律分析】

(一)陈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

本案中,虽然陈某某及其律师对于主观明知提出异议,但根据在案证据,结合常识、常情和常理分析,应当认定陈某某对于包子类面制品不得添加含铝的食品添加剂有主观认识,且对于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具有放任的意志。一是食品安全普法到位。国家卫计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于2014年7月1日正式执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该规定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广泛的普法宣传,铁山区食药监局制定了宣传手册资料,采取走访送法、广场普法等多种形式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二是责任告知书签订在先。为进一步深化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2016年初,区检察院与区食药监局专门就辖区食品安全卫生问题开展联合执法,并向辖区早点摊主送达《关于进一步规范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的通知》,尤其将《公告》中有关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煎炸粉外)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规定作为重点内容逐一告知,辖区早点摊主均签字签收。三是香甜泡打粉包装袋上对于使用范围有具体说明。四是生产的小笼包针对不特定人群销售,对于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陈某的早点店位于汽车客运站附近,四周人流量较大,售卖含铝小笼包时间达三个月之久,对社会民众生命健康安全造成隐患。

(二)是否造成危害后果与本案定罪量刑的关系

有观点认为,陈某某的行为毕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对她进行行政处罚和教育就够了。但是根据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损害,在量刑时作为量刑情节适用。本案中,一是陈某某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陈某某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故意添加、使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适用。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本案中,陈某某从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时间短、数量少、获利少,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另考虑其具有坦白、积极缴纳罚金、真诚悔罪等从宽处罚情节,综合考虑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一审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充分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两法衔接”

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事关民生大计,针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作用,有力推动“两法衔接”工作的开展是重中之重。“两法衔接”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为有效解决以往工作中证据的运用、案件的移送以及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该案中:一是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尤其针对行政执法环节的食品检测鉴定意见、讯问方向和技巧、物证、书证的固定和收集等关键性部分提出具体建议,把握侦查方向,确保工作实效。二是召开联席会议研判案情。组织公安、食药监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近期全国类似案例进行通报和分析,围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取证和法律适用等问题深入研讨,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等问题达成共识,,为案件线索后续顺利移送奠定基础。三是全面掌握“两法衔接”案件的移送、受理、立案、批捕、起诉、判决等各环节情况,实行“一盯到底”,发现问题及时监督纠正。

【典型意义】

陈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是一堂生动的全民法治课。除了在法律适用、“两法衔接”等方面有自己的特点外,铁山区检察院在以案释法和延伸检察职能方面也做了有益探索。一是“两长”出庭以案释法。该案选择在春节假期结束后上班第二天进行公开审理,同时,检法“两长”出庭凸显司法部门对于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的决心。同时,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辖区早点店主等共计80余人观摩庭审,庭上紧密围绕“食品安全”、“民生民利”,对案发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进行深入剖析,真诚告诫食品生产、经营者要规范、合法经营。整个庭审程序规范、条理清晰,法院当庭作出有罪判决,取得较好的效果。二是检察建议促发展。“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了更好构筑安全防线,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就系列案件中反映出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隐患,区检察院向区食药监局发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检察建议,要求积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常态化机制、加强法律学习培训等建议得到高度重视并全部采纳。三是延伸帮教暖民心。判决生效后,区检察院及时开展案后回访,告诫当事人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既要做遵纪守法的经营者,更要做法律知识的宣传员,并对其生活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扶。四是充分发挥新媒体宣传在普法中的作用。电台、《黄石日报》、《东楚晚报》以及检察“两微一端”等媒体集中对该案的审理进行报道宣传,增强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使公众对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问题有了更理性的认识。

您的满意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您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