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蔡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看发挥检察职能保障农民工权益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方圆公司)与安徽金惠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金惠公司)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由方圆公司总承包金惠公司经开区金大地时代天街项目。约定金惠公司按照当月工程进度支付方圆公司70%的工程进度款,待工程单体楼房竣工验收后付至73%实际工程款,工程决算后支付实际工程款至95%;剩余5%工程款作为工程维修保证金支付给政府相关部门,待工程保修期到期后再支付给方圆公司。约定总承包商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
随后,方圆公司与刘某个人签订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刘某负责该项目施工,方圆公司收取管理费并参与项目管理;项目任何资金的支付,必须取得双方管理人员的共同签字;刘某方应当保证农民工工资发放,方圆公司监督刘某方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在与农民工班组签订的劳务合同中,盖有方圆公司公章或者安徽方圆公司金大地时代天街项目专用章。
2016年春节期间、2017年春节期间,该项目均出现过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2018年1月8日,金惠公司给方圆公司通知函,要求2日内报送结算资料并配合结算,以求解决和避免2018年春节期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方圆公司实际负责人蔡某始终未报送决算报告。2018年1月23日,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方圆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方圆公司2018年1月30日前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审计,至2018年2月,金惠公司实际支付工程款21447.90万元,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单体楼房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73%的工程款支付比例。其中,金惠公司因方圆公司贷款事项引起的直接抵付工程款1300万元。
至2018年2月,该工程项目共拖欠农民工工资2000余万元,涉及的农民工达492人。
【调查与处理】
犯罪嫌疑人蔡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2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合肥高新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本案由经开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5月18日向合肥高新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6月25日,合肥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人蔡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9月30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单位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有能力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被告人蔡某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单位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被告人蔡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律分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该罪的制定背景,正是因为当前社会中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非常普遍,而劳动者,尤其是广大农民工要走法律途径讨薪困难重重,因此在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这一罪名。
行为主体是有义务向他人支付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与单位,既包括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也包括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与单位。行为内容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法条将其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成立本罪要求数额较大。根据《拒付案件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规定,只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才构成本罪。换言之,即使行为人转移财产、逃匿或者声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但在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即支付劳动报酬的,不成立本罪。实务案件中,劳动者一旦发现老板跑路,首选方案都是向政府劳动部门反映,劳动部门介入之后,通常在召集工人整理工资单的同时,向用人单位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限期结算工资,相关材料往往就是张贴在工厂、公司等处。嫌疑人到案后,最常用的抗辩理由就是“我不知道政府要求我限期整改”,但此类理由根本不会被采纳。在最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如果有关部门已经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该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因失误而漏发劳动报酬的,不成立本罪。但是,在发现漏发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的,不妨碍本罪的成立。
被告人蔡某归案后辩称该工程系刘某挂靠方圆公司,因为刘某的原因导致工程没有结算,以致不能正常发放工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金惠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由方圆公司总承包金惠公司合肥市经开区金大地时代天街项目。后方圆公司与刘某个人签订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刘某负责项目施工,在与农民工班组签订的劳务合同中,盖有方圆公司公章或者安徽方圆公司金大地时代天街项目专用章。方圆公司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蔡某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典型意义】
合肥高新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准确把握本案争议的焦点,认真审查被告人蔡某提出的因为金惠置业未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其没有能力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辩解能否成立。经过全面审查证据认定:金惠置业已经按照双方之间的工程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工程款项,其尚未支付部分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在工程决算之后支付。本案中,被告人蔡某迟迟未提供相关决算材料,其提出的辩解不能成立。
合肥高新检察院在批准逮捕蔡某的同时,提出了数条继续侦查取证意见,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相关证据,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2018年2月14日,在管委会相关部门的监督下,金惠公司拨款2108.5425万元(应急储备金)直接支付给共计492名欠薪农民工,妥善解决了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本院依法对蔡某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严厉打击了恶意欠薪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和社会稳定,为农民工树立法治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奠定良好基础,同时,对众多用人单位和包工头起到了警示作用,告诫他们要信守承诺,诚信做人,遵纪守法,所作所为不能突破底线。否则,最终一定会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审判,不仅身败名裂,而且人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