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掉进无盖窨井受伤 施工方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晚上,市民吕某某骑自行车至某道路交叉口西南角非机动车道时,不慎跌入未加盖井盖的窨井内,导致头面部及口鼻大量出血。经诊断,头面部外伤、鼻骨骨折、口唇挫裂伤、左、右上中切牙、右上侧切牙脱位。经治疗,鼻骨骨折已整复,唇挫裂伤已缝合,但右眼外眦部有大片色素沉淀、右上唇至右鼻翼处已明显呈现畸形。此次事故让原本眉清目秀的原告变得面部全非,产生巨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问题。经驻马店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吕某某出院后,多次找建设方和施工方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建设方和施工方先以不知情为由多次推诿,后又在赔偿费用方面与原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调查与处理】
2015年6月,吕某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驻马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2016年1月19日,法院判决: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吕某某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费用共计6万多元。 其中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驻马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建设方并无过错,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一审宣判后,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判决,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诉到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1.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还是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被告并不是交通事故的参与方。原告诉称的依据不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侵权责任法》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章的规定,而是依据被告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事发路段的道路施工方,违背施工管理义务,没有设置施工警示标志,妨碍了道路通行致原告受伤。施工方被告没有尽到公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管理职责。无论从诉讼的事实依据还是法律依据看,均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特点和法律性质要求。
2.伤残鉴定标准是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还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河南高院司法鉴定技术处《关于法医临床学鉴定中常见争议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0年9月25日豫法技〔2000〕2号文)规定:除交通事故致残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外,其他的损伤致残有条件地比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本案如果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鉴定标准原告够不上伤残;而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则构成了十级伤残。法院支持了原告伤残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3.本案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第四十二条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二条 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事发路段的道路施工方,未尽到管理职责,存在着明显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一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不仅限于事故车辆及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道路管理者、妨碍通行者、道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车辆生产者或销售者均可能作为事故责任主体。在办理交通事故认定案件中需要全面考虑,仔细审查事故可能的责任主体。二是要及时有效地固定证据。本案原告作为事故受害方,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警、拍摄自动显示日期的现场照片,天中晚报就该事故进行的专题报道,都有效地将可能会灭失或变化的证据很好固定下来。受害方事后跟施工方和建设方谈判而无法达成共识时,施工方亡羊补牢在施工现场附近增设施工警示标志,终因受害方之前及时有效地将未设置警示标志的施工现场固定下来,使得施工方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的幻想破灭。三是施工单位有义务在施工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本案施工单位应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严格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道路畅通和人员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