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按看刑罚裁量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5年11月10日12时许,黑龙江省八五七农场工人荣某在农场十四队农具厂,因琐事与更夫叶某发生争执并厮打,荣某向叶某的腰部、腹部踢了两脚,将叶某踹倒在地。双方停止打斗后,叶某分别到八五七农场医院和牡丹江农垦分局中心医院抢救,经诊断叶某为乙状结肠破裂。在两个医院对叶某的救治期间,荣某一直对其进行陪护。2005年11月11日14时许,荣某打电话通过其亲属向八五七农场公安局投案,2005年11月12日14时30分,叶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与处理】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荣某犯故意伤害罪,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期间,荣某与叶某的亲属就本案所涉及的人身损害赔偿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荣某一次性赔偿因故意伤害给叶某的亲属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叶某的亲属对荣某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荣某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2005年12月23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荣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律分析】
(一)荣某对叶某的踢打行为并没有故意致其死亡。2005年11月10日中午10时左右,荣某去八五七农场十四队农具厂将自家堆放在农具厂的水稻进行晾晒,11时左右荣某准备回家吃饭,就让农具厂的更夫叶某帮忙照看水稻,别让鸡鸭鹅给吃了,叶某应允。但当荣某吃完饭返回农具厂时,发现有一群鸡鸭在自家的稻堆上吃稻谷,叶某却蹲在打更房旁边对鸡鸭吃稻子不予理睬。随即荣某便对叶某不看管稻谷、放任鸡鸭吃稻谷的行为表示了自己的不满,叶某却说自己“只管铁,不管粮”,双方就此事发生了争吵。从案件起因看,双方之间的矛盾并不尖锐,双方也没有因此事就想要致对方与死地的主观意图。在争吵过程中,双方情绪有一个逐步激动的过程,但还都在可控的范围内。荣某对叶某说“你过来”,叶某便靠近了荣某,荣某推了叶某一下,叶某还往前来,荣某就踢叶某臀部一脚、又踹了肚子一脚,叶某就倒在地上了,荣某对叶某说“你要是再上来我还揍你。”在这之后,叶某便说要去找队长,就从地上起来了。
从荣某踢打的部位来看,一脚在臀部、一脚在腰腹部,荣某之所以向这两个部位踢打,而没有选择头部、胸部等要害部位,是因为他主观上觉得这两个部位不会致命,踢打的意图也只是压制叶某不断向前来的行为。并且事发地在农具厂,在一个遍布铁质工具的环境下,荣某没有选择任何工具,只是用脚踹了叶某;荣某也没有在叶某倒地后自己处于优势位置的情况下继续对叶某拳打脚踢,只是踹了两脚。从攻击方式和攻击程度上看,荣某更是没有致叶某死亡的故意,甚至可能都没有让其受伤的想法。
叶某找到八五七农场第五管理区主任张某向其陈述被荣某踢打,张某告诉叶某去医院检查,叶某并未应允即离开。当日13时40分许,叶某又找到张某向其陈述腹部疼痛,张某即派车将叶某送往八五七农场医院救治。14时左右,荣某听队长张某说叶某肚子疼去了医院,荣某就和妻子一起去了医院,医生说需要留院观察,当天晚上荣某便在医院陪护叶某。从荣某听说叶某到医院的消息后主动探视并陪护的行为可以看出,荣某没有选择逃跑避事也没有推脱责任,而是主动积极的挽回过错。
(二)荣某在事后能够积极参与救治被害人,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05年11月11日10时许,八五七农场医院将叶某转至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分局中心医院抢救,经诊断叶某为乙状结肠破裂,已有生命危险。荣某即表示应该立即手术,积极抢救叶某,并表示造成这样的结果应当通知公安部门。所以队长张某即向八五七公安分局报案,荣某也通过其姐姐向八五七农场公安局投案。在两个医院对叶某的救治期间,荣某一直对其进行陪护,在医院等待公安机关。2005年11月12日14时30分,叶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在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过程中,对八五七第五管理区主任张某、八五七农场医院医生宋某两名证人进行询问,两人都能够证实在叶某到医院检查后荣某是积极主动的进行探视及陪护的,并且在需要转院到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分局中心医院时,也是荣某陪同叶某打车前往。在叶某的整个医治、留院观察、转院及手术的过程中,荣某在被公安机关拘留之前都是全程陪同的,可见其主观恶性不大,并在事后能够积极救治,积极为减少被害人伤害而努力。
(三)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是被踢打后肠破裂并延误救治造成的,荣某不应承担叶某因延误救治而造成的死亡后果。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害人叶某在被荣某踢打后感觉腹部疼痛,到八五七农场医院就医。根据叶某的住院病历可以看出,八五七农场医院仅在2005年11月10日下午15时左右叶某入院时对其进行了查体检查,诊断为腹部外伤,并给叶某进行了输液,并当陪护的荣某询问医生叶某的伤势时称叶某没事儿,住一晚就能回家。当天夜里,叶某因疼痛一直呻吟,荣某向护士反映,护士却只是不让叶某哼哼,怕影响其他患者休息,既没有进行再次检查,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第二天早上,该院外科主任来看叶某后说医院的仪器坏了,让叶某马上转院,到牡丹江农垦分局中心医院治疗。但是八五七农场医院却没有使用救护车转移伤者,而是给叶某召了一个出租车,叶某就这样忍着腹痛和荣某一起到了牡丹江农垦分局中心医院。经中心医院检查,才发现叶某的乙状结肠破裂,已经造成了腹腔感染、弥漫性腹膜炎,在手术过程中并有感染性休克。
叶某的乙状结肠破裂伤已经构成了重伤,但是在其到八五七农场医院治疗时,该院却仅以腹部外伤对其进行医治,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间,并在患者极度痛苦的过程中,八五七农场医院并没有再次给叶某进行检查,导致其真实的伤势没有被及时诊断,延误了伤情的救治,最终导致了叶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荣某的踢打虽然导致叶某受伤,但是叶某死亡的原因却是肠破裂并延误救治造成的。在肠破裂的情况下,不通过手术则不能有效的救治,如果叶某受伤后,能够得到准确的诊断,医院能够采取正确的治疗措施,便不应出现死亡的严重后果。
荣某在双方争吵过程中为了压制叶某靠近自己而用脚踢了叶某的臀部和腰腹部,主观恶性不大,手段并不恶劣;事发后又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根据上述情节,判处荣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但因伤人者荣某与被害人叶某之间并没有剑拔弩张的尖锐矛盾,更没有在争吵过程中致人死亡的主观意图,荣某在踢叶某那两脚之时,认为这两脚只是一种压制,是一种不致命、伤害性不大的行为。并且就荣某事前委托叶某帮忙照看稻谷,事后又在医院陪护叶某的行为来看,双方在八五七农场这样一个乡土环境下的关系并不坏。在叶某死亡以后,荣某虽然家庭条件困难,仍然积极赔偿,取得了叶某儿子的谅解。所以即使叶某在与荣某争执被打后死亡,也并没有使得两家人反目成仇。这样的审判结果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让荣某能够继续从事生产,贫困的家庭也得以为继。虽然本案中存在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也能够根据犯罪情节能够给予伤人者合理的刑罚裁量。这样的审判结果能够让公民感受到刑事审判中罪责刑相适应的这一基本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