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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引发火灾以案说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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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 2 月,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亚东同城小区的六楼业主王某在阳台外晾晒棉被,不料棉被着火,延烧至屋内。经消防认定,起火原因为外来火源(比如烟头)所致。由于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王某遂将楼上九名业主及物业公司诉至溧水区法院。

【调查与处理】

根据现场勘查、原告提供的损失证据及原告向消防申报的损失,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有洗衣机一台原价格为 4050 元、阳台门窗制作价格 4153 元、阳台窗帘购买价格 618 元,另外还有沙发一套、吸顶灯 2 个、海尔冰箱一台、客厅窗帘、阳台瓷砖、入户门以及全屋油漆粉刷和耐克鞋等一些个人物品,法院对以上损失金额酌定为 25000 元。法院判决亚东物业对于原告的损失承担 15% 的赔偿责任,即 3750 元;鉴于其已赔偿入户防盗门一扇,抵扣价值酌定为 2500 元,故其应再赔偿原告 1250 元。除了 702 、 1101 室业主之外的其他被告承担 55% 的补偿责任,并按照公平原则平均负担,即每人补偿原告 1964 元。原告擅自在阳台外架晾衣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承担30% 的过错责任。原告主张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家中因外来火源起火的原因如何确定,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以及原告的损失金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法院认为,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根据《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法院依职权向事故调查员申嘉俊制作的笔录以及事故当天风向、天气等情况,此次事故系高空坠落的未熄灭的烟头或火柴头引起具有高度可能性,故法院认定造成原告晾晒棉被起火的原因系高空坠落的未熄灭的烟头或火柴头,而扔烟头或火柴头的行为人为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首先,因造成本次事故引起的具体责任人无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与补偿。并且本案系原告遭受小区公共安全问题引发,而维护小区公共安全和维护业主的利益目的一致,因为小区的公共安全得到保护,最大受益者便是业主,假如此种抛掷物品的行为不能得到遏制,最大的受害人还是业主,故让有关联的业主为公共领域第三人的安全承担一定的保障义务,有利于防止损害,遏制不良行为,保证安全的社区环境。一单元01室与02室中间虽间隔50公分左右外墙,但01室位于6楼以上人员高空抛物时,受风力影响,仍存在较大可能向02室下方坠落。故法院认定,除了已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702室、1101室业主外,其他业主均未能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应对原告损失承担合理补偿责任。

其次,原告违反与亚东物业签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的禁止性约定,擅自在阳台外架晾衣架是造成此次火灾事故的次要原因,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法院酌定为30%的过错责任。

第三、亚东物业未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履行对原告违反禁止性约定的行为进行过规劝、制止或者报告的义务,且未对小区停车进行规范管理,事故发生时,消防通道两侧停满车辆,造成消防车辆进入缓慢,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过错行为对原告损失发生的原因力相对较小,法院酌定为 15%的责任。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城镇化程度越来越高,小区公共安全和物业管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这些问题不仅事关公共安全,还涉及到邻里关系、物业管理等方面。高空抛物是这些问题的交汇点。因此,面对高空抛物案件,法官不仅需要依法裁判,更需要详细地阐明法理,正确引导舆论,以期打造和谐的小区公共环境。该案系因业主遭遇小区公共安全问题引发,与其本身违反公共区域公约行为亦相关,而维护小区公共安全与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一致。因为小区的公共安全得到维护,最大受益者实系业主;假如此种高空抛物的行为不得到遏制,最大的受害者仍是业主。故让有关联的业主为公共领域第三人的安全承担一定的保障义务,有利于防止损害,遏制不良行为,保证安全的社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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