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以案释法案例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某为非法运输汽油与他人购置了车牌号为津AXXXX3号未年检的加装油罐的解放牌轻型厢式货车。2017年12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该货车到本市大港中塘镇附近购买油料装入车内油罐后,沿津港公路行驶,当行至津南区津港公路与双东路交口处加油站附近时被民警抓获,所运载油料被当场扣押。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车辆所载的液体为92号汽油,重量为4477公斤。
【调查与处理】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0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22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被告人王某某经多次传唤接受讯问,被告人均以在外地打工不能及时到案,虽经办案人员训诫仍不悔改。2018年12月14日,本案向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津南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律分析】
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由于危险驾驶罪法定最高刑为拘役且王某某情节轻微,因此,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没有提请逮捕而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应当及时到案。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可以监视居住,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对于经传讯两次不到案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
危险驾驶罪的情形之一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量刑是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危及公共安全的程度等犯罪情节决定。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运营资质的情形下,驾驶未年检的货车,运输汽油达到4吨多,数量大,且抓获王某某时其正在加油站附近,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具有多种较重处罚的情节,应当判处较重的刑期。
【典型意义】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但因其无资质、运输车辆未年检、运输危险品数量大、危及公共安全,且在被取保候审期间不遵守取保候审法律规定,应当从严处罚。人民法院考虑从宽从严的情节,最终做出拘役五个月的判决可谓罚当其罪。二是检察人员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进行有针对性的普法教育。本案中检察人员在告知和讯问等环节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时向王某某告知其在诉讼期间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义务,对其进行普法教育,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其法治观念。但王某某在检察人员已对其进行法治宣传教育的情况下仍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无视法律权威,应当采取更加严厉的教育方式。三是根据案件性质提出适当的量刑建议。检察人员在办理本案时,鉴于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检察官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但由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重且在被取保候审期间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检察人员并未建议对其适用缓刑,而是提出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一万五千元的量刑建议。四是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不是必然从轻。本案王某某运输汽油时无资质、车辆未年检、运输数量大,加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期间,不遵守诉讼规则违反取保候审法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私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时未能及时到案。根据其犯罪情节和在取保候审期间的种种表现,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在认罪认罚从宽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从严处罚。最终人民法院做出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