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邵某遗产继承纠纷以案释法案例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9日22时许,韩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沙坡头区滨河北路行驶时与路人邵某某相撞,造成邵某某死亡。经过事故处理,邵某某的死亡赔偿金为485142元。邵某某母亲张某某和女儿邵某因为死亡赔偿金继承事宜发生纠纷,双方到文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查与处理】
经文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张某某(75岁)共有六子,死者邵某某排行老五。邵某某十多年前与妻子闫某某离异,婚生女邵某(17岁)随母亲闫某某生活至今。按照《继承法》规定,邵某某母亲张某某、女儿邵某为法定继承中第一顺位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但邵某以其父亲未尽抚养责任,死亡赔偿金应由其全部继承为由,不让张某某继承遗产。此外,邵某某生前因翻建房屋向其六弟借款40000元,邵某以不知道该笔借款为由拒绝偿还该笔借款。
经文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向双方当事人讲明《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最终邵某某的死亡赔偿金共计485142元,由张某某和邵某协商平均分配,每人242571元;邵某某生前债务40000元,考虑到邵某还在上学,以后开销较大,由邵某继承15000元,张某某继承25000元,双方从继承的遗产中清偿。
【法律分析】
1、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邵某某去世后继承第一顺序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现在闫某某已与邵某某离婚十余年,其女儿邵某和母亲张某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按照该条规定,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应继份额按照以下两条原则确定:1.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谓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一般应均等,是指在没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按照人数平均分配遗产。2.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在下列情况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可以不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即对没有独立经济来源或其他经济收人而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并且因年幼或年迈、病残等原因没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照顾多分遗产,其所得份额应大于平均份额。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即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遗产分配份额协议的,即使分配份额不均等,也允许按协议处理。参照《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邵某某的母亲张某某身体健康,能自理生活,加上还有其他几个儿子照顾,不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女儿邵某是未成年,由其母亲闫某某抚养,闫某某有固定收入来源,也不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双方也不存在其他“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的特殊情况,应当平分遗产。
3、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是限定原则,即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债务范围限定在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超过部分继承人不承担清偿责任。就本案的债务而言,邵某某女儿、母亲须承担限定责任,女儿邵某、母亲张某某的清偿责任既来自于法律的规定,更取决于其是否实际继承了邵某某的遗产。
【典型意义】
尽管我国《继承法》对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都做了明确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因为遗产继承近亲属在法庭闹得不可开交的案例比比皆是。本案中,当事人邵某不让张某某继承遗产的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文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及时向双方当事人讲解《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考虑到邵某的实际情况,予以适当照顾,使得双方在此件遗产继承纠纷中均得到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