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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离婚案看未成年人子女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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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家住枣强县城关镇横店村的郝某某与尹某某因感情不合,于2011年协议离婚,婚生女儿由尹某某抚养,郝某某每月给付尹某某女儿抚养费500元,郝某某有探望女儿的权利,郝某某由于经济条件差,未能及时给付约定的抚养费,尹某某拒绝其探望女儿。为此,郝某某非常苦恼,现在都不愿意出去打工,有时实在想孩子了,就到学校门口偷偷看上几眼。

【调查与处理】

2014年4月2日,郝某某来到枣强县法院立案庭,起诉其前妻,要求探望其女儿。法院立案庭同志为了不激化双方矛盾,让双方更好的共同教育抚养孩子,使孩子不再受到伤害,邀请诉前调教中心的同志进行调解。了解事情的原委后,工作人员多次联系尹某某,开始尹某某坚决不同意郝某某见孩子,工作人员从情理从法律上做了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最后,尹某某、郝某某终于认识到,孩子的健康成长是需要双方共同的关爱,不能作为报复对方的工具,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做了两天的工作,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郝某某自愿先付给孩子5000元抚养费,以后随着孩子的成长,增加抚养费的数额,并且每月有两次探望孩子的机会。

【法律分析】

一、郝某某与尹某某离婚,但父母与子女之间存有的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为了子女的合法利益,不致因父母离婚而受到损害,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是离婚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在法律上的基本界定。

二、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丧失抚养权的一方对孩子的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在离婚纠纷中,离婚探视权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夫妻双方争锋相对的焦点,婚姻法第38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他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郝某某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在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的同时,也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

【典型意义】

该案的意义在于:保护离婚父母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探视权保证非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因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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