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服务首页
司法行政人员首页
欢迎您访问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首页 > 从陈某环境监管失职案看渎职罪

从陈某环境监管失职案看渎职罪

分享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永丰县藤田镇严坊村严坊煤矸石砖厂、严坊机砖厂、严坊鑫旺砖厂、严坊汇鑫砖厂(以下简称“严坊村四家砖厂”),从2006年至2009年陆续开办,皆位于拥有“全国十佳林场”称号的永丰县官山林场瑶岭分场严坊林区范围内。严坊村四家砖厂为节省成本开支,在没有建设环保设施的情况下,低空无组织排放有害废气,致使官山林场瑶岭分场严坊林区大面积林木死亡。

陈某,原系永丰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人,其任职期间,虽多次发现严坊村四家砖厂低空无组织排放有害废气的行为,也下发整改通知要求严坊村四家砖厂停业整顿,但其履职严重不负责任,事后仅对严坊村四家砖厂罚款,未进行跟踪检查、也未监督严坊村四家砖厂整改到位,监管工作流于形式,致使严坊村四家砖厂长时间继续生产作业,低空无组织排放有害废气。

后经优联(上海)检测有限公司鉴定,严坊村四家砖厂排放的废气含氟化物、硫化物严重超标;经江西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官山林场瑶岭分场严坊林区受污染树木的主要污染物为氟化物、硫化物,其中氟化物成份严重;经永丰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官山林场瑶岭分场严坊林区林木受损面积为1053亩,经济损失为2317268元。

【调查与处理】

2015年5月14日,永丰县人民检察院对陈某以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立案侦查。同年9月9日、11日,该院对严坊村四家砖厂负责人严某某等四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与陈某案并案侦查,并对上述四人采取强制措施。同年11月6日,该县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与严某等四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6年5月13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陈某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免予刑事处罚;以被告人严某等四人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执行。

该案件查处后,永丰县检察院没有就此了结,而是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林业部门责令当事人履行补种树木义务,并定期派工作组前往案发林场巡查复植情况。目前,官山农场第一批已补植163亩新树苗,该案取得了良好社会、法律、生态效果。

【法律分析】

一、陈某是否犯渎职罪。渎职型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二)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行为;(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就本案来看,陈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违反国家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放弃履行职责,工作草率马虎,极端不负责任,放弃职守,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导致林区林木受损面积达1053亩,经济损失2317268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本案定罪的难点。本案定罪难点在于陈某环境监管渎职行为、严坊村四家砖厂与官山林场1053亩林木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存在多大因果?有分析意见认为,严坊村四家砖厂的排污行为与各自所造成的林木损失无法细化确定。在具体事实不清、责任难以划分的情况下,认定严坊村四家砖厂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证据不足。污染环境罪因果关系的否定,隔断了陈某的监管渎职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当然也阻却了陈某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成立。在案件侦办、审判过程中,虽没有明确严坊村四家砖厂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但四家砖厂共同排污行为与一个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确定的,即四家砖厂各自独立的排污行为相互积累,相互作用,共同导致1053亩林木受损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便不能确定四家砖厂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各自责任的大小,并不影响对四家砖厂排污行为的定罪。陈某作为永丰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人,对四家砖厂的环境保护监管负有直接责任,陈某在明知四家砖厂有现实的污染行为且仅受到罚款处理的前提下,怠于履行职责,没有依照监管规定组织定期巡查、监督四家砖厂落实整改到位,工作存在严重疏漏,监管工作流于形式,致使被监管对象(四家砖厂)持续多年排放污染大气,监管的失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按照主客观一致原则,陈某犯环境监管渎职罪名成立。

三、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是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环境保护类案件办理不仅要注重惩治犯罪,更需关注生态后续恢复的问题。由于陈某环境监管失职,造成了森林资源严重受损,社会影响恶劣。该县检察院向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有力地推动了全县环保领域的整治活动,督促林业部门责令当事人履行补种树木义务,推动永丰县制定了“全国十佳”国有林场官山林场恢复生态和补植复绿的相关措施,并定期派工作组前往案发林场巡查并督促开展补植复绿情况,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生态效果。

【典型意义】

陈某环境监管失职案,是我省检察机关查办的首例生态环境大气污染渎职案件,为检察机关查办生态环境领域的渎职案件提供了示范和指导,具有司法实践“样本意义”。 该案的成功查办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央电视台和省内各主流媒体均将此案作为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在生态环境领域依法全面履职的典型案例进行了报道。 通过对生态环境领域渎职案件的查办,进一步规范了环境执法问责,大力督促环保监察部门积极“作为”,进一步深入“加强生态检察,服务绿色崛起”专项监督工作的落实,对推动我省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具有现实意义。

您的满意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您的满意度: